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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若剑:一位涉外律师的“内外兼通”

2015/7/17 字体: 来源:《法人》 作者:彭飞

  一个优秀的涉外律师只懂中国的规则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文化的差异让中国企业甚至中国律师在国际纠纷中一不小心就会吃亏
  尽管经常和媒体打交道,2013年7月的“华润电力小股东维权新闻发布会”上,陈若剑还是被现场“长枪短炮”的阵势“吓住”了。
  发布会前一天,华润集团的宋林被记者举报,第二天的发布会光外媒就来了十几家。陈若剑面前摆满了话筒、录音笔,媒体的问题几乎让他从一个商事律师变成刑事律师。这超出了他们的本意,中小股东维权诉讼针对的是所有董事,而不是具体某个人。不过,这次发布会之后,再面对采访,陈若剑变得更加从容裕如。
  “如果不做律师,我最想做的就是记者”,陈若剑半开玩笑说道。他大学毕业曾通过了人民日报社的录用笔试和面试,不过最终还是选择了律师。
  一位冷静的涉外律师
  “客户眼中的你是什么样的?”
  “比较犀利吧,像我的名字一样。”陈若剑笑起来,“不是咬文嚼字、死抠法律条文的那种,但能真正帮客户解决实际法律问题。”
  “家人眼中呢?”
  “一个——忙碌到基本不顾家的爸爸和丈夫。”他中间停顿了一下,脸上写满歉意。
  见面后陈若剑不断向《法人》记者表示歉意,原定的采访时间改了两次,采访地点最终定在一个离机场比较近的地方,才有了这段对话。
  记者第一次见陈若剑是在今年4月底的一场发布会上。一张不到两米长的桌子上紧挨着三个人。中间是当事人,服务于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陈若剑作为代理律师坐在一侧。
  发布会的议程如同彩排过一样流畅,台上三人分工明确,言辞显得滴水不露。激昂的气氛中,陈若剑的冷静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陈若剑之前还曾帮助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打了一场“iPad”商标维权仗。最后双方握手言和,深圳唯冠拿了一笔不小的和解费。之前并不被公众看好的唯冠方大喜过望。
  在中外商标维权战中,通常都是外国知名品牌扮演进攻者的角色,状告中国企业侵权,中方常常处于劣势地位。而这两个案子正好都反过来,中国企业是被侵权方。“但即使这样,也不意味着中方就能在对抗中变成强势方。”
  同国外的在华企业打官司,陈若剑逐渐有了心得,仅凭法律工具会显得势单力薄,要把各处力量拧到一起才能提高成功率。不过,他只专注自己擅长的涉外法律领域,其他事情交给别的专业团队。
  密集的工作量,让陈若剑成为一个业务上的“早熟者”。他有过同一时段同时接手十个以上案件的经历,助理们佩服他的记忆力。他们每人负责两三个案子,有时候还需要重新查阅卷宗才能了解进程。但是他一个人面对十几个案子却有条不紊,他能记住每个案子的进展状况。
  入乡随俗
  “在英国,可不能因为生不出孩子就把老婆给休了”,谈到涉外律师相比国内律师最大的挑战时,陈若剑说起他的另外一个案子。
  有一年,他代理中国某石油公司下面的一个二级子公司去苏格兰打仲裁。该石油公司在英国北海有一个钻井平台,请了一个国外的勘探平台管理公司。后来这个勘探平台管理公司老是勘探不出油来,作为业主的石油公司就把对方炒了。合同解除后,管理公司就把中国的石油公司告了,仲裁地在苏格兰。
  仲裁庭上,中国石油公司的一位老总出庭作证,仲裁员就问他,为什么要解除合同?“你知道吗,在我们中国,你娶了一个老婆,如果她不会生孩子的话,我们就要把她休掉。”
  “但是在英国,你可不能因为老婆生不出孩子就把她休掉啊!我们给勘探平台管理公司发函的时候可不是这个理由,而是挑对方的管理毛病。”陈若剑说道,就因为这么一句话,后来仲裁庭就认定石油公司没有理由解除合同。
  “怎么让你的当事人、证人去适应一个外国的法庭、仲裁庭,这对涉外律师来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这种法律文化的差异让中国企业甚至中国律师在遇到国际纠纷时一不小心就会吃亏。“还有就是我们的证据制度和诉讼程序太粗糙了,这为难我们的当事人,也为难我们的律师。”
  陈若剑认为,中国的实体法已经很充分了,但是却时常受制于证据和程序规则。“只有实体权利,却又得不到程序保障,权利就是空的。”
  说到这个话题,陈若剑仿佛打开了话匣子。
  他提到,英美国家有一个证据开示原则:“你认为我有的文件,或者我认为你有的,双方的律师都可以给对方发一个证据清单,这让小股东的工作变得很轻松。比如我们在中国香港代理华润电力小股东的时候,只拿了一个合同复印件就能起诉。”
  按照我们的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这样的话,所有人都知道,凡是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都要掖着藏着。而且中国法庭的质证环节还要求所有的证据都是原件,“你一方面证据不能全部出示,一方面又要求全部是原件,事实很难被完整还原”。
  陈若剑进一步说,如果只有原件可以作为证据,大家又不积极提供证据,最后的结果就是,“以‘事实’为根据”变成了“以‘有签字和盖章的书面文件原件可以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这也导致很多处于诉讼弱势地位的人,明知对方拿着一份对自己很重要的证据,也无可奈何。“所以你会看到,中国的法庭常常是两个律师在那儿就事实部分争来争去,这很容易扯皮。”
  “我们在国外会积极提供证据,但是回到国内,可能就要有所保留了。没办法,要入乡随俗嘛。”陈若剑说到这点忍不住苦笑。
  内外兼通
  中国专业的涉外律师稀缺,不仅要懂中国法律,还要精通英语和外国法律。陈若剑英语本科毕业后从中国政法大学又获得了法学双学位,之后又在复旦大学拿到了国际法律硕士学位。珠联璧合的专业加上英语专业八级,让他涉足律师行业之后很快脱颖而出。
  “当你能用英文工作时,你的竞争圈子就极大缩小了,可能已经秒杀了中国百分之九十的律师。”陈若剑现在是全国律协国际业务委员会委员。他直言,中国真正懂国际业务,特别是能在国外打诉讼或仲裁的律师,“很少很少”。
  有一年他作为代理律师去香港仲裁,首席仲裁员是中国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另一个中国内地律师对香港的仲裁程序了解几近于无,竟然采用和中国内地刑事审讯证人类似的方法来“审讯”证人。袁国强实在忍受不了,就给中国内地律师上起了法律课,“我来告诉你香港是怎么盘问证人的吧”。最后,袁国强花了半个小时的时间给中国内地律师讲解普通法盘问证人的方法。这次经历给陈若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对中国律师缺乏国际化经验的现状颇感难过。
  陈若剑在中国香港、美国都曾办理过大量的涉外案件。也曾为中国孔子学院提供法律服务,得以到世界各地去,和当地律师打交道。这段历练让他的英语专业有了用武之地,也让他掌握了更多的国际法律语言。
  十年前的包头空难,在代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处理遇难者家属诉讼和赔偿工作的过程中,他所掌握的美国法律“帮了大忙”,最终案件成功地从美国法院移回到中国。
  美国法中有一个“长臂管辖”原则,即事故有一处因素和美国相关,美国法院即具有管辖权。出事飞机的所有者是东方航空公司,但引擎是美国GE公司的。空难发生后,美国律师来到中国,提出愿意免费为家属到美国打官司。
  案子后来被移送到美国法院,按照美国标准,罹难者每人要赔几百万美元,东航面临上亿美金赔偿,有破产风险。而且真的按此标准判决,对中国也不利,“意味着中国将失去一项司法主权,今后所有类似的案子都要到美国去,口子开一次就麻烦了。”
  “我们发现美国还有一个原则,叫‘不方便法院原则’。就是说,虽然根据长臂管辖,你可以受理。但是这个案子最方便的管辖法院不是美国法院,而是中国法院。我们援引该原则之后,案件管辖顺利返回到中国来。”不过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陈若剑团队建议要“兼顾基本的公平正义”。后来他们又出面,商定一个在当时看来很合适的价格,大概是九十六万。
  此后,国内空难大都沿用此次的理赔标准,他们开创了一个先河。
  2014年,陈若剑被英国Corporate INTL杂志评选为“年度中国最佳跨境争议解决律师”。“律师是一个最市场化的职业了,好律师都是淘汰出来的”,刚刚四十出头的他,已经代理了太多经典案例,每提起一个都如数家珍。
  对话陈若剑:律师是一个很个体的活
  《法人》:好律师要具备什么素质?
  陈若剑:就诉讼律师来说,除了反应力、敏锐度、知识储备,我觉得性格很重要,可能有些人的性格就不适合做诉讼律师。这是一个直接对抗性的工作,需要有足够的激情才能支撑。
  如果你在生活中就是一个很弱的人,那帮别人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也会比较小。一个人生活的性格会反映到他的业务中。就客户的心态来说,如果他找个律师比他还软弱,他会觉得你没能力保护他。
  律师做到一定程度还要有天赋。任何一个职业到了最高顶级凭的都不是努力,而是天赋。艺术方面最明显,最厉害的艺术家都是有天赋的。律师的天赋,一年两年显示不出来,但是五年十年会很明显。
  《法人》:你代理过很多影响比较大的案子,这些客户都是怎么找到你的?
  陈若剑:其实有时候客户找一个满意的律师也特别难,我碰到有的客户来找我之前已经找了几十个律师。客户找律师,很少是网上去搜的,而是会先去问他的朋友。我们很多客户都是之前的客户推荐来的,客户的口碑是最重要的。特别是做专业律师,对应的客户也都有自己的圈子。如果有人找涉外律师,通过客户可能就会找到我们。当然前提是你要有一些知名度,更重要的还是口碑。还有就是你的业绩,他找到你了,他还会看你做过哪些案子。
  有时候也不能完全冲着律所名气去,有些律所名气大,但是客户进去一看,做同一领域的律师有几十个,可能也是参差不齐。说白了,律师是一个很个体的活儿。
  《法人》:有没有让你印象深刻的客户?
  陈若剑:国外的客户他不会在晚上给你打电话,但是中国的客户可能随时给你打电话。半夜想起来什么,睡不着觉,他就会给你打电话。做诉讼的过程,跟客户的接触,感情是会很深的,有时候还要解决他的一些思想顾虑。
  《法人》:你说国外的证据不需要原件,如果不拿出证据原件,不担心当事人伪造吗?
  陈若剑:首先,如果你的证据不是原件,而是伪造的,律师就会围绕这一部分盘问你。如果证人附的文件有一个是假的,这个证人的诚信就没有了,那其他的也不用看了,这个官司就输了。
  再者,一旦发现是伪造的证据后果很严重,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比如中国香港小甜甜龚如心和陈振聪那个遗嘱案子,后来陈振聪被抓不就因为伪造证据吗?民事官司一输,警察就把他抓了。他出庭时哭成泪人,他的妻子和女儿也跟着哭。我相信惩罚这么重没有多少人敢伪造证据。
  所以,我呼吁我们的诉讼制度还要继续完善。第一,双方把所有的文件交出来;第二,事实叫证人出来说。其他的技术细节,对中国的诉讼正义,都没这些帮助大。
  《法人》:法学院对你最大的影响是什么?
  陈若剑:其实上课的内容都差不多忘了,反而是讲座上一些法学大家的话还记得。我觉得大学反而是一些书本知识之外的东西给人留下的印象更深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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