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务管理 诉讼仲裁

慎重选择境外仲裁机构提高国际经济交往质量

2013/2/21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仲裁是解决国际国内商事纠纷的通行方式,仲裁以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公正权威、一裁终局、方便快捷等特点和优势为广大市场主体所接受,并成为企业解决商事纠纷的首选。从世界范围来看,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解决商事纠纷普遍选择仲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机会与实力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也选择到境外仲裁。但是,据有关方面对2006-2010年中国企业到境外参与仲裁的2781件案件进行的调查分析,中国企业境外仲裁多以败诉告终,其所造成的损失少则上百万美元,多则上百亿美元,中国企业在境外仲裁付出了沉重的物质与精神代价。这一现象说明中国企业对境外仲裁的运作规则不熟悉,由于盲目被动的接受境外仲裁条款,在涉外纠纷的处理中处于被动状态。专家建议,中国企业在选择境外仲裁时要谨慎,要努力争取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我们不仅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而且要把解决商事纠纷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十二五”期间,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到来,特别是国发〔2012〕2号文件的出台,给贵州带来了一个后发赶超的历史性机遇、黄金机遇,招商引资的步伐会更快,涉及范围会更广,同时新的问题也会更多。贵州的市场经济主体相对于国外和国内发达地区市场经济主体,由于长期经济发展滞后所致,对(国内)民商事仲裁的认识了解几乎是缺失的,选择民商事仲裁作为经济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少当事人对这种方式也是知之甚少,更不用说涉外仲裁了。尽管选择仲裁解决经济纠纷是值得推荐的首选方式,但是,多年的仲裁实践表明,涉外仲裁方式并不是当事人认为的比国内仲裁更好的解决纠纷方式,已经为此付出沉重代价的中国企业所经历的过程应当成为我们的前车之鉴,我们不能重蹈覆辙!尤其是在今天贵州经济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过程中,降低发展成本、杜绝发展危险是我们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为此,贵阳仲裁委通过编辑,归纳摘录了中国仲裁研究会的调研成果《中国企业境外仲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关于中国企业在国外仲裁存在受损原因及问题的分析,说明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中国企业必须始终保持清醒认识,清楚掌握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主动权的重要性等部分,以引起有关领导同志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高度重视,在制定决策时有所参考。
 
  中国企业境外仲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中国企业国外仲裁存在的问题
 
  (一)语言不熟悉致使中国企业处于仲裁的极不利地位
 
  中国企业到境外仲裁机构去参加仲裁,遇到的第一关就是语言关。多数情况下,中方当事人会聘请仲裁地国当地的外国律师来解决语言的问题,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方面是中国企业不懂外语,无法用外语完整陈述案情或进行答辩,另一方面,外籍仲裁员和外籍律师也很难很好地吸收中文资料从而过渡到其熟悉的英文进行仲裁程序。
 
  (二)外籍仲裁员控制仲裁庭致使中国企业有理说不清
 
  中国企业在境外参加的仲裁程序的仲裁庭通常是由两名或者三名外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中一般只有一名由中国企业选定的中国籍仲裁员或者根本没有中国籍仲裁员。如此就会存在这样几个问题:首先,多数外籍仲裁员不懂中文,或者懂中文但是不懂中国法律,在处理涉及适用中国法律的条件下,外籍仲裁员通常依据的是听取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中国法律专家意见,但是中国法律专家如果只是国内在相关领域有所建树的专家,但英文不够好,英文口头表达能力不够强,即使中国法律专家的意见是正确的,经过翻译,也无法完整表达中方当事人的观点。同时,更重要的是,外籍仲裁员常适用专家证人盘问程序,严格甚至是苛刻地适用该程序是英美法系国际仲裁诉讼化的表现,中国法律专家通常没有专门受过该程序的专业训练,不懂得被盘问时应对的技巧,这些都会使外籍仲裁员利用此程序刁难中国法律专家证人,导致中国企业有理说不清。其次,在仲裁程序中,常有外籍仲裁员偏袒外方当事人的情况发生,例如,开庭时让外方当事人和中方当事人陈述观点的时间完全不对等,中方当事人在陈述观点时经常被打断,诸如此类的,严重违反仲裁庭应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充分的陈述意见的机会这一世界公认的仲裁基本原则的事情时有发生。试想,中方当事人如果连程序性权利都得不到保障,案件审理的结果的公正与否也就可想而知了。
 
  (三)涉外仲裁程序陌生繁琐致使中国企业有理不让说
 
  实践中,中方当事人很难应对复杂繁琐的境外仲裁程序,以英国和香港仲裁为例,最常遇到的仲裁程序有文件披露、开庭案卷制作和开庭、交叉询问证人和专家证人。
 
  文件披露程序本来是英国、香港诉讼中的一项程序规则,现在在仲裁程序也常常运用,它指的是仲裁庭要求双方当事人列出一份争议清单,如果争议清单上涉及到的一些事实上的争议的证据或文件控制在对方当事人手里,那么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予以披露。只有在涉及有关双方为协商、和解进行谈判过程中所作的陈述或者机密文件,可以不作披露,这类文件称为“无损害文件”。 总的来说,这种文件披露制度与中国法律制度中奉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相悖,而且作为披露制度例外的“无损害文件”常常也被外籍仲裁员滥用,习惯了中国法律规定的中方当事人却要根据对方要求披露与己不利的证据,这样一来,要想凭专业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取胜就很难了。
 
  中国企业赴境外仲裁,如果聘请国外律师,案卷制作费用十分昂贵,且国外律师通常是以小时计费,以材料页数计费,有的仲裁案卷文件高达上百份,费用不堪承受。曾有参加涉外仲裁审理的中国仲裁员介绍,制作好的案卷运往仲裁庭竟然需要租用专门的飞机,同时在仲裁庭还要租房重新复印案卷,待开完庭还要雇人销毁所有开庭案卷!而在国外开庭,不仅需要支付租用开庭室及开庭设备费用、住宿宾馆费用、翻译以及同声传译费用,而且有时一次开庭动辄长达十天半个月,一件案件境外仲裁费用的数额通常是天文数字。
 
  交叉询问和专家出庭作证程序费时费钱,中国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境外仲裁中十分重视常在刑事案件中运用的盘问证人程序,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律师要对对方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盘问,由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往往不止一个,证人多,耗费的时间也多,而且为了公平起见,每个证人被盘问的时间必须相等,这样一来,交叉盘问证人耗时很多,例如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高速公路公司一案中,交叉盘问证人就耗去14天。费时如此长得到的证人证言却存在着可信度差,证明力远远不如书面证据、起不到真正的证据作用等弊端,但败诉当事人却要为所有证人作证的时间和金钱,为所有仲裁员花费的时间和金钱,为胜诉方当事人花费的时间和金钱买单。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同样也存在着这个问题。如果遇到国外行业仲裁不是终局裁决的情形,中方当事人为此付出的时间和金钱也会更多。
 
  (四)缺乏必要的程序监管致使中国企业处于劣势地位
 
  中国没有临时仲裁,只有机构仲裁。境外有临时仲裁,由于境外的临时仲裁缺乏程序管理和监督,靠的只是仲裁员的自律,而外籍仲裁员和律师收费标准都是以小时计,因此仲裁员和律师往往会有意无意配合默契拖延仲裁程序,以收取当事人的高额仲裁费用。
 
  境外的机构仲裁对仲裁管理也很松散,一般在组庭后就全交给仲裁庭处理,不像国内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规范。国内有些仲裁机构还建立起了仲裁员与秘书互评,当事人评价仲裁员及秘书等交叉评价的一系列的评价制度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咨询机制,这些监管无疑都是我们仲裁案件质量得以保证的基础。
 
  外籍仲裁员偏袒外方当事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仲裁程序中,不仅大量存在中方当事人得不到表述自己观点的平等权利这种表面上的不公平,仲裁裁决中的实体不公平也大量存在,诸如:裁决中方承担的违约金特别高、将申请人的本金请求和违约金请求金额加在一起作为基数计算利息、只裁决中方支付货款而不顾及交付货物的问题。就连国际商会这样著名的仲裁机构,也曾出具过无视中国法院已生效的判决的法律效力、公然侵犯一国主权的裁决。
 
  由于中外法律文化和价值理念的差异,境外仲裁中缺席审理案件仅凭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案件裁决,而不像中国仲裁即使缺席裁决,更重视依据查清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来裁决。境外仲裁中,没有参加仲裁程序的中方当事人因此损失惨重的占到相当比例。
 
  (五)执行外国裁决不审实体致使裁决不公也难以救济
 
  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只要程序上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即使实体内容是错误的,也难以找出救济途径。如果由于仲裁庭不懂中国法律,不能正确的理解和诠释中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作出了错误裁决,只要程序上没有错误,作为败诉方的中国当事人就没有补救的方法。
 
  (六)综上,中国企业境外仲裁遇到的问题形式上主要是语言不熟、程序不熟、程序繁杂、旷日持久、高额费用、缺少监督以及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同与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