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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其他品牌酸碱度做宣传矿泉水公司被判不正当竞争

2015/10/20 字体: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魏徽徽

    某矿泉水品牌做促销,用PH试纸对比另一牌子的纯净水酸碱度,声称长期饮用酸性饮用水会带来风险,但促销人员现场对比时没有完全去掉对比品牌纯净水的品牌标识,因此被广州市工商局认定不正当竞争,处以行政处罚10万元。该矿泉水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近日终审被广州中院驳回。
    对比酸碱度被处罚十万
    2013年5月中旬,某矿泉水公司在广州一连锁超市各门店内举行促销活动,用该公司牌子的矿泉水和其他牌子的纯净水进行测试,经举报,广州市工商局对这样的对比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活动是该矿泉水公司驻广州办事处授权给一家物流公司举办的,促销活动中,促销员分别从该品牌的矿泉水,以及撕掉了瓶身标签、但保留瓶盖原貌的另一品牌纯净水中,各倒出一杯水至工作台上的两个塑料杯中,用其自身准备的PH测试纸分别泡在两杯水中,静置、摇晃后向顾客展示。
    测试结果显示,该品牌的矿泉水颜色呈绿色,得出其是弱碱性;另一牌子纯净水呈黄色,得出其为酸性的结论。活动现场有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的视频资料、现场照片及相关工作人员被调查时的笔录证实。
    广州市工商局据此认为,该矿泉水公司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存在通过捏造事实、贬低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规定。
    同年9月24日,工商局举行了听证会后认为,该矿泉水公司在听证中提出的意见、理由和依据不成立,未予采纳,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矿泉水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矿泉水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维持了广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矿泉水公司仍不服,于2014年1月26日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尽管涉案矿泉水公司在举行促销活动时,采取了一定措施遮盖对比品牌的纯净水标识,但从工商局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活动现场的纯净水只是撕掉了标签、仍保留瓶盖原貌,瓶盖上仍显现注册商标标识。而且,活动的赠品礼包中还含有另一牌子的纯净水1瓶,并附送PH值测试纸供消费者进行对比测试等行为,明显是针对该纯净水产品的对比行为。
    至于该矿泉水公司提出其引用附赠书籍中有关内容,宣传饮用弱碱性水有利于身体健康等知识,不存在捏造事实行为、贬低竞争对手情形的意见。天河区法院认为,该宣传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认为其矿泉水为健康的水,而另一牌子的纯净水为“不利于身体健康”的水,必然对该纯净水的产品竞争力、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直接的现实的影响。
    法院认为,人体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对于饮用酸性水或碱性水在不同的条件下对人体的短期和长期、局部和整体上的影响,尚无定论。矿泉水公司在附赠书籍中所引用的观点,属于学术刊物上的附条件的研究得出的学术意见,其观点未获得权威认证,也未成为排他的、唯一的、不可质疑的公认结论。
    因此,天河区法院认定矿泉水公司以发布尚无定论的意见的方式,影响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其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贬低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该法院判决广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驳回矿泉水公司诉求。
    今年9月,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多点
    不正当竞争
    行为有哪些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一)刊登对比性或者声明性广告,贬低竞争对手;(二)利用商品说明书吹嘘其商品质量,贬低竞争对手;(三)在公开场合散发传单或者小册子,对竞争对手的生产、销售、服务、产品质量等进行诋毁;(四)自己或者唆使、雇佣他人,以客户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国家机关、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有关部门作虚假的投诉;(五)以其他公开或者非公开的形式向用户和消费者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贬低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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