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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融合难题待解

2015/3/13 字体: 来源: 作者:《法人》记者 马丽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制度的融合已经箭在弦上。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消之后,公司律师制度在试点的12年里所遇到的各种难题能否顺利解决,还有赖于司法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能否摒弃部门利益、以最大诚意沟通与合作

  由于执业的“准入门槛”和主管机关不同,在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被人为地贴上了“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两个标签。两套制度双线并行,始于2002年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考虑到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公布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最新态度,可以预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将逐渐融合为统一的公司律师制度,这一趋势符合企业的实际需求以及国际企业的通行做法。

  由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主要由国资委针对国企推动,没有覆盖民企、外企这样的非国企,对他们来说,制度转换带来的冲击并不大。真正受此影响的是法律顾问制度已经相当规范和成熟的国企,对他们来说,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制度如何协调与衔接是既现实又棘手的问题,而2002年开始试行的公司律师试点实践并没有对上述难题给出解答。

  并行12年,公司律师不敌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规范发展可以追溯到1997年。当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同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这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有了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性文件。

  2002年7月18日,国家经贸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由此进入深入发展阶段。

  同年12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司法部《意见》”),尝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标志着在我国企业内部,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同时并存,且主要并存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涉及的领域包括国有钢铁、石化、汽车制造、金融、电子、信息、民用航空等行业。

  同为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职责、权利、义务基本相同,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执业的“准入门槛”和主管机关不同:企业法律顾问需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考试(2014年7月被取消),公司律师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申请通过实习、考核;企业法律顾问由国资委等部门主管,公司律师由司法部门主管。

  从制度层面来看,公司律师制度更占优势,由于“准入门槛”和主管机关与社会律师相同,公司律师专业能力的社会认可度更高,向其他法律职业转换的渠道更畅通,执业权利也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广泛,如诉讼案件中,公司律师享有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企业法律顾问就没有。

  但遗憾的是,经过12年的试点实践,拥有更大制度优势的公司律师制度却推进乏力。据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吴玲的统计,目前公司律师有1770人,仅占我国执业律师(23万多人)的0.8%,而在欧美国家,公司律师的比例在15%左右。不但数量少,公司律师的分布也严重失衡,公司律师试点涉及的行业少,地域也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福建、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

  与公司律师制度推进乏力形成对比的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迅速发展。2003年3月,国家经贸委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被撤销,与企业法律顾问相关的管理职能被并入新成立的国资委。国资委接手后,于2004年连续推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央企得到长足发展,用中煤集团总法律顾问的话说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企业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逐步完善,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不断提升。”

  从数据来看,截至2014年9月底,中央企业全系统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户数达到2584家。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接近80%。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顾问队伍超过2万人,其中持证上岗率达到83%。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9.98%、99.68%和99.6%,企业因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明显减少。

  地方国资委也参照国资委的做法在地方国企中大力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同样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公司律师制度推广中的绊脚石

  由于制度上的优势,平心而论,企业法律顾问们是欢迎公司律师制度的。中国通用咨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黄瑞甚至用“衷心欢迎”来表达自己的态度。在黄瑞看来,公司律师专业身份识别度更高,归属感也更强,职业转换空间更大。对企业来说,实行公司律师制度,更容易吸收优秀的年轻律师加入,也可以避免优秀法律人才的流失。

  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承恩即坦言,当年公司律师制度在广东试点时,他正在广东一家著名民企法律事务部工作,内心渴望企业能获得试点机会,这样自己就不用担心辛辛苦苦获得的司法考试资格证书无用武之地了。但可惜的是当年广东入选试点的企业只有四家,且以央企为主。这让王承恩在企业工作时一直有挥之不去的焦虑感,“坦白说,如果当年我服务的企业入选公司律师制度试点,也许我就不会出来做律师了。”

  可见,公司律师制度在企业法律顾问眼里是个香饽饽。但为何这样一个香饽饽却历经12年之久没有得到大面积的推广?这与司法部下发《意见》后,没有其他相应配套措施有很大关系,司法部《意见》只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不仅造成推进公司律师制度难,而且造成公司律师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中建集团在2014年参加了郑州和福州两地的公司律师试点,其副总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秦玉秀在“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分会场讨论中谈了他们在试点中遇到的一些困难。首先是现行《律师法》第5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之一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这一点跟公司律师不太衔接,不少企业法律顾问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却没有律所从业经历,无法满足这一条件。

  其次,公司律师在两地注册时也遇到了障碍。在郑州、福州两地注册公司律师时,须报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审查时要求申请人与企业有劳动关系,且企业须为当地法人。秦玉秀坦言,该要求对企业造成的困惑最大,对于大型集团企业来说,世界各地都有分支机构,很多员工劳动关系在总公司,只是派驻到当地子公司。

  再次,高昂的注册费用也是阻碍公司律师制度推进的一个现实因素。中煤集团总法律顾问周立涛表示,以北京为例,一名律师一年的注册费2000元,一个大型国企集团的企业法律顾问人数可达上千人,以1000人计算,一年的律师注册费就有200万元,而一个企业法律顾问在国资委每年的注册费用只有200元,只有公司律师费用的十分之一。从控制成本的角度考虑,企业领导层对公司律师制度的积极性不高,既然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功能基本相同,他们当然更愿意接受成本更低的制度。

  此外,公司律师制度实施后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作为公司律师制度试点企业之一,中国人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有了自己的公司律师,但是据其法律总监李祝用介绍,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相比的一个执业优势就是可以行使律师的权利,但是就在前两年,他们的公司律师在代表企业诉讼过程中还是受到法院的质疑,“你们这个证和社会律师一样吗?”并要求他们提供企业的介绍信才认可其律师身份。

  数以万计的企业法律顾问何去何从

  公司律师制度推进速度缓慢,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存在有密切关系。但是随着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取消,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公司律师制度的确认,公司律师必将逐渐取代企业法律顾问成为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主力军。但问题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增量没有了,数以万计的存量该何去何从?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原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原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做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引导和服务工作。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但是不少企业总法律顾问反映,仅根据上述通知,还是无法全面解决既存企业法律顾问的后续管理和培训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的精神,通过司法考试的企业法律顾问原则上可以申请成为公司律师,但问题是国企中通过司法考试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比例并不高,一家央企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在“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表示,他们只有10%左右的企业法律顾问通过了司法考试。中建集团的这个比例在央企中算是比较高的,根据其副总法律顾问秦玉秀的介绍,他们的比例接近50%。有业内人士估计,全部国企的平均比例大概在20%左右,这是一个略悲观的估计。

  山东商业集团法务部部长王茂松指出,《律师法》第8条为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上工作多年却没有参加司法考试或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资深法律人士提供了转型公司律师的特别通道。该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于符合此类条件的资深法律顾问,应当予以申请公司律师资格。

  王茂松特别指出,由于现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人数较多,须谨慎处理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身份”的转移问题。基于此原则,乐观估计,仍有一半以上的企业法律顾问暂时无法获得公司律师身份。

  在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制度融合的过渡期内,同一家企业会同时并存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现象,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梳理,如果公司律师归属司法部主管,企业法律顾问仍由国资委主管,那么还是存在同样功能的一群人被人为分割管理的怪现象,无形中给企业增加了难题。

  期待司法部与国资委以最大的诚意出台解决方案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未来,中煤集团总法律顾问周立涛希望能够实现“六统一、一灵活、一加强”。“六统一”包括统一名称、统一管理、统一考试、统一培训、统一职责和社会分工,“一灵活”指的是注册费用要灵活,“一加强”是加强立法。 周立涛设计的未来代表了很多企业法务的心声,最终能否得以实现,有赖于国资委与司法部能否摒弃部门利益,以最大的诚意沟通与合作。

  首先,双方要携手并联合社会各界推动《律师法》的修订。在律师法中明确公司律师制度,增加区分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及各自职能范围、功能作用以及规定各类执业律师之间如何转换的条款;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与义务方面,应增加公司律师必要的单独规范。山东商业集团法务部部长王茂松还建议,涉及公司律师纳入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执业证书的颁发等具体管理、监督问题,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明确公司律师晋升及奖惩机制、考核机制,例如评定“首席公司律师”。

  对于公司律师试点过程中企业遇到的难题,包括在律所实习一年才能申请律师执业证的规定,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司律师雇主企业本地户籍的要求都应该根据公司律师的实际情况加以修订。另外,关于律师注册费用问题,王茂松指出,根据公司律师近几年的实践,公司律师管理不善带来的社会风险远小于社会律师,因此公司律师在会员、管理费用等方面不同于社会律师,须由两条线管理,费用也应适当降低。这也就是周立涛所说的“一灵活”。

  关于存量企业法律顾问转型公司律师,尤其是在把握《律师法》第8条规定的可申请律师的特殊情形上,考虑到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数比较大,应谨慎把握。尤其是要考虑社会律师的感受,他们难免会担心大量公司律师的增加并向社会律师转型给自身业务带来冲击。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在这方面也会承受一定的压力。

  对此,东方航空集团总法律顾问郭俊秀表示,其实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把蛋糕做大,而不是竞争的问题。郭俊秀指出,中国企业法务支出预算与国际企业平均水平相差甚远,如果企业这方面的支出增加,既能把公司律师留在企业内部,同时还能把法律服务市场做大。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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