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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专利侵权与专利侵权诉讼

2013/2/17 字体: 来源: 作者:

   (一)、专利侵权与法律制裁

  1、明确专利侵权的定义
  加强专利保护,首先要明确专利侵权的定义。根据专利法第60条,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再结合专利法第11条,大致可以得知专利侵权的含义,但仍不够明确和完整。本文认为,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保护期或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取得法律特别授权,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2、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的界定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专利侵权人应当承担的重要民事责任。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缺乏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界定的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但从专利审判实践看,无论是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还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或者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都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在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难以确定时,往往很难下判。本文认为,在认定专利侵权成立但难以确定专利损失赔偿额时,可规定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定赔偿金”。
  3、确认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
  间接侵权是指教唆、帮助、诱导他人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国际上已有不少国家的专利立法或司法实践对间接侵权作了规定,如美国专利法规定,诱导他人侵权以及为他人侵权作准备的,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我国现行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但随着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增多,间接侵权也逐渐出现,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多起间接侵权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中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为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在再次修订专利法时,建议明确规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二)、专利犯罪的规定与修改后刑法的衔接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民事处罚原则,即追究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适用刑事处罚的只有假冒他人专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现行专利法第63条规定比照刑法第127条实施假冒他人专利罪的刑事处罚。但是,1997年10月1日我国修改后的刑法已经施行,该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显然,专利法的规定与修改后的刑法已不协调。为此专利法在再次修正时应解决这一问题。
    (三)、专利侵权诉讼
  完善专利侵权诉讼制度也是修改专利法需要考虑的内容。
  1、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人资格的确定
  多数国家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诉讼的起诉人资格、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享有原告资格的,有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两类。
  专利法的上述规定没有明确“利害关系人”究竟包括哪些人,专利法实施细则也未作出规定。本文认为,参照多数国家专利立法的通例,并考虑我国专利司法实践,“利害关系人”应界定为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与独家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因为在独占实施许可的情况下,专利侵权会直接侵害专利被许可人的独占实施权,损害其独占性利益,被许可人是利害关系人,享有独立的起诉权;在独家许可实施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共享专利实施权,一旦发生专利侵权,被许可人的共同实施权即遭侵害,被许可人也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
  2、专利侵权诉讼中“先予执行”的问题
  与财产保全一样,先予执行程序的运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专利侵权行为通常是一种持续的、动态发
生的行为,往往在被侵权人起诉以后仍在进行,为了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防止给专利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在提起诉讼后请求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其禁止请求权。但是,由于专利侵权案件大多数情况比较复杂,侵权判断颇为不易,而且审理周期较长,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一旦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未侵权,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就难以获得合理的赔偿。因此,专利法修改时,可明确规定在专利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