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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媒体法务的职能及其如何为编辑部服务

2014/10/16 字体: 来源: 作者:新闻记者 2014年第7期 作者:阴卫芝

  【本文提要】本文粗略观察了国外媒体法律事务部的结构及职能,发现其职责包括预防法务、治疗法务、战略法务三个主要部分。其中,预防法务是媒体法务职责中与编辑部最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媒体内部规范制定的参与者及培训者、编辑部的备询者、信息查找的协助者及他国传播法律的提醒者四个主要职责。

  【关 键 词】媒体法务部 总法律顾问 预防法务 【中图分类号】 G211

  媒体法务部,是指媒体内部设立的负责媒体法律服务的部门。在媒体法务概念下,媒体是法律服务的客体。法律服务的主体由两支专业队伍组成:第一支来自媒体外部的执业律师,他们是媒体法律服务的外部力量;第二支是媒体内部专职为媒体战略发展和传播业务提供法律支持的专职人员。①国外媒体机构极为重视法律事务,在其理念中,媒体“传播什么、如何传播、向谁传播、于何时何地传播、传播会产生何种效果等等,都可能会给传播业界的人士带来重要的司法问题”。②基于这一理念,法律事务部门属于媒体必建的基础部门之一,但由于媒体内的版权等法务管理属于质量控制体系,也属于商业机密,均不轻易对外公布,同时,由于各媒体机构的具体业务不同,因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和标准。③

  应当说,媒体所在国的法律体系、媒体规模、业务内容、人员数量等因素,均是法律事务部门组成结构和职责确定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以下就从媒体法律事务部的组成结构及职责两方面做一简略介绍,重点介绍国外媒体内部法律专业队伍与编辑部的合作。

  一、 总法律顾问负责制下的媒体法务部的组成

  法务部在欧洲一般称为Company Legal/Law Department,美国一般称Corporate Legal/Law Department;法律顾问在欧洲称Company Lawyers/Legal Adviser,美国称In-house Counsel/Corporate Counsel,指被公司聘用为雇员、专职从事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律师。④现在,美国各类公司有法律顾问16万人,可称世界之最。

  法律事务部的规模一方面取决于公司的规模、业务类型以及公司在何处开展业务;另一方面总法律顾问的职责也对规模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总法律顾问的职权越大,法律部的人数相应越多。总体上看,大型企业法律顾问人数占公司总人数的比例都在1%以上。⑤

  美国《纽约时报》旗下有18家报纸、超过50家网站,编辑部共有十多个新闻部门,另外还有许多周刊及特刊部门,每天出版的内容平均在10万字以上。相应地,纽约时报公司内部律师共有12名,但其中仅有3人为编辑部提供法律服务。这3名律师负责出版之前的内容审定,平均每周被审阅的报道大约有20~25篇。⑥

  1.突出媒体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

  一般而言,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内享有很高的地位。多数欧美公司中总法律顾问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这种安排有助于他们获取一手材料,便于做出判断,协助董事会决策。总法律顾问的定位取决于公司本身和法律部的规模。如果公司较小,总法律顾问会更多关注法律业务和监督外部律师的使用。⑦

  在国外媒体内部,总法律顾问同样享有很高的地位,如黑赛博士是德国巴伐利亚广播电视台总法律顾问并兼任副台长,负责电视台所有法律事务;曾任美国《纽约时报》总法律顾问的戈德尔同时也是报社副社长。之所以给予总法律顾问以极高的地位和待遇,是因为媒体发展事务均需在法治框架内实施,不仅仅是编辑部门,实际上媒体的经营发展各部门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⑧

  总法律顾问肩负多种角色和功能,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角色与功能。

  正式角色:

  A.传统意义上的律师角色(Traditional Lawyering Roles)。他们是法律问题的咨询者(Legal Advisor)、教育者(Educator)、交易服务商(Transactions Facilitator )、律师(Advocate)、调查员(Investigator)、客户代表( Client Representative);

  B.准律师角色(Quasi-Legal Roles)。如监察主任(Compliance Officer)、公司伦理官员(Corporate Ethics Officer);

  C.管理外部法律事务(Management and Other Extra-Legal Business Roles)。比如,公司法务部门管理者( Manager of Law Department and Related Functions)、公司外法律资源管理者( Manager of Outside Legal Resources )、公司管理者(Corporate Officer )、会员管理委员会成员( Management Committee Member)、战略策划者(Strategic Planner )、主管(Director)。

  非正式角色:

  A.法律服务营销人员(Legal Services Marketer);

  B.专案规划顾问(Ad Hoc Planning Advisor);

  C.伦理顾问(Ethics Counselor);

  D.危机管理者(Crisis Manager );

  E.仲裁人(Arbitrator)。⑨

  总之,媒体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很高,职责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囊括了媒体发展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部门和领域。

  2.媒体法务部的固定组成:媒体内部法律顾问

  媒体内部的法律顾问(In-house Counsel)主要负责媒体机构内部的法律事务。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媒体内部的法律顾问多数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并可以代表本企业出庭。不过,英国律师分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种。从事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是事务律师,这些人不能出庭。大陆法系国家中,将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与执业律师严格区分,并且禁止律师长期受雇于某一企业。他们一般认为,执业律师必须保持法律上的独立性,忠实地代表其当事人。如果职业律师长期受雇于某一企业,将影响律师在法律上的独立性。因此,尽管有些国家把企业法律顾问也称为“公司律师”,但这种称谓与美国等国的公司律师有本质的不同,即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不是律师的组成部分,因而也不享有律师在诉讼中独有的权利,而是企业内部的雇员。比如日本和瑞典。整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考虑到律师的独立性,否认媒体法律事务部人员的出庭资格。

  早在1964年,《纽约时报》就在报社内部成立了法律事务部,使之成为报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样,法务部门就可以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提供法律支持,遇到诽谤及隐私方面的诉讼案件,或与新闻消息来源有关的诉讼,均要由专业律师会同总编辑或有关记者及编辑出庭应诉。报社法律顾问的最主要任务是与编辑和记者合作,共同防止与避免新闻报道与评论可能引起的诽谤诉讼。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律师担任的角色并不是制止或干扰任何新闻报道,而是评估其在法律上是否能站得住脚。当编辑部门对新闻有所顾虑时,必须咨询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指出问题,记者和编辑答复,直到完全满意才能发表。对于任何有问题的报道,特别是那些专案调查性的新闻报道中可能涉及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纽约时报》规定必须反复核查,通过法律顾问从法律角度分析评估新闻的风险系数并提出建议,使新闻内容限制在可防御的范围内。⑩

  Charles Lane是《华盛顿邮报》社论版主笔,他在2011年4月的一次演讲中提出,美国记者遇到的法律风险一般包括:1.诽谤、污蔑;2.质疑记者报道方法,指出存在利益冲突;3.有些内容不一定违法,但有可能违反公司的某些规定。他认为,记者有时候过于相信媒介信息传播自由的权利,反而容易跨越法律的底线,这时候就需要律师提供帮助。公司内法务部人员的一般检查包括:文稿、照片、引用作品等是否构成侵权,但是即使律师检查过也还是可能出现问题。原则上,《华盛顿邮报》内部的律师需要审阅出版前的文稿、材料,并评估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但这一原则执行得比较好的是周刊,因为刊期较长,律师甚至有时间逐字逐句审看;日报由于刊期短,很难做到这一点,只能由编辑判断,律师仅审核由编辑部报上来的稿件。

  3.媒体法务部的机动组成:外聘律师协助诉讼

  媒体有自己的法律事务部门,是否还需要外聘律师帮助应诉?由于法律体系的差异,各国媒体机构对于是否外聘律师有不同的选择。但总体来讲,各国媒体内部的律师的职责多为内部法律事务服务,而出庭倾向于外聘更专业的职业律师,这与媒体面临的法律事务逐渐多元、法律内容本身更加细分和深入的趋势直接相关。外聘更为专业的律师以协助打官司,似乎是现代媒体法治化发展的一个趋势。

  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无论其是否是企业法律人员,均有出庭资格。但各国媒体做法又不相同,比如英国律师分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公司如果进行诉讼活动,必须外请出庭律师;美国虽然将媒体内部的律师视同普通执业律师看待,即允许媒体律师代理媒体出庭起诉或应诉,但外请律师代理特定的诉讼仍然是一个发展趋势。比如,CNN对上海美亚在线宽频网络有限公司(cnnews.com)域名案中,CNN发表的律师函提到其委托美国Alston & Bird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的一些事项,在该律师函中,有如下表述:“本律师事务所代表有线新闻网(CNN),CNN将本事项交付本所办理,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获得适当的法律救济。”[11]看来,即便美国的法律允许媒体律师出庭,CNN依然外聘律所代理诉讼 。[12]

  那么,是否需要以及如何组织培训媒体外聘的律师队伍呢?据笔者观察,这些帮助媒体应诉的、独立于媒体之外的律师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实体组织,但是通常在一个叫做“Briefs and Letters”的网络频道进行业务交流。这一频道是由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 )设立的网站的一部分内容。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成立于1970年,其成立的背景也与越来越多的针对媒体的诉讼相关,为了帮助疲于应付的媒体及那些帮助媒体应诉的职业律师,他们设立了这样一个网络平台,由有经验的职业律师提供内容,包括他们遇到的各类案例、疑难问题或档案摘要,便于大家交流与共享信息。

  二、与编辑部相关的媒体法务职责

  一般而言,媒体法律事务部的工作内容可以分为三部分:战略法务——为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在决策时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及合同技术的“战略任务”;治疗法务——对媒体发生的纠纷、麻烦、各种问题进行善后处理,进行企业防卫的“事后法务”。目前,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倾向于将这部分外包给更为专业的外部律师;预防法务——把问题和纠纷防患于未然的工作。[13]预防法务是与编辑部最直接相关的法律服务内容。在预防法务目标下,媒体法律事务部的职责是在总法律顾问的带领下,具体承担媒体内部规范制定的参与者及培训者、编辑部的备询者、信息查找的协助者及他国传播法律的提醒者四个主要职责(见下图)。

  

  1.媒体内部规范的制定参与者及培训者

  总法律顾问与其领导下的法律事务部承担着媒体内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推行和培训者角色。比如,法务部门帮助制定的“媒体编辑准则”就成为编辑部自我规范、自我把关的第一道防线。“准则”也可称为媒体手册,具体包括一整套权利边界界定清晰的内容,囊括了采访报道编辑流程中的各项法律、伦理注意义务。除了参与制定和定期修订手册内容外,法务部门也承担着提醒、督促员工遵守报社的内部准则的工作,同时他们还是媒体内部培训的组织者。在纠纷、诉讼期间或是纠纷解决及诉讼完成后,法务部门定期针对阶段性问题开展内部培训活动,媒体发生的纠纷及解决过程、媒体提起或应对的诉讼及结果,都可能成为内部的“案例与经验”。有一部分可以在修订时加入“编辑准则”,另一些可能成为内部培训中的典型案例。

  2.编辑部的备询者

  法律事务部在为编辑部服务时,呈现的是一种“被动”的合作状态。原因在于,需要法务部提供法律意见的稿件和节目,仍然属于每日信息发布中的较少部分,编辑部自有一套编辑规范及风险防范机制。比如,在《华盛顿邮报》内部,只有非常少的一部分编辑无法确定的稿件交到法务部门,另外的很大一部分是由编辑把关的。他们所依据的,除了自己的日常经验,就是公司内部的报道准则。《纽约时报》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建立了“后勤”编辑队伍(backfield editors),其成员以资深的采访编辑经验以及对诽谤法的深入研究,对稿件进行专业把关。这两家媒体的做法,均是将防范风险线前提,也都是对媒体法律事务工作的有效补充。因此,对于编辑部来说,法务部处于“备询”地位。也就是说,他们与编辑部的配合内容,仅限于重大调查性报道和编辑部认为有必要向法律顾问请教与求援的内容。

  3.信息查找的协助者

  为了维护媒体的利益,法律顾问与编辑部关系极为密切,也相互尊重。法务部对编辑部还提供一项支持,就是帮助记者编辑获得信息。Richard Winfield是美联社前总法律顾问。他曾经谈到:“作为律师,我协助记者获得必要信息的时候,协助方式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14]比如,有时记者在采访政府部门时遇到困难,他作为总法律顾问,会“打电话给相关的政府部门,询问他们为什么不把相应的信息提供给记者。在多数情况下,政府部门会积极配合,同意公布记者索要的信息,问题就解决了。这是一种皆大欢喜的结局”。而更多的时候是对方不配合,这时作为媒体的总法律顾问,可以考虑起诉。“我手头有两个诉讼案件,一个是针对纽约市的警察部门,一个是针对联邦调查局(FBI)。在这两个案件中,记者希望获得有关犯罪的数据。但是,这两个政府部门都拒绝提供。根据法律,有关犯罪数据的信息应该对公众开放,为此我们提起了诉讼。”

  4.他国传播法律法规提醒者

  从技术上,信息传播已无国界之分。但当信息向本国以外的地区传播时,当地国的法律制度、出版法规应当成为传播行为首要考虑因素,否则将难免触犯他国的法律法规,遭遇法律风险。而提供这一法律支持的,仍然是媒体内的法务部门。2006年8月29日登上纽约时报网站(Nytimes.com)的英国读者,不能点击标题为“英国恐怖攻击细节浮现”(Details Emerge in British Terror Case)的新闻。网页上写明原因:“根据法律顾问的建议,本文无法提供给英国Nytimes.com读者。此乃遵照英国法律禁止在审判前公开不利于被告之信息的相关规定。”网页采用目标性广告的技术,阻挡了英国读者进入文章页面。

  在此事中,纽约时报公司副总裁兼助理法律顾问George Freeman表示:“我们的立场是,尊重该国的法律。” “尊重该国的法律”是所有媒体在对外传播中所应坚持的立场,但尊重的前提首先是了解,因此,媒体内部的法律事务部应有至少一人熟谙传播目标国的出版法律制度。

  小 结

  中国大陆的部分媒体已经建立了依据自身特点的、专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也拥有自己专门的媒体法务人员。比如央视、央广、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湖南广电集团等等。只不过由于发展阶段和媒体定位的差异,对法律顾问的安排和使用,目前中国大陆的媒体均带有各自的特点。比如,湖南经视成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小组,聘请一家法律事务所作为常年顾问,法律事务所每天都派一到两名律师在台里值班,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相关事务的处理服务,法律工作的主要内容,除了审查大量的合同,防控经营风险外,重点就是对涉法节目进行把关和评估。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将预防法务和治疗法务合二为一了。

  当下中国大陆的媒体机构的内容环境也正在向更为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未来的客观性报道、批评性报道、突发事件、现场报道所占比重将会越来越高,加之国民权利意识的逐步提升,可预见传播行为中潜在的法律风险也越高。因此,媒体法律事务部门在报道前期、中期、后期所能做的预防与防范工作也越显重要。■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本文为教育部社科规划一般项目《网络传播伦理案例、问题与对策研究》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12YJA8600242012。

  注释:

  ①根据2014年3月27日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前法律处处长、法律事务负责人徐迅的电话采访记录整理。

  ②[美]泽莱兹尼(Zelezny,J.D)著,张金玺、赵刚译:《传播法:自由、限制与现代媒介》第2~3页,清华大学出版社

  ③根据2011年5月电话采访中央电视台版权处石村的记录整理。

  ④李申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程》第29页,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企业法律顾问”又称:公司律师、内部律师,等均指企业内设的法律顾问。

  ⑤⑦李申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程》第40、39页,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⑥美国《纽约时报》副总编辑、总法律顾问助理David McCraw在2011年4月由财新传媒主办,耶鲁中国法律中心、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合办的“法治进程中的新闻专业主义”会上的发言,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吴琳记录整理。

  ⑧Hazard, Jr., "Lawyer for Lawyers ": The Emerging Role of Law Firm Legal Counsel, 53 U. KAN.L. REV. 795,795(2005)

  ⑨Sarah Helens Duggin, The Pivotal Role of The General Counsel In Promoting Corporate Integrity and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Saint Louis University Law Journal (2006-2007)

  ⑩郭震旦:《〈纽约时报〉如何避免新闻官司》,《当代传播》2003年第1期

  [11]胡钢:《反击CNN—CNN与美亚在线域名案的法律对策分析》,网络律师网站http://shoubu.com/second/content.asp?no=224 ,2003-5-14

  [12]《美媒体雇佣律师打官司 只为讨要科比案知情权》,《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体育》2003年9月2日,9:10,http://sports.sohu.com/63/21/news212732163.shtml

  [13]参看吴钢:《国外企业法律顾问的运作》,《冶金经济与管理》1998年第5期

  [14]《中国改革》,《财新》 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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