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7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 林菁
笔者近日在工作中,为确保交易安全,要求香港或欧美的客户的法人代表在授权委托书或合同书上签字,香港或欧美的客户都反馈:他们公司是根据香港法或欧美法成立的,公司没有“Legal Representative”。笔者继续查阅了自己的公司与欧美客户以往签订的英文合同,发现在签字一栏从未出现过“Legal Representative”的字眼,均打印着“Title A ,Name B”,且Name B 一栏在打印的B旁边是B的亲笔签名。
笔者认为我国的公司法本身是国外的舶来品,而且十分年轻,因此,既然我国公司法存在“法人代表”的概念,英美法系应该也有。那么香港或英美的客户认为不存在“Legal Representative”,只能说明“法人代表”的英文翻译不是“Legal Representative”。
笔者上百度网查阅相关资料表明:在多数情况, legal representative的基本含义应为“法定代理人”, 即法律事务代理人,其根本不是我国公司等企业或事业实体中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美国加州公司法示范性章程》有关的“公司组织大纲”(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等文件中发现其中有initial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一术语,其含义基本等同我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
在瑞典Setterwalls律师事务所举办中国北欧贸易投资法律研讨会上,笔者就此问题询问了Setterwalls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该所的律师也承认在瑞典也不存在“Legal Representative”,但存在“法人代表”,即具有签署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人员,这类人员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也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授权。为获取对方当事人“法人代表”的名单,可以在瑞典工商部门的相关的网站进行免费查询,输入“对方当事人”的名称,上述网站会提供公司注册号、CEO、董事会成员、经营范围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高管名单。[2]
笔者认为:日后为确保交易安全,可以上国外相关网站查询或要求香港或欧美的客户提供公司的基本信息:公司注册号、CEO、董事会成员、经营范围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高管名单。同时要求签字人是“initial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并且要求香港或欧美的客户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with Company Chop)。具体格式详见下图:
Initial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 signature签署
(with Company Chop 公司盖印)
Name姓名:
Title职衔 :
Date 日期:。
[1] 《法人代表的翻译》来源http://wapwenku.baidu.com/link?url=dLkSBnWIUNR7XZmC2LQT9um7cneOnm3BUICDg-T4jEC9AXED3wnCkZTEXn32CDwg5ZLiUN2ZNpkeOZWChQlbjl2N9kZo2cD3UngzPklv30q,2014年5月15日查询。
[2] Setterwalls律师事务所舒俊丽律师和Johan Hallen 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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