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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小额诉讼程序之构建

2013/8/8 字体: 来源: 作者:李鸣 严峻 黄金波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品质日渐提高,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生活已由养家糊口的生存转变为有品质有尊严的生活。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改善,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一元钱”官司也与日俱增。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对普通民事案件,多通过普通和简易两种程序来审理案件。尽管简易程序的审限以三个月为限,但似乎越来越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简便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的规制,必然要受到这种全新的社会存在的影响。最高法院将目光投向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希望能借他山之石,构建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程序,使《民事诉讼法》得到全新补充。宜昌伍家岗区法院对民事简易案件速裁及调解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有幸承载了这一历史使命,成为了全国26家小额速裁的试点法院之一。笔者以该院试点工作实际为例,对最高法院目前界定的小额速裁案件受理范围、审理方式、司法救济方式等落实情况进行了理论抽象与归纳,并从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是否真正能达到公正、高效为民的目的为视角,对试点工作中发生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剖析,提出积极的司法建议,以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主司法行为体系更加完善。

  一、民事简案速裁(调)的推行催生中国特色小额速裁

  如何以和谐、高效、快捷、便民的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是当今中国发展关注的热点问题。法律是解决和平时期社会矛盾的有效工具,是民族历史与文化长期发展的结果,它通过风俗、民族信仰和习惯而产生。[1]我国的司法调解所为一种法律手段,被外国学者认为是“东方经验”[2],在中国人“以和为贵”、耻讼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下,调解特别是对民事简易案件的速裁速调机制,在各地基层法院得到了广泛实践,并且在追求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为民事小额诉讼在中国的试行奠定了基础。

  以伍家岗区法院为例。伍家岗区法院在简易民事案件的快速裁判、调解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该院对民事简案速裁速调机制的探索,源于2004年。起因在于,随着宜昌市争创省域副中心城市、城市东扩等经济发展思维的转变,伍家岗区迎来了大跨越、大发展时期,大量的经济纠纷和新型矛盾纷纷聚焦法院,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开始迅猛增长,案件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2004年伍家岗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683件,是2003年的2.13倍。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屈于审判质量的压力,极易出现求“质”难顾“效”情况,从而导致一些案件久审不结,引发民怨,产生涉诉信访的不良连锁反应。针对这一问题,面临案多人少的院情现状,该院组织多次调研,决定综合外地与兄弟法院经验,在案件繁简分流上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大胆提出了繁案精审、简案速办的改革思路。于2004年在立案庭组建了速裁组,专门负责简易民事案件的速裁速调,确保绝大多数法官能集中精力审理复杂疑难案件,以达到确保审判质效的目的。

  但关于要不要专门成立一个速裁机构,该机构又该如何设立,设在何处,都在当时引起了极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速裁机构的设立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二是在立案庭内部设立速裁机构又回到了立审不分的老套路上,应在民庭内部设立速裁机构。为此该院开展深入调研,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在立案庭内设立了速裁组,规定速裁组在行政管理上隶属于立案庭,但并不参与立案工作,案件审理以调解方式为主,以30天审理时间为限,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婚姻、家庭等简易民事案件实行简化程序审理,即收即裁(调),收到了良好效果,2004-2005年,该院速裁组共审结案件441件,占全院民事案件总数的32.55%,结案率为100%,调撤率达74.45%,民事案件结案周期平均缩短14天。

  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和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化导致法院压力加大,使得追求诉讼效率的要求十分迫切。[3]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一2008)》中提出的“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4]再到《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一2013)中提出的“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探索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查询、巡回审判、‘速裁法庭’、远程审理等便民利民措施。”[5]而基层法院设立速裁组正是对这样的改革意见的积极回应。

  2007-2009年,为落实“公正、高效、和谐、为民”的司法工作要求,该院提出了“繁简分流、繁案精审、简案快办、高效利民、和谐司法”的工作思路,将速裁组更名为速裁调解室,强调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将速裁调解室受理案件的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充,并将速裁调解经验,在全院进行推广,连续三年,实现了全院调解率的持续增长。

  2010年底,该院把握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要求的大好时机,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速裁调解机制在改进审判工作方式、增强社会矛盾化解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避免产生立审不分的误会,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将速裁调解室更名为速裁调解庭,独立出了立案庭,成为了与院内其他审判业务庭平行、同格的业务庭,被媒体誉为全省第一个有编制的速裁调解机构。[6]速裁调解机制日臻完善,开始走向规范化的道路。2004年以来,该院一名速裁调解法官以年均212件的审理时速,快立快审了1551件民事案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27.17%,平均调撤率达72.31%,90%的案件做到了当日审结,41%的案件做到了当日收结,受到社会各届的关注与好评。2011年2月,《人民法院报》头版以《伍家岗大调解保障社会和谐》为题,对该院的速裁调解工作进行专题报道,今年3月新华社对此作了专门采访。

  正是由于伍家岗区法院在民事简易案件速裁速调方面的突出表现,于2011年4月21日,被最高法院指定为全国26家小额速裁试点法院之一(法[2011]129号、鄂高法[2011]128号)。5月1日,该院正式挂牌办公,速裁调解庭为小额速裁案件的专门承办业务庭。截止2011年7月,该院速裁调解庭已按照上级法院试行工作方案要求,对部分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简易给付之诉案件,执行当事人程序选择自主、审理调解优先、一月审结、一审终审和裁判异议原审另人复查的规定,共受理可适用小额速裁程序案件155件,实现适用45件,小额诉讼的适用率达29.03%,其中调解43件,判决2件,无一裁判异议、申诉、信访情况发生,受到了当事人的赞誉,三个多月来,运行情况良好。

  从建立民事简易案件速裁组到速裁调解室再到与其他审判业务庭平行、同级的速裁调解庭,再到小额速裁试行工作的承担,小额诉讼开始在中国司法发展道路上寻找自己的位置。目前,我国试行的小额诉讼,在程序选择上自由,审限上耗时短,审级上一审终审,审理方式上十分灵活,强调调解优先,也可以晚上开庭,最大程度的便利了当事人,迎合了当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主题,对法院而言,有利于化解案件数量增长带来的审判工作压力,通过繁简分流争取繁案精审的时间与精力,小额速裁的试行是顺应中国司法发展需求的产物。

  二、目前我国试行的小额速裁程序的特点

  我国目前试行的小额速裁程序,是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11]129号)进行的。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的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接受各上级法院的指导,试点工作方案经上级法院批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对最高法院的要求做了一些小的调整。

  (一)最高法院关于小额速裁试点的规定

  小额速裁的适用主要是针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足1万元(允许各省高级法院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的部分给付之诉的案件[7],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小额速裁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提出反诉的,除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该程序并经法院准予外,不得再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继续审理。我国小额速裁案件起诉要求以申请书或法院记录的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名(章)确认,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由法官据案情指定不超过7天的答辩期、举证期,调解优先,一个月内结案,实行一审终审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审理过程中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方式灵活,可以口头申请、采用视频、电话等进行询问,不区分法庭调查、辩论阶段,视案情由法官自行组织进行庭审,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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