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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家“金陵十二钗”?南京卷烟厂烟标侵权案开庭

2013/7/2 字体: 来源: 作者:

 

江苏中烟南京卷烟厂在庭审中拿出了最新证据 (施向辉 摄)

1979年出版的《石头记人物画》第23页“黛玉葬花”

黄雪芝说,这是1988年,刘旦宅与臧石奇合作供烟标使用的“黛玉葬花”

“金陵十二钗”烟盒上的“黛玉葬花”

  6月27日上午,一场有关烟标的官司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已故国画大师刘旦宅的遗孀子女,将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和一名上海的小店老板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生产的“南京过滤嘴香烟·金陵十二钗”烟盒上使用了经裁切修改的刘先生画作《黛玉葬花》,侵犯了刘先生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发行权、获酬权。被告则称,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用于“金陵十二钗”烟标共有12幅,均系南京卷烟厂(注:2006年并入江苏中烟)1988年委托刘先生设计创作的,并支付了3000元“画稿及外包装设计费”,是有权使用,并不构成侵权。法庭将择时再次开庭审理。

  在南京,“金陵十二钗”香烟多处有售,据不少老烟民介绍,这款香烟已经卖了20多年,改了好几次包装。

  风起

  小店买回的烟盒上,画作如此熟悉

  去年下半年的时候,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俊,接到了刘家的一位朋友打来的电话。“在一家小店买烟,无意中看到一种‘金陵十二钗’,上面印的画,像是刘老的作品,可又不太一样,你看看有没有问题?”

  李俊知道,电话里提到的“刘老”,指的是国画大师刘旦宅。在刘老2011年去世之前,李俊就一直是他们家常联系的律师。

  金陵十二钗?刘旦宅生前善画人物,他曾经绘制的“金陵十二钗邮票”,在1981年获得全国邮票最佳奖,更早些时候,他还曾经与郭沫若和红学大师周汝昌合作,出版过一本《石头记人物画》,这本由郭沫若题名、刘旦宅作画、周汝昌配诗的册页,直到今天,仍然是不少国画爱好者和红学研究者常常翻看的典籍。

  李俊也曾看过这本书,把玩着别人送来的烟盒,他越看越觉得烟盒上印制的“黛玉葬花”,与1979年版《石头记人物画》中第23页的《黛玉葬花》有些似像非像。

  像的地方是人物造型,两幅画中的“黛玉”,均侧身站立,脑袋微偏,目光低垂。同样,两者都拄着竹竿柄的花锄,宽衣大袖,衣袂飘飘。

  不同点也很明显,烟盒上的黛玉右侧缺了花帚和竹丛,堆扫在一边的花瓣和锦囊也被挪到了黛玉脚边,黛玉身上被压上了烫金的线条,只不过,因为印刷的缘故,烟盒上的人物远不如画稿中细致。

  “脚下那是花瓣和锦囊吗?我还以为那是蘑菇呢。”李俊对于烟盒上的“黛玉葬花”嗤之以鼻。

  在与刘旦宅的遗孀王微粼、儿子刘天炜、女儿刘天烨联系后,李俊决定作为刘旦宅三位家人的代理人帮他们打这一场官司。

  “在刘老的遗物中,并没有任何将画作版权出售给别人使用的合同,老太太年纪大了,身体也不是很好,想不起有关的记忆。”李俊说。

  2012年10月30日,李俊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1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就侵犯著作人身权在报纸上刊登声明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要求被告2上海市普陀区新铭龙食品百货店店主蒋军宝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对此,小店店主蒋军宝很郁闷,自从接到了法院传票后,他就不停地嘟囔着,“我是从烟草公司进的货,凭什么告我?”

  这份民事起诉状中,李俊表示,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南京过滤嘴香烟·金陵十二钗”的烟盒(单包和整条)上使用了《黛玉葬花》,并且因为裁切、修改、更换图章,侵犯了原作者刘旦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发行权、获酬权。

  在起诉书中,李俊称,《黛玉葬花》原作中,“黛玉抱锄凝思,花锄向右侧斜立,左侧地上有锦囊,旁立花帚,画幅右上是墨字《黛玉葬花》,下有红印‘旦宅’,锦囊、花帚与花锄一左一右的布局是为了达到画面的平衡美。同时,让人物处在花已扫却不忍葬的令人断肠的矛盾时刻,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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