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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衔接

2015/11/12 字体: 来源:法人 作者:辛颖

    我国公司律师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有一套完整的公司律师制度,法律及地方规定存在内容少、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不仅造成推进公司律师制度难,而且造成公司律师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制度缺失是造成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法律人要想在企业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从“小我”的圈子中走出来,不能缺少必备的技能手段,但首先要改变传统思维模式,横向上要跨专业,纵向上要对法律渊源再认识,多考虑“接口”问题,做到“无过并有功”。
    与此同时,应运用“法律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论,充实自己职业内涵,做全面思考企业决策的重要参与者。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王茂松曾亲自着手组建了两支企业内部的公司律师队伍,对于如何做好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衔接的问题既有一线实践经验,也有着深入的理论思考,在“律师与法治企业建设”论坛上,王茂松就此话题进行了分享。
    公司律师困境仍在
    近年来,随着公司律师逐渐受到重视,无论是队伍素质还是工作体系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同时,公司法务工作、特别是一些大中型企业的法务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也比较集中。”王茂松将这些困境进行了总结。
    企业法务工作无法进入管理层的常规视野,法律事务很难融入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所谓的法务、业务两张皮。
    考虑到有些企业的法律工作严重依赖法律顾问的个人素质,而企业法律工作缺乏规范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所以不免会出现公司法律工作独立存在的价值基础遭到质疑。
    另外,不可避免的是法律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对立与冲突。而法律工作总体上还是体现为被动工作的特点,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缺乏应有的权威性,法务参与的公司事务多,负责的公司事务少。王茂松认为,企业法律顾问缺乏整体性思维是影响其发展的关键因素。
    “所以要不断提升对企业法律工作核心理念的认识。”王茂松说道,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法律工作模式从事后到事前、从个案到全面、从被动到主动、从专业到管理,法律工作目标从处理专业事务到法律风险控制再到创造价值,这样才能实现现代企业法律工作发展的转型。
    立体化作战意识
    “法律职业者出于自我保护及规避工作边界的考虑,往往会下意识地对法律、合同做狭义的理解,这会导致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同时,人为地分离法律与业务,造成两者脱节,伴生而来了与先进法律事务处理理念的差距。”王茂松所提出的融合意识涉及公司律师工作的方方面面。
    在王茂松的理解中,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其实是介于公司法务与社会律师之间的,也是两者的融合体。这也就涉及企业文化、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决策程序、业务流程等,“所以要全面履职,就要深入全面地了解企业”。
    对于这种融合思维,王茂松也强调三个层次,即系统思维、互联网+思维以及跨界思维。
    “羊毛出在狗身上,猪来买单,猫在赚钱。”这是业界经常用到的一个形容互联网思维的例子。现实中的商业发展已经证明,架构的创造者至关重要,而企业发展中架构、模式的设定单靠专业化思维已经越来越行不通,只有综合思维才能胜任。
    在王茂松看来,现代战争是陆、海、空“立体化作战”,是基于专业化基础上的综合化,整合资源是业务导向。“想要领先,就要有跨专业的牵头意识,要做实质意义上的牵头,而非简单的组织材料。”
    “在跨界合作的情况下,瑕疵决策是我们必须要接触的,这其中的职业风险也要学会有效控制。”王茂松说道,尤其是企业间合作互有妥协让步的结果、也就出现了“容忍法律瑕疵”,自然就提高了风险承受度。而在外部监管责任追究规范的情况下,如何规避瑕疵决策的职业风险是企业决策层、公司律师、社会律师要面对的共同问题。
    警惕跨界“打劫”
    在法律服务者思维综合性渐强的同时,其他行业的跨界整合也与法律服务界形成了新的竞争环境。公开数据显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安永、毕马威和普华永道),它们的年收入总和达1200亿美元,超过了100家最大的律师事务所890亿美元的年收入总和。
    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在各国法律业务市场的占比依次为:中国4%、英国6%、德国20%以及西班牙30%等。
    王茂松认为,会计师在其他业务领域的发展空间逐步耗尽,他们将很难拒绝进入法律服务这个效率低下又利润丰厚的市场。因此,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是“当今法律界最大的、被低估的威胁”。
    “最有可能遭到会计师攻击的是那些开放市场里的大量中层律师事务所。它们大部分的业务都是大批量、重复性的任务,恰好是四大事务所擅长的标准化和程序化的工作。”王茂松说道,它们没有建立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事务所,而是专注于能够补充其现有服务的法律领域。四大事务所正向它们公司的财务部门出售把法律业务、咨询和报税打包的“一站式”服务。
    目前,律师界包容性并不是很强,国内律所因为《律师法》约定,无法引入非法律人(财税、管理等)作为合作人,专业间兼容问题成为制约律师行业发展的瓶颈。王茂松建议修改《律师法》,合理设计律师事务所建制条款。
    “法律职业者要有‘大团队意识’,兼顾跨部门、跨专业的风险,站在整个企业发展战略角度,用经营管理者眼光看待问题。”王茂松提出,专业化方向并没有错,但因专业而忽视综合,导致服务中不留“兼容”的服务就得不偿失,可能会最终背离法律是服务于企业业务的本质。
    公司律师制度须完善
    我国公司律师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有一套完整的公司律师制度,法律及地方规定存在内容少、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不仅造成推进公司律师制度难,而且造成公司律师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制度缺失是造成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王茂松认为,应在《律师法》中明确公司律师制度,增加区分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及各自职能范围、功能作用以及规定各类执业律师之间如何转换的条款,丰富律师执业类型,实现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和功能作用的多样化;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与义务方面,应增加公司律师必要的单独规范;涉及公司律师纳入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执业证书的颁发等具体管理、监督问题,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明确公司律师晋升及奖惩机制、考核机制,例如评定“首席公司律师”。
    除修法外,建立公司律师专门行业协会问题也有必要。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律师都有各自的公司律师组织,代表公司律师的利益,规定公司律师职业道德,参与修订相关法律,管理公司律师就业,为公司律师谋取福利,搭建交流平台,提升公司律师业务水平,组织公司律师进修,出版公司律师组织的刊物等。
    当前各地律师协会中也有类似的“公司律师业务委员会”,但几乎很少有公司律师参与,充其量就是为公司提供服务的社会律师业务委员会,且该类委员会几乎都由社会律师担任主任,而社会律师对公司律师的特点又不够了解,发挥不了行业管理作用。

    通过观察公司律师近几年的试点情况,王茂松发现,公司律师管理不善带来的社会风险远小于社会律师,因此公司律师在会员制度、管理费用等方面不同于社会律师,须由两条线管理,公司律师行业协会的成立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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