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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仲新仲裁规则意见稿公布 当事人可申请速录开庭情况

2013/11/28 字体: 来源: 作者: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今天下午在京公布《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尤在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性和可预期性、便利当事人等方面引人注目。据悉,这是自北仲成立以来第八次修改仲裁规则。现行仲裁规则在2007年9月讨论通过,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预计在今年年底通过,明年4月1日实施”,北仲秘书长林志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当事人可申请速录开庭情况新规则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本会聘请速录人员对开庭情况进行记录。这意味着几乎所有的庭审信息将无一遗漏地为当事人所了解。北仲业务二处处长姜秋菊告诉记者,开庭审理情况对当事人而言很重要,“现在虽然有秘书人员负责对开庭情况进行记录,但是有一些比较复杂或者专业的案件,秘书的记录并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增加速录规定,让当事人可以更加全面完整的获取庭审信息,从而更好的保障庭审程序的透明性。”

  不必援引诉讼证据规则新规则对“证据的认定”单独进行规定,尤其区分了仲裁证据认定与诉讼证据认定,删除了援引诉讼证据规则的一些内容。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体现在证据认定方面,仲裁庭应当拥有更加灵活的认定证据的权利,而并不必然需要严格的参照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姜秋菊说。为此,新规则明确了仲裁庭可以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并综合案件整体情况认定证据,以最终实现公平合理解决争议的目的。

  明确“其他费用”“合理费用” 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费用”、“合理费用”并不少见。北仲现行规则中也有这样的字眼。如其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款的“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具体什么是“其他费用”,哪些又是“合理费用”,在实践中也常令当事人产生困惑。“为了便于当事人合理确定如何提请求,并对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有一定预期,我们决定对‘其他费用’和‘合理费用’进行一些列举式的说明”,姜秋菊说。新规则明确,“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

  当事人违反规则须承担额外费用新规则明确仲裁费用承担的例外原则,增强当事人对于违反规则后果的预期。姜秋菊介绍,现行规则规定了仲裁费用承担的原则,但是实践中如果发生当事人故意违反仲裁规则导致程序拖延,仲裁庭往往会在仲裁费用的承担上对此加以考虑。本次修改规则将这一点明确加以规定,一方面为仲裁庭的做法提供规则依据,另一方面也起到提示当事人的作用,增强当事人对违反规则可能产生后果的预期。按照新规则,当事人有违反规则的情形导致案件审理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费用。

  增加调解书补正制度记者注意到,新规则规定,对于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类似错误,仲裁庭应当进行补正。当事人也有权在签收调解书后30日内要求补正。调解书的补正为调解书的组成部分,经送达当事人后生效。《仲裁法》中并没有规定调解书的补正制度。对此,陈福勇表示,实践中因为缺乏此制度已经带来一定的问题,“调解书无法绝对避免出现文字或计算错误。而增加规定调解书的补正也不导致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故此次修改予以规定。” 此外,新规则还进一步体现商事仲裁制度的理念和特性,如赋予仲裁庭(仲裁机构)推进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列明了哪些情况下可以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明确仲裁参与人在适用仲裁规则时负有诚信合作的义务;最大程度借鉴国际仲裁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如扩大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认定、引入“多方当事人之间互提请求”、“合并仲裁”、“临时措施”等内容,并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作出相应调整,突出规则的国际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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