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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2020/3/24 字体: 来源: 作者:王启明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
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要件是:确认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须以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
接受单位的全面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的特点等予
以综合评判。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用工不规范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
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需对双方当
事人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认定。而判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主要依据
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双方主体是否适格,即争议双方是否符合劳动法规
定的法律主体资格。二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用人单位依
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进而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
务的组成部分。以上三个要件须进行综合认定,不能孤立地以某一个条件作为认
定标准。其中,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最基本、
最重要的一个要件:劳动者不仅需要提供体力、智力等劳动义务,还要接受用人
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并严格遵守其规章制度,紧密成为其整个公司的人事
组成。反之,如劳动者只是提供劳务,即双方只有经济关系而无管理与被管理的
关系,则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仅成立劳务关系。此外,双方是否连续稳定的从
事工作,也是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要素之一。通常来讲,劳动关系中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具有长期、持续、稳定性。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
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
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
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
分。
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未建立劳动合同,但只要劳动者具有劳动
主体资格,从事工作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围,并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即可确
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证据方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就其与用
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下面的案例中刘秀梅入职张家小馆从事面点师工作,约定月工资 4200 元,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 年 10 月 3 日 22 时 30 分许,被告工作中摔伤,
后送至赤峰市医院治疗。张家小馆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入两种方式向刘秀梅四
次发放工资。上述查明的事实,有银行明细查询打印件、文字资料及工作服照片
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
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总刘秀梅提供了认定劳动关
系的有效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张家小馆提出其与刘秀梅不
存在劳动关系等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张家小馆饭店与刘秀
梅存在劳动关系
1 。
2017 年 6 月 7 日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受伤后,原告负责人刘玉双将被告
送往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治疗,被告在阜新矿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 48 天。出院后霍洪财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向库伦旗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
关系。2018 年 1 月 12 日库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确
认霍洪财与库伦旗扣河子镇美城压力砖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库伦旗扣河子镇
美城压力砖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霍洪财之间不存在
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库伦旗扣河子镇美城压力砖与被告霍洪财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表、考勤记录、
工作证、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而本案中除了其他劳动
者证言之外原、被告均未提供以上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不
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从被告霍洪财在仲裁庭庭审中自认的
1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 04 民终 3746 号
(在原告处工作的时间不确定,临时工,下雨种地之前)事实上看被告在原告处
工作的时间是短期不稳定的,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
2 。
同时需明确的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
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用人
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予认可,此时用人单位就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足
的证据予以证明。用人单位需证明其对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经济和人身上的隶属性。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后果。
案例链接:候永红在 2012 年 8 月份正式到荣信公司工作,从事司炉工工作,
荣信公司按月给其发放工资。候永红入职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荣信公司
也没有为候永红缴纳社会保险。2017 年 5 月 1 日 17 时 36 分,候永红驾驶电动
车行驶至厂区门口,在 110 国道 547Km+800m 与荣信公司门前的丁字路时,与王
浩然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候永红当场死亡,事故责任同等。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荣信公司与侯永红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针
对该争议焦点,荣信公司主张侯永红工作时间比较自由,入职时也明确与荣信公
司达成了口头的雇佣关系,但其在一、二审诉讼中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
侯杰、马丽国对上述事实不予认可,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荣信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
法律后果。根据候杰、马丽国提供的相关证据,侯永红接受荣信公司的劳动管理,
荣信公司为其发放工资,侯永红从事的司炉工工作系荣信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鉴于荣信公司与侯永红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具备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故荣信公司与侯永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认定劳动关系时其他劳动者提供证人证言的效力:在鄂托克旗宏钜商贸
有限公司与刘改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中,宏钜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鹤在
交警部门接受询问时,认可是其雇佣周海龙从事司机工作,宏钜商贸公司的车辆
管理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接受询问时,亦认可其与周海龙系同事关系。
二人在仲裁及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在交警队的陈述予以推翻,但该陈述是事故发生
后的第一手资料,宏钜商贸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推翻,最终法院还是认定
证人证言有效
3 。此处提示用人单位,证人证言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具有很高的法
2 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 (2017)内 0524 民初 387 号判决书
3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 06 民终 557 号
律效力,应予以重视。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结合司法实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要有证据保留意
识。对劳动者而言,工作证、发放工资的记录、工作服、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
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法律对其证明责任的
要求更高。如果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非劳动关系的其他关系,应注意避免涉及劳
动关系的因素,同时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身的主张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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