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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桩纠纷案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2014/10/30 字体: 来源:企业管理杂志 作者:文/杜长琳

    2003年4月,淮北矿业集团下属某矿综合公司(以下简称矿综合公司)因经营需要租赁江苏昆山拉链公司拉链生产设备,租赁期限为5年,月租金15241元,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期满付清租赁费用后,被租设备归矿综合公司所有。2003年5月,矿综合公司接收了该批租赁设备。2005年4月,矿综合公司因煤矿资源枯竭,安徽省国资委要求其政策性破产,其公司亦被主管机关淮北矿业集团改制注销,但矿综合公司欠昆山拉链公司的租金一直未付,昆山拉链公司遂将淮北矿业集团告上法庭。

   淮北矿业集团接到江苏昆山法院开庭传票后,企业法律顾问立即向主要领导汇报案情,到矿综合公司找相关人员了解案情,从租赁合同项目决策者到合同谈判相关人员及签订合同当事人,查看了矿综合公司与昆山拉链公司租赁合同原件,到昆山法院查阅案卷、复印相关证据,发现租赁协议对管辖权有特别约定:“如有违约,协商不成的,确定由出租方所在地申请裁定”。后经多次协商,最终确定从法院管辖权入手,以“民诉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管辖地约定不明”为由,向昆山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要求将案件移送淮北市人民法院。昆山市法院经审查采信了淮北矿业集团的法律意见。

   2007年7月,昆山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时,昆山拉链公司要求的租金及利息增加到了79.8万元。

   淮北矿业集团的法律顾问人员采取头脑风暴法对案件进行讨论,最终决定从诉讼主体入手,以矿综合公司是独立法人,淮北矿业集团“不是适格被告”为由,向淮北中院提出了法律意见。淮北市中院依法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信了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并以淮北矿业集团不是租赁合同的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为由,驳回了昆山拉链公司的起诉。

   昆山拉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历经开庭审理和多次调解,昆山拉链公司与淮北矿业集团达成庭外和解,即淮北矿业支付昆山拉链公司人民币45万元,租赁设备归淮北矿业所有。昆山拉链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生效。

   由于法律顾问在诉讼过程中,精心组织材料,细心调查取证,科学分析论证,开庭时抓住矛盾焦点据理力争,最终说服法官完全采纳淮北矿业的观点,二审法院判决支持淮北矿业的诉讼请求。该案使淮北矿业减少标的额34.8万元经济损失,并使93万元设备归淮北矿业所有,为企业降低了成本。

   本案中,法律顾问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一是利用合同纠纷管辖权约定不明,将案件管辖权争取到淮北法院,节约了诉讼成本。二是适时和解,谋求双方利益最大化。然而,在一些企业里,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顾问的事前参谋、事中监控,事后补救,预防为主的作用不重视,凭主观意愿办事,致使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案警示国有企业在对外合作中要牢记充分发挥国企护航人的作用,不能因小失大,只有提高法律纠纷防范意识,才能规避航行中触礁或触雷的风险。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首先要懂得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因此,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法律人——法律顾问的作用,加强企业法制建设,自觉遵守法律,以法律为护身符,提高企业竞争力。

  1.加强国企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优化执业环境。

   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推动和宏观指导,企业积极参与法律风险防范和企业法制建设,要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参谋和助手的作用。“防患于未然”才是长久之道,东亚银行的做法值得国企借鉴,2008年9月23日东亚银行遭遇到“黑格比”挤兑风波,能够在48小时之内迅速平息,与东亚银行在成立法人银行时就制订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有直接关系,其中管理办法第一项就是预防“挤兑事件”。

   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企业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决策、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一是健全事前介入制度,变 “事后补救”向“事前预警”转变,这是法律顾问对企业实行法律风险控制和防范的职责所在。二是必须保证法律顾问对重大经营活动的超前参与,实现由“配角”向“主角”转变,这是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的前提。实现“一般建议权”向“参与决策权”转变,这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活动决策防范法律风险的客观要求。

  2.重视法律专业人才选拔和培养,提升抗风险素质。

   一是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准入门槛,增强专业素质。当今国内外政治、经济及企业运行环境的复杂多变,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才能发挥好作用。目前,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与之相比,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合格标准等要求较低,造成企业法律顾问整体队伍素质较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应适当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准入门槛,使优秀法律人才服务企业。二是国有企业要从机制、制度、文化等各方面入手,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优势,为企业法律顾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升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成就感和工作认同感,确保其素质能力不断提升和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为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全过程进行风险控制。三是适当提高法律风险投入。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企在国内外两个市场上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国外公司类似,但法律风险管理投入却严重不足,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而我国国企平均支出的法律风险费用只占企业总收入的0.02%。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直接导致了国企法律资源的严重匮乏,国企法律顾问数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迫切需要国企在法律风险管理上加大投入,不断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

   此外,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还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人员职务、职称晋升制度。建立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完善行业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各成员的活动,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影响,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活动平台,促使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行中更好地发挥预防法律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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