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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警示录

2013/2/16 字体: 来源: 作者:

浙江省台州市历来商业发达,不光公司林立,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也是遍地开花,尤其是路桥,更是有“十人九商”之名。商人逐利本无可厚非,但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认识的错误,容易触到“雷区”而不自知,最终深受其害。刑法上规定,“不知法亦不能免责”,像下文中所涉及的这些人,均是在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即使是犯罪也是别人犯罪,而与自己无关。这正是法律认识错误的表现形式之一,即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仍应当依法处理,原则上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

  用非法手段催讨合法欠款→非法拘禁

  【真实案例一】2007年2月,黄某因原黄岩某公司拖欠其任法定代表人的黄岩某厂的货款24余万元追讨不成,即纠集多人租车跟踪该公司股东蔡某,并将其从车上拉下押至黄岩区某山庄。在此期间,对蔡某使用言语威胁和捆绑的手段逼迫蔡某偿还债务,要其按照法院判决归还的货款及利息共72万元。2月7日下午3时许,黄某查到蔡某家属已汇72万元,即将钱全部取出,尔后将蔡某带离山庄。途中被警方抓获。后经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真实案例二】2006年7月23日,陈某因郏某欠其28万元人民币,多次催讨未果,遂指使他人从台州市路桥区某宾馆边将郏某强行带至温岭市泽国镇一宾馆房间内,以烟灰缸敲头等暴力手段殴打郏某,并以言语威胁的手段向郏的亲戚索要人民币二万元。当晚在未要到钱的情况下,又将郏某强行带至黄岩区宁溪镇进行看管,直至同月24日22时55分才将其释放。经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规定】刑法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律师点评】 “讨债有理但手段非法”。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黄某和陈某法制观念淡薄,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遇到债务纠纷时,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尤其是在法院执行不力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扣押人质,逼迫对方就范的方式,殊不知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

  私人没有公权力,即使是公权力也需依法行使。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确定债权,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不要完全依赖法院,此时债权人仍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这样做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逃避海关监管托运物品入境销售牟利→走私

  【真实案例一】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单位台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与时任香港某公司董事梁某联系购买手表入境,双方在交易中约定,由香港某公司负责手表运送,蔡某支付手表货款及运输费。此后,香港某公司委托朱某通过港澳直通车藏匿夹带的方式偷运入境,再通过顺风速运邮寄给蔡某。蔡某将手表在公司内进行销售,共偷逃应缴关税税款742万余元。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终审判决,蔡某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真实案例二】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黄某经营台州市某商行期间,多次前往香港、意大利等地购买服饰,之后联系张某以“水客”采取“带工”方式,将服装走私入境,再由境内的快递公司以航空快递的方式发货至商行。黄某将服饰在商行内进行销售,共偷逃应缴关税税款1243万余元。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刑法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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