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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与启示

2013/3/12 字体: 来源: 作者:

  编者按:2004年8月21日-9月5日,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组织部分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赴法国培训考察,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考察报告,介绍了欧洲尤其是法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提出了我国加快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具体建议。根据国资委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考察报告刊出,供各界人士参考。

欧洲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与启示

----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赴法国培训团考察报告

  为借鉴法国及欧洲其他国家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做法和经验,2004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组织部分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部门负责人一行16人,赴法国进行培训和考察,与法国司法部、欧洲航空航天防务集团公司(EADS)、汤姆逊(THOMSON)多媒体公司、空中客车(AIRBUS)飞机公司、比利时信贷银行(KBC)、欧盟律师协会、高伟绅(CLIFFORD CHANCE)律师事务所、富尔德(FRESHFIELDS)律师事务所的官员、专家、学者等进行了座谈,对法国和欧洲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同时重点就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发展趋势等问题与法国同行展开了热烈讨论。他们的许多做法和经验,为我们进一步加快在大型中央企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欧洲大公司、大集团普遍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西方国家大公司、大集团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的自觉选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可。

  (一)经济全球化推动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我们在培训中了解到,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西方市场竞争已基本达到一种均衡状态,大多数企业只能赚取合理的平均利润,因此,企业更多的是考虑如何避免风险。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介绍,近二十多年来,他们从社会律师的角度亲身见证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法国的发展。早些时候,工程技术人员在企业内是最重要的专业人员;随着竞争的加剧,为争夺市场,销售人员越来越受到重视;现在,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在各国企业的竞争较量中,为了及时了解规则、运用规则,欧洲企业由过去主要依赖社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转向重视发挥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作用,从而使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开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很多国际大企业在法国设立了分公司或子公司,其销售额已达到法国经济总量的50%。同时,法国本土的大企业也积极向国外投资,扩大国外市场的份额。我们接触的企业一致认为,企业跨国经营必须认真遵守当地国家的法律,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这就要求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机构和总法律顾问岗位,通过研究企业经营中的各种法律问题,研究所在国家的法律、国际条约、协定,使企业经营有可靠的法律保障,避免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出现法律风险。

  (二)国有企业的改造提升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

  六、七十年代,法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国家与这些企业是“父子”关系,国家通过政府给企业下达指令。企业里最重要的人员是与政府官员关系好的人,所以企业总是要求政府派官员来企业工作,遇到法律纠纷也往往不会到法院去申请裁判,而是去找政府,政府的部长似乎成了企业的“总法律顾问”。进入八十年代以后,法国国有企业的国有成份逐渐减少。我们访问的汤姆逊公司是法国最大的传媒企业,1997年以前100%国有,1997年开始逐渐非国有化,1998年国有股占50%,2000年只占31%,到2003年国有股完全退出,国家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企业只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就可以自主决策。企业有了问题也不再找政府,而是主动研究法律规定,遇到法律纠纷也开始自觉到法院申请裁判。这样的变化,使企业进一步提升法律部门和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汤姆逊公司仅集团本部就配备了素质很高的25名法律顾问。

  我们访问的比利时商业信贷银行也列举了类似事例:比利时有三大银行,其法律部门的规模和力量完全由市场化的程度以及银行与国家关系密切与否来决定。市场化程度越高,国有成份越少,企业法律顾问机构规模越大;反之则相对少一些。如三大银行中比利时富通联合银行(FORTIS)和荷兰银行集团(ING)与国家关系密切,很多事情要由政府来决定,因此分别有30多名和20多名法律顾问;而商业信贷银行市场化程度高,该银行有80多名法律顾问。

  (三)公司治理规范化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世纪初,世界著名大企业连续曝光信用丑闻,最典型的是安然和世通公司的财务欺诈事件,西方国家因此加强了对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视。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2002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即萨班斯法案),通过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上市公司会计和审计的不适当行为规定更加严厉的处罚,以保护投资者。2002年9月,法国也正式发布了《提升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水平》的报告(又称伯顿报告),对原有准则中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进行了完善。2003年法国政府相继颁布了《金融安全法案》、《经济创新法》等一系列法律,依法加强审计监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惩戒体系。

  根据《金融安全法》的规定,法国在欧盟国家中第一个设立了由财务人员、法律人员组成的财会检查委员会,负责定期对企业财务进行检查和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如果发现公司有违规或欺诈操作的行为,可以通知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或总法律顾问。富尔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特别强调,法国这些新的法律规定,很大程度上要靠企业法律部门来组织执行,因而对企业总法律顾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的融合,突显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特殊重要的作用

  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也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抗和较量的过程。法国企业在向我们介绍中坦言:经过多年的较量,由于美国在经济竞争中的较大优势,同时亦因为英语使用上的广泛性,使英美法系占据了主导地位,导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运行体制和市场交易规则逐渐与美国趋同。

  与成文法不同,英美法系比较强调判例的作用,这一方面有利于适应现代经济、技术、贸易活动的多样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法律规范、文件的纷繁复杂,因而加大了法律工作人员的责任。这一特点促使大陆法系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受美国企业的影响而发生明显变化,突出表现在:一是,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由过去主要负责合同法、再扩大到公司法、再涉及劳动法等,从而逐步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二是,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由原来的企业财务或综合部门内的一个机构而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并且明确总法律顾问直接向总裁和董事会报告工作;三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专业化程度日益加强,法律顾问人员明显增加。目前,从总体上看,欧洲和美国的大型企业在法律事务机构的规模、作用和地位等方面还有一定差距,但差距正在逐渐缩小。

  此外,现代西方国家立法、司法活动与企业经济活动的联系日趋紧密,也推动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从走访法国司法部的情况看,他们在制定、修改有关企业法律时注意征求企业意见,企业法律顾问不仅为经济运行实体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凭借既熟悉企业、又懂法律(尤其精通与本行业相关法律)的优势,对立法、司法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是其他法律工作者包括社会律师所不具备的。企业法律顾问这种独特的优势和作用,促使大公司、大集团特别是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重视加强法律部门的力量。

  二、着眼于提高市场竞争力,欧洲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逐步形成特色

  我们考察中明显感到,欧洲大公司、大集团无一不是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出发,积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和总法律顾问岗位,并已形成自己的特色。

  (一)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的法律事务组织模式

  据了解,目前欧洲的大型企业都设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如法国汤姆逊多媒体公司、欧洲航空航天防务集团、法国空中客车飞机公司、法国电力公司、法国铁路公司等,其组织模式可以分为集中、分散和混合三种。集中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实行集中化的法律服务,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法国空中客车飞机公司就采用此种模式;分散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在每一个业务领域都有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裁领导,而不是由总法律顾问协调,法国石化行业的TECNIP公司就采用此种模式;混合模式主要是指企业既设有总法律顾问、又在各个业务部门配备专业法律顾问的模式,专业法律顾问一般只负责合规性审查。据介绍,欧洲企业选择法律事务组织模式时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即企业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业务本身的特点。目前,欧洲大企业法律事务组织模式,正逐渐向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的混合模式靠拢。法律部门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系统,内部实行业务分类,但工作开展却与经营部门相互配合,形成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相互渗透的工作机制,有效地满足了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在企业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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