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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集体合同

2013/2/15 字体: 来源: 作者:

作者: 工会工作部  时间: 2012-03-07
 
    本合同由中铁建(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建(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协调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的法律、规章、政策,结合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的协商代表代表企业,工会主席及其经民主推荐的协商代表代表职工,共同组成协商组织,就职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依法享有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三条  企业要大力开拓市场,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强化经营管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完成年度经营计划,对国家和职工双重负责,促进企业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工会肩负着组织动员职工振兴发展企业的重要责任。广大职工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人翁意识,支持和拥护企业改革,服从统一指挥,履行岗位职责,提高职业技能,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积极参加各种竞赛活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的规定,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标准。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

第六条  企业尊重和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在研究制定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要有工会代表参加,充分听取意见。工会就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

第七条  企业支持职工通过工会、职代会、企务公开或其它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职工代表巡视质询制度,开展企务公开民主管理达标活动,发挥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体作用。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职工的企业主人翁地位和应有的民主权利,保证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工会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长、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企业和工会各选派5名代表平等协商,每年举行一次协商会议,遇有重大问题,一方提议,并征得另一方同意,可随时进行协商。企业还将采取党政工领导联席会议、领导与职工代表座谈会等形式,沟通思想,密切合作。

第十条  本合同遵循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相统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企业依据“按劳分配,以岗定薪,同工同酬”以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分配制度。工资、效益工资分配方式可以按企业有关服务经营规定办法执行,并制订详细适合本企业劳动工资分配制度,也可以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上月或本月工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支付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  职工工资总体水平随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而增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由当年完成的产值和实现利润来确定。

第十四条  职工法定休假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企业执行国家关于《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息工,应按企业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规定执行,并保障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

工会有权对拖欠职工工资和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与企业之间就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企业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和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