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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法律顾问之殇

2014/5/21 字体: 来源: 作者:

  【作者:叶晓华(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实证研究课题组组长,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如果总法律顾问在讨论决策事项时不能提出任何有价值的意见,只是一味反对或是干脆沉默,总法律顾问们怎么进的董事会还会怎么退出来。

  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法务制度的核心被寄予厚望。民营企业也因为此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而强化了企业法务工作,民企总法律顾问也开始建立。可以说,企业法务间的联系空前强化,企业法律工作得到空前的重视,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相关的研究和实践空前繁荣,原先没有任何吸引力的企业法务工作也吸引了众多律师重新投身企业,总法律顾问们也开始走向前台,频频成为新闻媒体的宠儿。

  近十年来,应该说央企的法务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国企法律顾问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企业对法律工作的重视较之以前有大幅提升,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和法律案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逐步形成,部分企业在全系统内建立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法律人员在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走出去”和对外投融资等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开始发挥作用,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纠纷案件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然而,上述仅是企业法务工作整体建设的成就。总法律顾问制度自身建设,经过十多年的强力推行,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实际上总法律顾问们的地位依然偏低。一项针对100家大型企业的调查发现:只有44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进入企业领导班子;38家的企业总法律顾问相当于总经理助理和三总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级别;8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属于部门经理级别。考虑到有48%总法律顾问系兼职(多由副总担任),真正的专职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恐怕比上述调查结果还要糟糕。如果将民企也考虑在内,结果将更加不如人意。

  过去十年的实践来看,企业对传统法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显然有了比较清醒的客观的认识,而一系列重大法律风险事故的出现,更是强化了这一认识,这也是为什么民营企业也纷纷设立法律部门的原因。不论是国企还是民企,法律部门的编制和预算较之以前有天壤之别,企业处理传统法律事务也更加专业和完善,这也是总法律顾问制度推行以来令人欣喜的一面。但另一方面,根据上述调查报告,企业显然不认为法律事务方面的日臻完善对企业重要到足以支撑总法律顾问入董,并在决策中承担有意义的角色的地步。这一来自市场的信号说明如果总法律顾问只干传统法律业务,干得再好也没有可能达到预期目标;这是因为传统法律业务对企业的贡献有限。

  上述分析意味着总法律顾问要想成为真正的高管,必要扩大企业法律事务的领域,要解决干什么的问题。显然,不增加新的职能,总法律顾问制度有随时废止之虞。实际上,总法律顾问的设计者也注意到了这一点。过去十年,企业法务增加了全新的职能:识别、预防和管理企业法律风险,中国移动等央企甚至建立了全系统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在后期,国资委的主政者,甚至更近一步,提出法律工作要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度结合,这显然是一个支撑总法律顾问制度继续前行的方向。但是,上述法律风险管理业务的设计和实践显然没有太多效果,总法律顾问地位目前依旧偏低,这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总法律顾问怎么干的问题。

  参与重大决策是对总法律顾问地位的肯定。即使进入了董事会也不一定能体现总法律顾问的价值,这只能提供体现总法律顾问价值的机会。如果总法律顾问在讨论决策事项时不能提出任何有价值的意见,只是一味反对或是干脆沉默,总法律顾问们怎么进的董事会还会怎么退出来。

  强推总法律顾问制度,就像强迫一个五音不全的人上星光大道,很多时候不是一种荣耀,而是一种惶恐不安。个中滋味,总法律顾问们冷暖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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