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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5/6/23 字体: 来源:邯郸日报 作者:韩忠才

  —谈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常常会听到这样的说法:仲裁是负责调解的,调解不成的提交到法院判决。还有一种说法是,仲裁的裁决软一点,最后的执行还得靠法院。显然,这些说法都是不正确的,说明其对仲裁的不了解、不认识。今天,我们重点谈谈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仲裁与诉讼,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解决民商事争议、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两种不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争议,可以将纠纷提交到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二者之间的共同之处表现在:1、处理争议的主体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机构,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2、仲裁和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3、仲裁和诉讼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相一致的。例如两者都包含有保全措施、调解、回避和时效等制度;4、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时一视同仁。

  仲裁与诉讼的不同点表现在:1、管辖权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其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法院诉讼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案件。2、机构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专门仲裁机构;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法院是依照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3、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商事经济纠纷,如:建筑施工合同、金融借贷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纠纷,而法院同时还可以受理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4、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当事人也不能选择审判员。5、审理方式不同。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6、审理程序不同。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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