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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不可不知的民诉新司法解释八大要点

2015/4/2 字体: 来源: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艳红

  一、管辖
 
  2015民诉新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案件链接:天猫“霸王条款”被认定无效
 
  《淘宝服务协议》中约定消费者与天猫公司产生纠纷时,第一审法院应在天猫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协议管辖权纠纷案,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天猫公司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原告对《淘宝服务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未予明示,需另点击“《淘宝服务协议》”查阅,而《淘宝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
 
  法院认为,民诉法解释中的“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应指在通常情况下,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就本案而言,天猫公司以以上方式提供的管辖协议,未能达到上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就网站购物而言,原告及大多数消费者所购商品通常价格不高,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与天猫公司所在地相距甚远,如该管辖条款有效,消费者将额外负担相较于商品价格明显过高的差旅费用及时间成本,甚至阻却消费者合理的权利诉求。综上,法院认定天猫公司提供的管辖协议无效。
 
  二、公司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5民诉新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注: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规定了25种公司诉讼类型,除了上述12种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其他13种如何确定管辖权仍未做明确规定。例如:股权转让纠纷,当事人是否可约定管辖?约定管辖的效力如何?如未约定管辖,管辖权如何确定?
 
  三、诉讼参加人的确定
 
  1、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挂靠形式
 
  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3、劳务派遣
 
  第五十八条: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4、法人解散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四、授权委托手续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2、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五、证据准备
 
  1、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当事人可协商,经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延长: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关于书证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3、证明材料
 
  提出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核实,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证人出庭
 
  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六、一审程序
 
  1、管辖异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015民诉新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2、反诉(2015解释,第233条)
 
  反诉当事人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合并审理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
 
  另行起诉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
 
  七、二审程序
 
  2015民诉新司法解释:
 
  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执行程序
 
  1、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2、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
 
  2015民诉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2015民诉新司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根据2015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与之相关以下规定不再适用: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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