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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总法律顾问郭进平称风险防控关键是岗位和个人

2013/6/28 字体: 来源: 作者:

 

         本报记者辛红

  “作为油气资源型企业,中石油投资大、地域广、战线长,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对资源环境高度依赖,加之上下游、国内外一体化的经营格局,决定了公司适用的法律较多,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近日,在国资委举办的法律顾问培训班上,中石油总法律顾问郭进平在介绍法律管理经验时,并没有人们想象中的一脸轻松。

  作为一家在国内有100多家企业、在国外30多个国家开展业务、员工队伍达100多万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中石油面临的法律风险防控任务可想而知。

  “面对新环境、新挑战,中石油始终把依法治企作为重要战略之一。”郭进平说。

  法律风险出现五个新趋势

  “石油石化行业是对法律需求大的产业。”已经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法律管理工作26年的郭进平告诉记者。

  在他看来,这个行业不仅对资源、环境、土地高度依赖,行政监管严格,石油及管道作业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另外,公司投资大,对外交易合同类型多、数量多。石油作为国际性很强的产业,在资源开采、管道运输、石油贸易等方面都有相应专门立法和交易管理,专业法律色彩也较重。

  据统计,中石油集团公司在国内有16家油气田企业、34家炼化企业、36家销售企业和14家天然气与管道储运企业,另有石油石化科研院所和工程技术服务、石油工程建设、机械装备制造、生活矿区服务、金融等多家服务性企业。

  在国外,中石油初步形成中亚、非洲、南美、中东和亚太五个油气合作区,在30多个国家开展油气业务,2011年全面建成“海外大庆”。目前正在建设第二个“海外大庆”。

  随着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和环境因素不断变化,中石油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大,法律风险出现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

  郭进平说,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合同约定产生的风险未减少,法定的监管风险明显增大;实体类风险未减少,虚拟类风险明显增大;传统业务产生的风险未减少,新业务领域产生的风险明显增大,比如在金融、资本运营、城市燃气等方面;国内业务风险未减少,海外业务风险明显增大;民商、行政法律风险未减少,劳动法律风险明显增大。

  他解释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立法也由初期注重以权利保护、意思自治为原则的民商法律,逐渐转向更多地注重保护资源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和兼顾社会利益,在资源环境、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及反垄断等领域的立法和监管日趋严格,强制性和义务性规定在各类法律中占相当比例,企业面临的违规风险越来越大。

  “合同风险一般上级单位不会承担连带责任,而社会影响大的公益性侵权和违规责任往往涉及行政责任的追究,容易演变为颠覆性事件。”郭进平说,为此,中石油下工夫做的一件事就是积极培育“法律至上、权责对等、遵守程序、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依法维权”的法律文化。

  风险源自每个岗位和个人

  “从政府部门演变至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性总公司,再到改制重组至商业性集团公司,中石油在每个发展阶段,都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工作。”郭进平说,特别是近十年来,随着国资委央企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的推行,中石油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上作了许多探索和创新。

  像其他央企一样,法律工作开展之初,中石油也受到“被动处理”的思维惯性影响,法律管理难以找到切入点。

  2002年开始,中石油在全系统开展法律风险源的排查分析,发现几乎所有重大法律风险隐患都由内部人员或相对人的不规范行为所致,同时对历史案件剖析发现,很大比例的案件,内部人员都存在程度不同的过错。

  “企业法律风险客观存在但可防可控,发现这个规律后增强了我们从业务和人员入手防控风险的信心。”郭进平说。

  按照“重在防控”的理念,中石油从2003年开始探索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近几年,进一步推动法律风险防控进岗位、到人头,由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梳理岗位人员应遵守的法律和制度规范,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法律培训,使其由“应知应会”到“已知已会”,最终把法律要求转化为岗位规范,纳入考核。

  截至目前,86%的地区企业已在机关层面实施岗位防控,半数企业已延伸到基层单位。“从实践来看,尽管工作难度较大,开展程度也还不平衡,但坚持稳步扎实推进,许多风险隐患在基层岗位能够就地化解。”郭进平说。

  践行“重在防控”的理念,关键是打造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在内的全员合规工程。从2009年开始,中石油总部及所属企业将依法经营层层纳入主要领导业绩考核指标,对依法经营考核达不到要求的扣减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领导的业绩奖金。

  通过构建全员诚信合规、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和法律职能业务“三位一体”的法律管理体系,建立起全员推动、重在防控的工作格局,改变了法律工作由法律部门单一推动和法律业务事后处理的被动局面。

  集团化管控模式初现端倪

  郭进平告诉记者,中石油与国际石油公司最大区别是业务的综合性。内部既有油公司,又有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矿区服务等业务。公司内部体制关系也比较复杂,上市业务实行总分公司体制,未上市业务实行母子公司体制,海外业务大都是股权式合资与合同式合作。

  “国际大公司一般实行以专业化和职能化为特征的集中管理模式,中国企业需要积极借鉴学习。就中石油的情况来说,每年仅合同就达到几十万份,去年标的额达上万亿元,因此法律管理既要加强集中管控,又要兼顾个性,妥善处理安全与效率的关系。”郭进平说。

  近些年,中石油法律管理区别上市与未上市、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国内企业与海外企业,实行了总部和地区企业相对集中、两级管理体制。其中,对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实行严格管控,重大事项总部直接管理;对海外业务实行板块负责总部指导,除此之外的业务采取授权的办法。

  这样的管控模式,既保障了公司法律意志的统一,也适应了不同企业经营管理和防控风险的实际需求,提高了管理效率。

  另一方面,对地区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负责人实行“双重管理、双向负责”。地区企业总法律顾问任免和考核由总部和地区企业共同负责。

  郭进平表示,“法律业务和人员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了公司法律意志的统一。中石油正在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适应集团化企业特点的法律管控制度。”

  从事法律管理工作以来,郭进平先后荣获“中央企业十大优秀法律顾问”、“中央企业十大优秀总法律顾问”。2012年,中石油被国资委列为三家法律管理标杆企业之一。

  他告诉记者,下一步中石油将把提升全员法律素质,尤其是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摆在突出位置。“只有全员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律风险防控才有保障,企业才能做到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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