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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10年8月)

2013/2/14 字体: 来源: 作者: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总法律顾问工作,确立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核心内容,保障公司总法律顾问依法执业,加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分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由公司聘任,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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