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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企业法律顾问眼中的邹碧华

2014/12/24 字体: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

  最后一次对话

  一位企业法律顾问眼中的邹碧华

  2014年12月10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突然去世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不胫而走。

  得知邹碧华突发心脏病去世的消息后,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胡勇大吃一惊,他怎么也不相信这是事实。

  即将过去的2014年,是胡勇接触邹碧华最多的一年。“虽然以前听过他很多次讲座,但今年邀请邹院长来做了四次讲座,所以感触更加深刻。”胡勇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就在去世前两周,邹碧华应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之邀,为全市350余名企业法律顾问做了一场讲座。

  作为此次讲座的组织人之一,胡勇和邹碧华又有了一次“亲密接触”。

  那一次,散会后,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学楼门口,邹碧华微笑着和胡勇他们一一握手道别,那一幕仿佛就发生在眼前。

  只是,胡勇怎么也想象不到,这一次握手,竟成永别。

  1米81的大个头,笑容真诚、态度谦逊、善于倾听,毫无官僚气息的邹碧华,将自己的生命定格在了47岁,这本是一个人一生中最好的年华。

  “最近,邹碧华副院长和我们还专门针对职务犯罪预防有过一次深刻的对话,至今未公开。”胡勇说。

  与胡勇一样对邹碧华的去世感到吃惊、惋惜、哀悼和致敬的,还有许多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甚至普通百姓。

  “行动践行理想,理想映照现实。”胡勇用这样一句话总结他所理解和接触到的邹碧华。

  “在弘扬邹碧华副院长的精神方面,我们特别希望能做点事儿,这和任何的功利都没有关系!”电话那头,胡勇的真诚扑面而来。

  最后的握手

  11月22日下午,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东方大讲堂里,邹碧华正在为上海市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做讲座。

  能容纳近400人的礼堂里,座无虚席。晚来的人只能加座在两边的走道上。

  近3个小时的讲座,邹碧华连中场休息都没有要求,一气呵成,侃侃而谈。

  在现场聆听的律师,更是专心致志,生怕错过邹碧华的精彩演讲,哪怕只是一点点。

  “这是一场思维盛宴。”胡勇回忆说,那天下午,邹碧华副院长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向他们介绍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不足,完善的方向,并穿插一些他亲自办理过的案件,平和的语言,理性的思维,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了实现案件中的公平正义而不屈不挠的精神,使听讲的每个人都因为上海有这样的法官而骄傲。

  作为上海高院的副院长,他还不忘在讲座结束时向在场的法律顾问介绍起上海法院系统近年来在审判公开和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

  “我推荐你们遇到问题就找12368诉讼服务平台,一个从没打过官司的老先生曾经通过12368电话的帮助,自己独立打完了官司,而且打赢了。”

  “通过我们的律师网上办案平台,律师不仅可以网上立案、网上申请诉讼保全,还可以跟踪整个案件的办理流程。”

  胡勇说,他没想到,一个严谨的法官同时还有如此开阔的视野和创新的思维。

  47岁的年龄就肩负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重任,47岁的年龄就已经获得了“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全国首届审判业务专家”等重量级的荣誉。

  这样一位在司法圈享有盛名的专家型大法官却没有一点官架子。当讲座结束时,他谦和地站在讲台边,目送听讲人员离场,碰到上来咨询问题的,他则耐心细致地一一给予解答。

  胡勇他们作为此次讲座的组织人,最后当会场内所有的人都离开了,他们陪着邹碧华一起走出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教学楼,并一路谈起上海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前景。

  当走到教学楼门口时,邹碧华示意胡勇他们停下,“不用再送了”,他微笑着和胡勇他们一一握手道别。

  “目送着他渐渐远去的高大背影,使我感受到踏实的力量。”胡勇说,没有想到的是,这一次握手竟是永别。

  一次未公开的对话

  胡勇对邹碧华的印象,是通过一次次的接触累积、叠加起来的。

  邹碧华是个认真的人,就像一位法官同行对邹碧华的评价,“认真的人,在任何岗位做任何工作都出色”。

  在胡勇看来,邹碧华副院长的确如此。“他对问题的看法很独到,他给你讲的道理既有案例、数据,又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令你不得不叹服。”

  胡勇记忆深刻的一次对话,是邹碧华作为国药公司的特约嘉宾,参与国药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相关问题的座谈会时,胡勇作为主持人,与邹碧华围绕职务犯罪的特点以及企业领导人防范职务犯罪应当树立的“9个意识”等问题展开的对话。

  这次对话,也许是邹碧华最后一次尚未公开的对话。

  胡勇表示,为了让公众更加全面了解邹碧华副院长的思想,国药公司愿意通过《法治周末》公开这一次对话。

  以下是当时的对话实录。

  ■职务犯罪的“二八原理”

  胡勇:我们知道,您担任法官期间,接触了大量的职务犯罪类刑事案件,能否结合您以往的办案经历,给我们讲讲企业职务犯罪的一些共有特点?

  邹碧华:企业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个人素质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结构方面的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中的职务犯罪,表现出许多新的趋势和特点,但其中有两点,需要尤为关注:

  首先,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往往都是企业中拥有绝对权力但却缺乏监督的“一把手”。在以往的办案经历中,发现有一个“二八原理”,即80%的犯罪人是企业中掌握权力的“一把手”,往往都是特别聪明,思路特别清晰,能力特别强的人。这些人最后走上犯罪道路往往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有事,殊不知失误只要一次。另外也有部分犯罪人法律认识比较模糊,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从而导致犯罪。

  其次,从案件性质来看,以“挪用资金”“贪污”以及“行贿受贿”最为常见。尤其是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是企业职务类犯罪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企业“一把手”利用其职权,挪用公司资金去为自己开公司、办企业,或挪用资金去参与股票、期货等经营,甚至挪用公款为自己或亲友开设的同类公司牟取私利,这都是比较常见的现象。而贪污类犯罪,常常与私设小金库有关,企业财务监管不力,财务管理比较混论,加上犯罪人存在侥幸心理或法律认识模糊,截留公司资金开设小金库给自己及相关人员进行私用,直接就导致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胡勇:我们知道,市场交易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企业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往往会用回扣、销售返利等手段去换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我想这也是导致行贿受贿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对于企业来讲,您认为哪些环节比较容易发生行贿受贿类犯罪?

  邹碧华:对于企业来讲,行贿受贿职务类犯罪通常发生在四大领域:采购、工程发包、交易机会获取以及资金管理。可以说,80%的职务类犯罪均集中在上述四块。当然每个行业可能因不同行业特点而有所差别。在采购环节中可能涉及各种回扣,工程发包中可能涉及对招投标程序的各种软控制,在交易机会获取中可能涉及畅销类产品代理权的不正当获取以及在资金管理中往往涉及私设小金库行为。

  在上述四个环节中,犯罪人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在行为时没有意识到触犯了法律,比如请客旅游、通过小金库发奖金、配发干股等行为,表面好像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但实际很容易出现问题,按照目前两高关于行贿受贿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都算在行贿受贿的范畴之内。

  ■企业领导应树立9个意识

  胡勇:前面您提到,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往往是企业中实际拥有权力的“一把手”,企业的领导者们承担了比别人更高的职务犯罪风险。对于企业领导者来说,您认为应如何去有效地防范职务类犯罪风险?

  邹碧华:企业领导者手中掌握着企业的各种资源,操控着大量的货币资金,是企业权力的集中体现,但权力的另一面是责任,权力没有用好,责任就紧随其后。“优秀的政治家应当善于保护自己”,而优秀的领导也应当善于保护自己。对于企业领导者来说,要有效防范职务犯罪,我认为树立9个意识非常重要。这9个意识分别是:法律素质意识、财务风险意识、程序风险意识、证据风险意识、防止转嫁风险意识、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意识、团队的风险意识、家属和身边人的管理意识以及法律机制意识。

  这9个意识本身也是领导者素质的一部分,它确保我们做的是合法的事情,并且确保我们合法地去做事情,帮助我们形成良好的领导和管理方法,形成一种长效机制,从而有效地防范职务犯罪。

  胡勇:可以说,树立“9个意识”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有效防止了主观罪过的产生,从而有效防范职务犯罪。但是,企业在经营中会出现多种多样难以预见的情况,把“9个意识”落实到具体行动时,对于一些细节问题您是否有一些经验或建议可以和我们分享?

  邹碧华:企业领导者往往考虑公司发展方向等宏观问题,在树立犯罪防范意识的同时,对于一些细节则容易忽略。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尤其是在参与各种会议、处理各种文件时,以下问题尤其需要关注:第一,应当养成良好的会议记录意识;第二,要养成良好的签名习惯,签名注意补白;第三,应当加强单位公章、个人印鉴章的保管;第四,重大事件的记录稿要注意编号,编写页码并加盖骑缝章,避免他人偷梁换柱;第五,建立证据档案,重要记录,妥善保管,特别重大事件,必须留存副本。

  胡勇:据了解,2013年度各大媒体报道的职务犯罪类案件中,财务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案件占到了近一半,这也体现出了树立“财务风险意识”的重要性。那么,在您看来,常见的财务风险主要表现在哪些地方?

  邹碧华:对于财务类责任,通常公司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在很多案件中,往往公司“一把手”被判刑,财务人员也会被判刑。公司领导人应当树立“财务风险意识”,并应严格要求财务人员合规记账、合理记账,从而防止出现财务类违规行为。

  根据以往经验,在财务管理方面常见的违规行为主要有:隐匿收入不入账、坐支、小金库、截留利润、化公为私、公款私存、虚列成本和支出、将资金转移到本单位法定会计账册和财务会计报告之外私存私放等等。这些行为中,轻的叫违反纪律,重的就是违反刑法了。我们的企业领导者应当十分明确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并时时防止这些行为的发生。

  胡勇: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因项目或事件的紧迫性,往往会出现突破程序的情况。有些人认为暂时违反程序并在事后进行补正并不会产生“程序风险”,这是否是一种“程序风险意识”缺乏的表现?

  邹碧华:有的时候项目很着急,严格按照程序走来不及,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但打破常规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很多时候会出现程序无法补正的情况:比如,行为时将程序简单化,事后再想补正好碰上检查等情况,往往措手不及,为时已晚;其次,由于时日久远,很多程序不齐的事情,到后期没有办法补;再者,积众难补,太多的程序漏洞补也补不过来;另外,内部矛盾的存在很可能导致相关程序无法在事后进行弥补。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程序办事所导致的法律责任会有天壤之别,遵守程序的好处在于:决策会比较准确,且可以形成有效的监督。

  ■提升管理人员的法治思维

  胡勇:“规范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程序办事”,都是企业“合规经营”的表现,而“合规经营”本身也是上述“9个意识”所追求的一种状态,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最后能否请您就“企业合规经营”再给我们分享一些建议?

  邹碧华:对于企业来说,要做到合规经营:首先,应当将员工法律素质的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提升管理人员的法治思维,提升法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全体员工的法律素质;其次,将法治精神融入管理,要提倡用法治去管理企业,用法治去认识企业行为,尽可能做到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做到法制化,管理模式法制化、业务流程设计按照法治的要求;第三,形成完整的管理模式,并用法制化的运行模式整合模式去应对管理运营风险,靠机制带动整个公司的运营。

  把法律作为信仰

  2014年12月14日,上海龙华殡仪馆一号大厅,原定10点开始的追悼会,不到8点,现场就已人头攒动。

  法官来了、检察官来了,公安民警来了,律师来了,企业家来了,百姓们也来了,一起来为邹碧华副院长送行。

  胡勇在想,为什么邹碧华副院长能赢得那么多人的尊敬与缅怀?不是因为他位高权重,而是因为他把法官这个职业应有的专业学识、公正、操守、法治理想,完美地展现出来了。

  他的人生不仅局限在一个法官,而是在法律基础之上的每一件事情。

  他和别的法官最大的不同,不仅仅是在判案和说教上,他没有把自己当官,他坚信规则为王。这才是这个时代需要的法官。

  邹碧华21岁的儿子这样总结父亲:理想,责任,担当,情深至极。在他身上我看到:责任就是对自己要去做的事有一种爱。对工作对家庭对朋友。尽责本身就是一种生命意义的实现。

  今年胡勇一共流了三次眼泪,在邹碧华的追悼会上,是流泪最多的一次。在追悼会现场,在念追悼词的时候,男同志都是默默地流泪,女同志多数都哽咽了。

  “邹碧华院长把法律作为信仰在谈在践行,不光法官,律师也在怀念他,企业法律顾问也在怀念他。他所宣贯的法律能渗透到每一个人的行为中,通过这种行为,每个人都能了解他的思想,进而影响每一个人的行为,我觉得这是他最大的贡献。”胡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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