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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待法律条文明确规范

2015/1/22 字体: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互联网是一个技术飞速发展、竞争激烈的领域,互联网企业在竞争中新招频出,以至于很多行为在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以一般性条款进行规制。在刚刚结案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科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讯)和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在线)利用“360杀毒”关键词推广百度杀毒软件、对360杀毒歧视性对待等不正当竞争一案中,该问题得到了充分展示。

  产品名字被冒用

  360杀毒是奇虎科技开发的一款免费杀毒软件,在杀毒软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奇虎科技发现,在百度网讯经营的百度网(www.baidu.com)搜索“360杀毒”“360杀毒软件”时,搜索结果第一项均是百度在线开发的百度杀毒的推广链接,标题为“百度杀毒,最好的免费杀毒软件shadu.baidu.com V”,第二项和第三项才显示“360 杀毒 首页”等自然搜索结果。搜索“360”第一项出现“杀毒软件就用百度,29秒闪电杀毒360杀毒”的链接。在百度网搜索“杀毒”“杀毒软件”“最好的免费杀毒”“最好的免费杀毒软件”,搜索结果均未出现上述推广链接。搜索“百度杀毒”,搜索结果第一项为“百度杀毒,安全可信赖”,且没有出现上述百度杀毒软件推广链接。

  据此,奇虎科技将百度网讯和百度在线诉至法院,认为百度杀毒在推广链接中使用“360杀毒”以及百度搜索中只有搜索“360杀毒”才出现百度杀毒推广链接,是有针对性、差异化、歧视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百度在线和百度网讯辩称,推广链接是搜索引擎行业常见的商业模式,不构成侵权。

  历经二审终胜诉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搜索结果和推广链接同时出现,只要推广链接中对相关商品来源及信息作了清楚说明而不引人误解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杀毒在推广链接中对杀毒产品名称、来源等进行了明确表述,360和百度在互联网领域均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高的辨识度,虽然百度杀毒在推广中用了奇虎科技产品的名字作为关键词,但不会导致公众混淆,尚未达到违反诚实信用的程度,未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奇虎科技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360杀毒”是奇虎科技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百度杀毒软件在推广链接标题中使用“360杀毒”的行为侵犯了奇虎科技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百度搜索中只有输入“360杀毒”才出现百度杀毒推广链接,而输入“腾讯杀毒”等其他关键词均未出现推广链接,是针对“360杀毒”歧视性对待,该行为破坏了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型竞争待规范

  该案中出现的关键词推广、差异化、歧视性对待等行为均是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之后出现的新类型竞争行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1993年,许多新的竞争行为已经超过了现有法律具体条款规定的范围,在遇到这些新类型的案件时,只能通过对一般条款的解释来规范相应的行为。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克枫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尤其在互联网,出现了很多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很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到具体规定,本案中利用竞争对手产品名字进行关键词推广、差异化、歧视性对待就是典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川大学法学院袁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尽快总结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没有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以规范这些新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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