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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需要“T”形人才

2014/3/19 字体: 来源: 作者:

  企业法律顾问、内部律师……这些被人们日益熟悉起来的称谓,见证着这个在现代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职业群体正悄然壮大。如今,“公司法务”已成为企业运营与管理中的热门词汇。

  回顾近20年的发展历程,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王茂松有些感慨:“机遇是多,可束缚自己的链条也不少。”

  2014年3月13日,在法治周末报社、法人杂志和济南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共同举办的中国公司法务30人论坛系列活动之走近山东法务暨济南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2014年第一次沙龙活动中,王茂松的感慨同时成为很多中国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的心声。法治周末报社社长、总编辑兼法人杂志总编辑肖黎明和济南仲裁委副主任刘昌国到会致辞。

  企业法务部如何精准定位

  如何精准定位企业法务部?如何让法律顾问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这始终是制约法务工作顺利推进的难题。

  “企业法律顾问职能的发挥是保障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落实的关键,是确保公司合法经营的重要前提,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耿俊宏在沙龙交流中这样形容他的团队。

  然而,在王茂松眼里,企业法务工作虽是企业经营的保障,却非企业经营的主要内容。“法务工作带来的收益人们从表面上是看不到的。”

  企业法务的特殊意义是耿俊宏和王茂松坚持的动力,却也不可避免地把他们推向一个有些尴尬的地位。

  “我们总是去扮演泼冷水的角色!谁会喜欢……”王茂松有些无奈。

  而究竟如何平衡企业的既得利益和法务工作的“红色警戒”,王茂松有着自己的一套“心经”。

  “企业法务部门大多数时候是扮演一个‘紧箍咒’的角色,但不能‘反客为主’。你要明确自己的立场,同时也得尊重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利益。”王茂松说,企业法务的价值与功能很难量化成具体的盈亏数字。如果企业法务不能适时地展现自身价值,而企业高层又不重视法律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价值,那么企业法务就很难获得高层的信赖,甚至容易成为企业节省开支的淘汰对象。

  对此看法,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董立志深有体会。

  “在莱钢的规章制度里,做任何决策都要‘问法’,无论是集团党委会还是董事会,甚至集团日常运营都要尊重我们法务部的意见和决定。”他说。

  王茂松对这样的制度很是推崇:“顶层设计和队伍建设是公司法务工作的保障,只有顶层设计到位了,我们工作起来才踏实,腰杆挺得也直。”

  王茂松建议,总法律顾问应成为公司董事会的主要成员,将法务部地位强势化,以实现控制法务风险的目标。“只有对公司任何重大项目都有否决权,才能有效阻止经营风险的出现。”他说。

  在强化法务部地位的同时,耿俊宏强调,价值创造同样重要。“除了建立制度赋予法务部权力外,还要让它创造价值。业务部门受到重视是因为他们创造价值,实际上企业法务管理也能创造价值。风险控制就是一个明显的价值体现。”

  风险控制是系统工程

  “法律风险几乎覆盖了公司大部分的风险类别。而且大多数的风险最后都会以纠纷和诉讼的方式出现,最终体现出来的还是法律风险。”董立志说。

  与自然风险不同,法律风险是可控可防的。

  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企业法律风险分为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其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因而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

  董立志表示:“风险控制体系是持续变动和不断改善的动态体系。它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而是要让风险控制成为各个业务管理活动的自然组成部分。”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年初建立了企业法务风险防控机制。3年来,这一机制已普及到集团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

  董立志介绍,风险控制的主要工作体现在对风险的管理上。主要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处理和审核评价三个方面。其中,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

  “因此,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基本要求。”他说。

  在董立志看来,要想把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到位,除去风险管理,控制环境也是其中重要一环。“控制环境是风险管理的根基,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和组织结构保障。”

  和董立志一样,王茂松近年来也在不断完善山东省商业集团的风险防控体系。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一系列制度、流程、活动构成的有机整体,涉及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合理实施,才能达到预期目标。”王茂松介绍,目前,山东省商业集团已经建立风险防控中心,负责集团日常风险防控工作。但由于人手并不充足,体系完善和上升的空间还很大。

  “T”字形人才可遇不可求

  近些年,由于我国外聘律师无法满足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企业内部法务工作正逐年“走红”,继而具有管理理念的企业法务人才的紧缺已成为法务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当前法务工作中面临的诸多问题,都是法务工作人员缺少管理理念造成的。”在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分管法律事务的杨莹副董事长眼里,具有管理理念、大局意识和掌控能力的法务人才是“可遇而不可求”的。

  要共同创造公司价值,法务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延伸到公司的业务链条,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中。这不仅是划分公司法务与外部律师的最大界限,也是公司法务自身保持生命力的根本所在。

  然而,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工作,用王茂松的话来说,“管理切入很重要,但是也很难做”。 他认为:“一个公司法务部中应该具有兼顾通用型和专业型的法律顾问。”

  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王茂松在内部建立了岗位轮换制度,“在法律知识和业务上他们要精通,集团各子公司的日常管理运营他们也应该掌握。横向、纵向都要发展,所谓的‘T’字形人才嘛”。

  杨莹同样指出,公司法律顾问角色目前正在演化、融入了更多策略方面的职责。尤其是总法律顾问,需要承担的角色已不仅仅是法务工作者,还是一个管理者。对于这一角色,总法律顾问需要具备的技能除去法律专业知识,还包括管理和经济常识。

  “优秀的法律人员必须是优秀的管理人员。”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卢文杰肯定地说。

  民企长打“游击战”

  与国企、央企日趋完善的法务工作不同,许多民营企业在创建之初对法务工作不够重视。许多法律纠纷依托外部律师,公司内部法务部门发展相对缓慢。

  “和国企、央企相比,我们这就是‘游击队’和‘正规军’的差别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监马一说,“我们的法务工作路数概括起来就是10个字:‘格式化为主,异常化为辅。’”

  然而,民营近年来发展迅速,经济实力日渐壮大,民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也几乎深入到国民经济的每一个领域。因此,民营企业因经济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也几乎涵盖了所有企业经济纠纷的类型。

  面对这一形式,民营企业在经营决策和管理中加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依法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就体现的日益重要。

  “民企要想克服当前遭遇的诉讼障碍,首先必须从完善自身法务制度、结构入手。”马一说。

  马一介绍,企业对法律事务机构和专职法务人员的设置应当与其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相适应。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务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规定全面履行法律工作职责,与业务部门互相配合,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提高生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同时,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素养的高素质人才也是我们大力‘网罗’的对象。”活动最后马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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