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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与公司目标保持一致

2013/2/15 字体: 来源: 作者:

自1992年开放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以来,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代表处数量逐年增多,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更是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趋势。截至2007年初,已经有169家外国所和72家香港所获准在中国执业(据《法制日报》2007年1月22日报道),其中仅北京就有90家代表处,雇员603人(据北京市司法局网站资料)。除香港所之外,这些外国所大多来自美、英、日、法、澳等发达国家,其中尤以英美两国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处数量最多、规模最大。随着大批跨国律师事务所的进入,中国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在近年来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首先,外国所和中国所之间的关系正逐渐由相互合作关系转变为直接竞争关系。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初期,中国所并没有能力独立承担大型法律项目的结构设计和运作,于是外国所在直接投资(FDI)、兼并收购(M&A)、金融证券等常见业务中都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同时,由于外国所不能聘用中国律师或者处理中国法律事务,因此在那些需要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的项目中,他们就必须与一个中国所合作,由这个中国所来出具相关文件。事实上,在90年代中期,这些法律意见大都是由外国所直接起草的,中国所只是在文件上签字而已。后来,随着一些有海外或者外国所工作经验的律师陆续回到中国所,中国所也逐渐开始能够承担涉外法律项目中的尽职调查、起草备忘录、制作法律意见书等实际工作,但项目的主导权依然掌握在外国所手中,大部分律师费也流入了外国所的账户里。 

  然而,这种中国所长期以来给外国所“打下手”的状况在近年来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一方面,中国所的规模正变得越来越大,个别事务所的律师人数甚至达到了500人以上,而规模最大的外国所驻华代表处也只有几十名雇员;另一方面,随着中国所实务经验的增加,他们对直接投资等一些曾经的高端业务已经显得驾轻就熟,不再需要外国所的介入和监控。于是,一些进入中国市场时间较长的外国投资者开始直接委托中国所来处理投资项目的法律事务,而外国所也经常将客户委托的项目转包给中国所,只是对其运作进行宏观的指导和把握。此外,由于在过去几年里大批外国所纷纷涌入了中国市场,为了生存的需要,不少事务所(尤其是那些新设代表处的事务所)都选择了独立承担法律项目的几乎全部工作,而仅仅把出具法律意见或者申请政府审批的手续事项交给那些规模较小的中国所,甚至是背后有外资注入的所谓“傀儡所”或者工商代理机构,以避免自己的客户被有实力的中国所挖走。这样,中国所就成了这类外国所的直接竞争对手,虽然更多的外国所依然在和中国所进行有限度的业务合作,但二者之间的共生关系已经明显产生了裂痕,2006年4月上海律协针对外国所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公告所引发的轩然大波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 

  除了业务上的竞争之外,在人才方面中国所和外国所也已经出现了竞争现象。长期以来,由于语言和工作方式的差别,外国所的驻华代表处都很少从中国所直接聘用律师,而是更倾向于聘用从国外归来的律师或者从高等院校吸收法学毕业生。然而,随着外国所数量的激增以及中国所律师的英语水平和专业技能的逐步提升,这种相安无事的状况被打破了。由于各个外国所代表处的工作事实上都与中国法律事务密切相关,他们对有实务经验的中国律师的需求也就与日俱增,于是不少外国所都选择了以高于中国所几倍的工资吸引优秀的青年律师以“中国法律顾问”的名义加入,这就导致了几个主要的中国所内正值“当打之年”的非合伙人律师的大量流失,使这些事务所面临着服务质量下降的危险。另一方面,对于从事涉外业务的中国青年律师而言,在这样的市场状况下,他们的职业生涯也就不再是一个从助理到律师再到合伙人的完整轨迹,而是只能游荡在中国所和外国所的两难困境之间——在中国所工作的时候,他们得不到最正规的法律训练,收入也相对更低;而一旦去了外国所,他们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却又受到很大限制,而且几乎没有成为合伙人的可能性,工作几年之后只能选择离开。 

  可见,这样一种市场分割的状况不仅造成了中国所和外国所之间的业务冲突和摩擦,也对青年律师的培养产生了不利的后果,而所有这些现象背后的根源,则是我国政府对于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管制措施。出于保护本国司法主权和律师业的考虑,国务院和司法部关于外国所驻华机构的管理条例一直不允许外国所聘用中国律师或者处理中国法律事务,包括出庭代理案件、出具法律意见和向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各种手续,而与此同时,却允许外国所向客户“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如此模糊的规定为外国所在中国的业务拓展留下了一个重要的“灰色地带”,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外国所驻华代表处都在提供与中国法相关的法律服务,只要没有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或者直接出庭代理,就根本无法对其作出处罚,而他们聘用中国律师的时候,也只需要让雇员把执业证交回司法局,不再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就万事大吉了。对于外国所这样的做法,从事涉外业务的中国所大都敢怒不敢言,最多只能通过律协以公告的形式无力地发出抗议,因为他们明白,自己的业务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外国所,而如果没有了这些外国所的存在,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投资必然会大大减少,最终受损的也只能是他们自己。另一方面,外国所面对这样的状况也十分无奈,这些历史悠久、在全球范围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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