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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4/6/17 字体: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作出的重点工作部署,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实现社会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有效途径。


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我国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从总体上看,目前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初建阶段。


在政府法律顾问方面,根据《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统计,有23500余名律师担任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其中1300余名律师担任省部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8100余名律师担任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法律顾问,14000多名律师担任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法律顾问。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25万律师中仅占十分之一。据不完全统计,过去三年中,全国律师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咨询51万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8.7万多份,参与重大项目研究1.6万次,参与重点事件研究1.7万次,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置9.5万次,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企业法律顾问方面,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1200多万家注册企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只有30万家,仅占2.5%,绝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没有聘请法律顾问。


在社会组织法律顾问方面,我国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4.9万个,律师担任社会组织法律顾问的覆盖面也非常小。


分析现状,我们发现至少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聘请法律顾问还取决于领导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程度;二是已经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单位,工作尚流于形式;三是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刚性制度作保障;四是法律顾问缺乏良性遴选机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上述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建立。


如何理解“普遍建立”


所谓“普遍建立”,不仅意味着法律顾问的应用范围必须实现全覆盖,更意味着将建立起刚性制度充分保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地位,使法律顾问真正成为政府违法行政的守门员、依法行政的助推器、科学决策的智囊团、沟通百姓的传声筒。


一是,应引入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激励考核机制,以保障法律顾问最基本的劳动保障权。


三是,要赋予法律顾问对政府行为质疑的权利,政府应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质疑,实现双向互动。


四是,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法律顾问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尤其在参与处理政府一些重大突发、敏感事件及重大群体上访等冲突事件中。


怎样做到“普遍建立”


(一)各级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要率先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国家出资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专门法制部门,配备获得国家律师资格、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法律专业人员)。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专业人员。当下应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省、市、县三级服务架构,推动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二)坚持协同服务,注重发挥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两个积极性,建立内外法律顾问工作协调机制。供职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务人员,与社会律师不能相互取代。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应充分发挥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法律顾问各自独特作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凡涉及诉讼、仲裁、重大法律事务、重点项目的法律事务,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办理,内部法律顾问进行协助。


(三)要扩大服务领域,推动法律顾问服务各级政府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政府重大项目建设和政府社会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参与信访和调解工作,使领导干部切实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治化管理能力。


(四)加大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宣传。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宣传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为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氛围,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同时,法律顾问要通过自身出色的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展示法律顾问的作用和价值。


(五)逐步建立购买法律服务的费用支付机制。政府要转变观念,应支付相应“对价”,聘请执业律师为政府提供服务。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形成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提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引入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在政府引领下,不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法律服务的比例,推动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业不断发展壮大。


(六)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和继续教育。应将法律顾问纳入我国法律职业行列,只有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才有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资格,以此统一法律顾问的“准入门槛”。


(七)加强职业保障机制建设。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法律顾问酬薪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完善晋升机制,同时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是法律顾问的工作成果与其晋级挂钩,激励法律顾问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升服务水平。

(韦大乐 王梅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中国钱币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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