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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公司治理没有一个标准的版本

2014/12/26 字体: 来源: 作者:

  编者按:12月21日,第七届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报告发布会暨2014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高峰论坛在京举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银行研究室副主任吴庆出席“法治建设与资本市场——2014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高峰论坛”并发表主题演讲。以下为演讲实录。

  吴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银行研究室副主任):

  今天会议的主题讲法治,这一节更多的是讲公司治理。关于公司治理我们研究金融机构的时候还是有不少的感触,我们中心也有不少人兼职过公司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我也兼职过,我个人感受,公司治理确实没有一个标准的版本,没有一个最好的状态,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状态。

  标准版本就是划出几条线告诉你什么是不好的,什么是不行的,不应该去尝试的,剩下的空间还是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每一家公司都是如此。划的这些线我自己能够体会到的有几条确实不变的线,首先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表决的时候就是如此,公司治理结构不用多说,就是股东会、董事会等等层级,在任何一个层面上特别是在股东层面和董事层面上还是少数服从多数。

  但这条原则是一条好的原则,同时也造成了麻烦,就是少数人可能被剥夺了,造成这个的坏处对我们东方文明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西方社会和东方社会理解少数权力的时候有重大差别,在西方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可能已经成为一种法的精神了,我不是搞法学的,但我的理解是这样,在我们的民族传统中其实没有这一条。所以我们在公司治理中像保护少数股东,保护小股东的权力不是我们发明出来的,而是拷贝过来的,西方公司治理中制定了这样一条法则,投票的时候多数人抉择,但被选择的这些方案必须要事先经过考察,是否侵犯了少数人的权利,特别在公司中就是小股东的权利。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条,香港公司治理的版本中对这条要求特别严,中间还有一些具体的规则,就是如何判断我的一个议案有没有侵犯小股东的权利,必须由独立董事作出判断,不能由代表大股东利益的董事即股东董事来判断,我本人就担任这个委员会的主任三年,在履职三年中我的感受就是如此。

  第三件事情涉及到一个约束和激励之间需要平衡的问题,前头两条都讲这个不行,那个不行,不行的条例很多,但一个公司如果这不行那不行可能会把这些经理层内部人都给管死,他们就没有活力做事情,可能就是混饭吃了,这样的公司死气沉沉。所以在约束和激励之间要有一种平衡,激励机制要建立起来,要对内部人有足够的激励。

  现在通行的做法就是对大股东的看法,有大股东好不好?其实有大股东的公司往往不缺乏激励机制,如果这个公司搞好了,有一个股东能拿到最大的好处,那这个股东就有充足的激励去推动董事会、经理层做事情,这是有大股东的好处。但是我们回过头来再回顾一下刚才讲的两条,有了大股东以后避免了没有大股东的好处,大家都搭便车,小股东在公司中可以搭便车,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拼命去如何如何,他做事情的时候给小股东也带来利益,所以有很多小股东可以搭便车,公司治理机制中就是如此,允许有人搭便车,股东中,我们给股东起了一些名字,比如战略投资者,但也会有财务投资者,财务投资者可以不参与公司决策,他就等着分享财务上的好处就可以了。

  所以大股东,小股东的角色是不一样的。但有了大股东以后就有可能会侵犯小股东的权利,所以才需要前头那两条机制之间的制衡。再往下说,公司无论是在股东会的层面上还是在董事会的层面上有一种类似国家治理的规则就出现了,叫做平衡和制衡。

  治国和治理公司中间有着平衡,权力之间要有制衡,谁的利益都需要得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需要得到保护,要不受大股东侵犯,但大股东的权力是需要得到保护的,在表决的时候大股东可以说了算,大股东的决策权就是很强,所以彼此之间要有一个平衡。

  对于我们现在公司治理的评价,我也非常同意刘教授刚才讲的,我们国内许多公司特别是国有公司治理是有名但还缺实,至少建立了这样一套机构,架构有了,甚至都做多了,比如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到底需要不需要两个都有,在国外没有说两套体制并行的,我们既参照了美国的做法也采用了德国的做法,两套东西都进来,所以我们有一套中国特色的架构。

  这种架构有了之后我们精神性的东西还是缺乏,比如国资委发一个文件我们就可以落实给国有企业设独立董事,交易所发一个通知就可以让上市公司全都设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能不能发挥作用,能起多大作用其实要打一个很大的问号。首先,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的时候遇到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他不一定了解这个公司的情况,我们经济学家经常把公司比喻为黑箱,一个公司对外部人来说信息相当不透明,独立董事就凭看一些文件和参加这种会议能不能充分了解公司的情况很难说。

  第二,独立董事有没有足够多的激励去履行他的职责,独立董事的一种做法就是根据公司提供给我的信息作出判断,这已经够了,如果说这个信息是假的,那么独立董事不为信息的真假承担责任,但独立董事有没有责任努力去发现这个信息是否失真,有没有责任去做公司内部的调研是没有边界的,所以就存在一个独立董事有没有足够大的激励去做这样的事情的问题,能不能得到好处,所以第二个问题就是激励不足,我们说要让内部人努力工作,那要给他激励,但独立董事是没有这套规则的。

  所以,有一些问题是制度层面的,我们还应该谈到一部分制度的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的治理有国有企业治理的特殊问题,刘教授刚才提到美国也没有说完美的公司治理的方案,他们的公司治理也经常出问题,但我们也得说中国的公司治理出问题的频率比他们高得多,一来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学好他们公司治理的那一套,二来是因为他们那套东西不能够完全治理我们的病,国企有国企特殊的病,我们有很多决策受外部干预很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国有企业的治理应该怎么做是个非常难的事情。

  国际上也有一些跟我们类似的版本,比如新加坡的模式,国家的公司市场化的管理淡马锡做了那样的事情,我们也研究讨论过是否可以走那条道路,也许对中国国有企业公司的治理来说,走那条道路至少是一个改进,比现在的状况能够好一些,国资委将来是不是把所有权利都拿过去,或者在金融领域中央汇金公司或者中投公司能不能做的像淡马锡那样的做法,就是要有一个隔离,政府的权力到哪一级就止住,在那以下完全市场化的运作,在市场和政府之间要划出一个边界,如果不划出,政府权力的蔓延非常厉害,政府权力在我们体制中是很难受到约束的,如果不进行约束的话,不仅董事长、高管会由政府决策,只要时间足够长,中层干部及以下干部可能都会由政府来干预决策。

  所以国企改革的难度还是相当大的,已经超越了我们在西方讨论的公司治理的范畴,当然我自己因为没有把主要经历放在这个领域中做研究,更多的还是做宏观经济和金融领域的一些研究,所以我个人对这方面的总结也不够,尽管自己有这样一些经历,有企业工作的经历,也有当董事的经历,但也只能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我希望有机会给大家介绍一些关于我在金融领域和宏观领域方面的研究成果。

  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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