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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十余年发展成绩与问题并存

2014/8/5 字体: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国内外名企200位法务部负责人出席第三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畅谈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十余年发展成绩与问题并存


  自1997年以来总法律顾问制度历经四个阶段

  1997年至2001年,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引入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实践;

  2002年至2003年,原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开始由政府主管部门试点推行;

  2004年至2007年,国资委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一个三年目标,这项制度由政府层面出资人代表正式推行;

  2008年至今,国资委连续实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第三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取得的成绩

  一是企业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二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完成;

  三是企业重大法律纠纷尤其是灾难性的法律纠纷大幅减少;

  四是企业的应收账款明显减少;

  五是企业遗留下的历史问题基本解决。

 

  作为中煤集团的总法律顾问,周立涛是央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后第一批17个总法律顾问之一,他亲历和目睹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十多年的设立和发展过程。

  “十年来企业领导人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完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尤其是灾难性的法律纠纷基本减少;过去企业遗留的历史问题基本解决。”在第三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周立涛公开表示。

  本届年会由法制日报《法人》杂志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联合主办,来自国内外知名企业的近200位法务部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发表演讲。

  从没人、没地位、没职责,到现在的职责已经逐渐廓清,外部大环境的法制化正在向利好发展,基础性的工作也已搭好构架,企业法务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时期。

  正如华电集团公司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卢仁江所说:“刚刚过去的2013年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年,也是法务工作人员深化改革的一年。在这个转折之年,企业法务工作应该转向哪里、怎么转,对企业法务部门和法务工作人员都是一个挑战。”

  十余年历经四个阶段

  周立涛回顾了十多年前,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内忧外患”局面,这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

  所谓内忧,是国有企业没有及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加之政企不分、管理混乱,大批中小型企业倒闭、破产、被拍卖,大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待业或者转岗,大型国有企业负债累累;

  所谓外患,是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形势动荡不安,尤其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以后,国外的大批企业也陷入困境,很多知名品牌包括发达国家知名企业一夜之间也都轰然倒下。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企业面临着与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同台竞争的局面,中国企业能竞争过它们吗?拿什么和它们竞争?在这种忧患意识下,国资委(时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推出了两个重要制度,一个是提升总会计师地位;另一个就是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自1997年以来,总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四个阶段:

  1997年至2001年,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引入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实践;

  2002年至2003年,原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开始由政府主管部门试点推行;

  2004年至2007年,国资委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一个三年目标,这项制度由政府层面出资人代表正式推行;

  2008年至今是第四个阶段,国资委连续实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第三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2004年6月1日,国资委颁布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由此,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始普遍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企业为什么需要法务人员?

  法律顾问制度推行之初,进行事后案件处理、打官司,是央企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那个时候,法律顾问更多的是充当律师的角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顾问逐渐开始有了发言权,在企业能够说上话,不再是不能参与决策,不能发挥作用。

  支持公司发展、防范风险、确保合规,被公认为是现代企业法务部门的三个主要职能。

  在本届公司法务年会上,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张永坚表示,在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企业法务在公司发挥地位和作用,已经成为衡量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以及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程度的一个尺度。

  在东航总法律顾问郭俊秀看来,企业法务的价值和作用与企业的市场化、国际化紧密挂钩。凡是公司重视法务的,它一定是一个市场化程度和国际化程度很高的企业;如果这个公司的国际化程度不高、市场化程度不高,那么这个企业的法务人员不可能有什么地位。

    企业法务遭遇“静音扣”

  周立涛表示,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国家立法、国家层面上缺乏顶层的设计。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还没有得到立法支持。

  “总法律顾问制度十多年来,基本还是在国资委层面,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怎么得到国家的认可、怎么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这条路还很漫长。”周立涛说。

  在万科集团首席律师颜雪明眼里,企业法务人员面临的处境,在很大程度上和安全带有相似之处——不是每个开车的人都会系安全带,有的人会给安全带卡扣塞上静音扣。

  至于为什么会这样,颜雪明思考后得出的结论是,不系安全带可能比较舒服不受约束。系安全带虽然有安全保证,但是有约束感,不舒服。

  “如果我们一个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上也存在‘静音扣’,那么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可怕的,但在现实中这个情况很普遍。”颜雪明说。

  “目前企业法务人员境况尴尬的原因在于,一些企业的法律工作带有外部的强制性,法务工作内生的需求性不足。”这是中国华电集团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卢仁江的体会。

  “现在法务工作做得好的企业,是走向市场比较早、或者市场化程度比较高、或者到国外遭到诉讼没有办法不做不行。”卢仁江说。

  卢仁江的第二个体会是,法务工作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与或然性和不确定性关系,是每个法律工作人员天天面对的问题。

  中国医药集团总法律顾问杨珊华认为,目前企业法务人员只是从形式上进行审核,如果不把法律审核放在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之中,企业法务发挥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这也就形成了法务和业务、法务和财务的矛盾。

  被割裂的两个空间

  两年前,IBM大中华区高级法律顾问唐功远参加了中国集团公司对企业法务制度建立和法律建设的调研。他发现,一些企业管理层和企业法务部并没有完全融为一体,企业法务部和企业管理层是在两个不同世界里。

  在企业管理层看来,他们更多的是关心产品的市场、销售,关心企业能不能赚钱;而企业的法务部、公司的法律顾问,则更多的关心法律,也就是公司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这些法律上的规定。

  唐功远用美国加州政府作为原告,起诉宁波博洋家纺公司的案例来说明,在今天的商业领域,商事活动跟公司法律行为已经紧密联合在一起。

  他认为企业的商事活动开始出现两个大的变化:商事活动已经不是单纯的商事活动,任何一个商事行为本身都是法律行为;另外一个变化是,在跨国经营中,无论是将外国公司引进来,还是中国公司走出去,法律的合规不是单纯的一个国家的法律问题,而是跨国法律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得出一个结论是,企业法务和企业的业务是相辅相成融为一体的,一个企业如果不发挥法务作用,不让法务融入整个公司生产、经营中,没有办法做到真正合规。”唐功远说。

  企业法务的尴尬地位以及企业领导人对法务的重视程度并非天生,有其历史必然性。由于中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中,这就导致中国企业的“一把手”体制与现代企业制度格格不入。在“一把手”体制下,企业法务最多只能发挥参谋作用。其作用大小,取决于“领导重视”。

  颜雪明认为,企业的这种状态,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是相适应的,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因此,即便把欧美大公司的全套内控和风险管理移植过来,也必然会变质。

  “市场化程度越高的行业,直接面对客户的企业,法律风险意识会高一些,这是市场引导、客户鞭策的作用。可见,市场与客户,是促进企业法律风险意识最有效的途径。”颜雪明说。

    突破困境还需变革

  历经十多年的发展,企业法务工作从原来的局部向全局展开,企业法务管理从最开始谈打官司、案件,转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理,实际上已经渗透企业方方面面,这是一种进步;

  从当时探讨如何做,到现在能够交流经验,这个也是一种进步;

  从最初的迷惘状态,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设立顾问以后如何开展工作、到底干什么、地位怎么样,到现在已经开始有越来越深刻的体会,说明已经有努力的方向和目标了;

  从法务工作被动应付到现在的主动规划设计,已经从以前的消防队员,转为现在的保健医生。

  “虽然我们对现状不满足,我们走的路也很长,但是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大家需要更多付出。特别是作为中国转型期第一代人,这种历史使命感很强。”张永坚说。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周立涛总结为五点:一是企业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二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完成;三是企业重大法律纠纷尤其是灾难性的法律纠纷大幅减少;四是企业的应收账款明显减少;五是企业遗留下的历史问题基本解决。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秦玉秀认为,接下来所要做的是法务工作要成为企业的常规化工作,要从企业制定战略决策开始全面融入,为企业经营战略提供法律支撑。同时,全面参与企业重大经营、重大投资决策、资本运作和上市公司规范化管理等各方面、各环节,使企业法务纳入到企业的常规化运作中,并且逐步从被动接受法律审核转变为主动寻求法律支持,最终实现全面融入企业的生产经营。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法律工作能够变被动为主动,由事后到事前,从后台到前台的转变。”秦玉秀说,这也是她这几年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企业或者是股东需要建一个法务系统,这个系统包括法务规划、管理架构、模式、流程、制度、授权、团队配置、信息化,包括标准化。新奥集团总法律顾问郜志新认为,这是衡量企业法务人员管理的一个关键要素。

  此外,所有参会人员一致认为,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缺少交流平台。

  “我们共同的诉求如何反映?缺少途径、缺少平台、缺少渠道,包括连公司法都没有公司法务职能和设计。”张永坚说。

  对于如何实现法务部的定位,唐功远认为,除了建章立制赋予法务部权力和强化企业内控流程外,目前一个新的趋势是,让法务部创造价值。

  “业务部门受到重视是因他们创造价值,实际上企业法务管理也能创造价值,合同管理帮助企业高效安全完成交易,这是创造价值;知识产权管理让企业保持优势,这也是创造价值。”唐功远说。(法制网记者廉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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