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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能源合同审查中的十大关键点

2015/6/23 字体: 来源: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部 作者:冼春雷

西方有句名言: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合同是企业经营的核心,对矿产能源企业来说,合同管理至关重要。在实践当中,绝大部分涉矿纠纷都源自于合同签订时的漏洞。如果签订合同时审查不严、重视不够,白纸黑色、签字画押,事后再去补救何其难也!“防范胜于救灾”,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工作才是事半功倍的有效做法。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不仅要审查合同的合法性,还要根据企业的战略意图和实际需求,做到签订合同与审查合同的有机结合,确保企业在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顺利实现合同目的。具体来讲,应重点把握以下十个关键点。

一、合同主体。这是合同审核中首先要确认的问题,也是防止合同诈骗最有力的防范措施。因为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签订后是否能真正履行的先决条件。审查矿业企业的主体资格,不但要看“三证一照”,还要重点看矿权、土地等核心资产权属是否清晰,看安全、环保等各类手续是否齐全。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尽职调查,这种调查并不仅仅是对对方企业表面化的考察,而是应对对方提供的各类执照、证件、资格证、许可证、财务报表等进行仔细地审查。

二、合同程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矿产能源领域的合同管理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如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方式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市场主体之间的矿业权转让合同,都需要履行相关的行政管理程序。以探矿权出让为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因此,企业获取新设矿权、并购矿权、转让矿权,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好相关合同,履行各项手续。

三、合同标的。要审查交易标的本身是否合法,交易标的是否存在转让限制,对交易标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的引用是否到位,对交易标的的定性分析和定量描述是否全面、精准。以矿业权转让为例,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交易标的作为合同的核心要素,其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合同的成败。

四、价款支付。如何对合同价款支付进行有效的约定,会直接影响到双方履行合同的心态,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会顺利履行。通常合同价款支付有以下几种方式:签订合同后马上支付;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再支付;合同中部分条款执行后,支付一定比例;签订合同后,支付一定比例定金,待合同执行完毕后,再支付余款。在以上支付方式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形,特别是基于对合同风险的防范,可以对价款支付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

五、权利义务。审查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对等,尤其是关注双方义务或责任倾向是否能为彼此接受。合同是谈判的结果,是妥协的产物,可能某些条款一方做出让步,而另外一些条款对方做出让步,总的来说,整个合同基本上是公平的。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的公平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因为谈判地位的不同,加上谈判技巧的差别,作为谈判结果的合同不可能完全公平。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讲,如果合同稍微有一些不公平,但没有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这样的合同是不违反合同的公平性的。如果在审查中发现订立的合同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那就一定要指出来,双方进行有效的讨论协商,避免后期给双方都造成麻烦。

六、潜在风险。要审查对方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或不可控制的潜在风险。对于重要合同,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去法院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诉讼案件,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去国土和住建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去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或者是否还有税费没有及时上缴情况,去环保局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等。以上几个方面的信息,调查核实的程序都是公开的,相关信息不难获取。

七、违约责任。违约条款如何约定,直接反映出起草合同的水平,也直接影响着合同顺利履行的可能性。合同对违约条款的约定越简单,就越容易出现法律纠纷。我们经常会看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这种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违约,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稍微懂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这样的约定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是起不了任何积极意义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违约,违约方当然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这是法定义务,无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此,为了提高追究违约责任的可执行性,在起草合同时,对违约方如何赔偿、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等重要问题约定的越详细越好。

八、争议解决。一旦发生违约情形,采用何种方式来解决争议纠纷就显得非常重要。当前就,解决合同争议纠纷的方式,主要是仲裁和诉讼。尽管当前我国的法治环境在逐步改善,但对于具体个案而言,不能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因此,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尤其显得重要。在约定管辖地点时,应尽可能选择在企业本地诉讼或者仲裁。为此宁可在其它方面作出些让步。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地的,一旦双方争议无法协商一致,企业就应尽快先向有利自己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管辖权。

九、文字用语。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用词一定要规范准确,要避免用词含糊、模棱两可。要审查合同文字是否规范准确,数字是否精确,是否有错别字,字句是否有歧义,文本是否美观简洁。对合同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应注意推敲。尤其是对于合同条款的关键词句,如合同的标的、标的规格、数量等是如何表述的,一定要仔细考虑,反复斟酌。如果合同中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要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词语,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十、合同生效。对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登记或者备案的合同,审查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手续。对约定须经公证方能生效的合同,审查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对附有生效期限的合同,审查期限是否届至。对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合同,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抵押担保合同,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手续。此外,还须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章签名,印章的企业名称是否和书面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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