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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钢合同败诉被指国资流失或存幕后交易

2010/10/25 字体: 来源: 作者:

2010年8月23日,北京微雨,刚刚过了早晨9点钟,由山东风尘仆仆赶来的董立才,这位将近古稀之年的老人头发花白,已经不知道是第几次到北京反映情况了。他虽然语气平和,态度和蔼,但他给我们带来的信息却不容乐观:济南钢铁集团(以下简称济钢)下属的石门铁矿因一合同败诉,每年需向胜诉方提供低于市场供应价近十倍的铁矿石,而在董立才看来,这个合同是不应该败诉的,作为济钢的老职工,眼睁睁看着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实在痛心不已。

两份合同济钢败诉
“幸运”民企狂赚差额

  济钢下属石门铁矿的机修厂和移山矿业有限公司在2003年和2004年签订了两份合同,在这两份合同的约束下,石门铁矿败诉。据董立才叙述及相关资料证明,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3年2月10日,济南石门铁矿与苍山县华盛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苍山华盛)签订了《机修厂租赁合同》。约定:出租该厂设备,厂房、办公设施;租期8年,期限到2011年2月10日。苍山华盛一方需负担石门铁矿原有30名职工的工资及养老保险等,双方签约人分别为石门铁矿的法人代表何有恩和苍山华盛的法人代表张志友。
  2003年6月13日临沂移山矿业有限公司(下称移山公司,其股本构成:石门矿75%,刘岭矿25%)与苍山华盛签订矿石出售合同。约定:移山公司每年售给对方铁矿石10~15万吨,单价20元/吨;自2003年6月9日到2008年6月9日,期限5年。双方签约人还是石门铁矿的何有恩和苍山华盛的张志友。
  2004年2月1日,石门铁矿与苍山华盛签订《铁矿石供应补充协议》约定:石门铁矿供应对方铁矿石15万吨/年,单价20~40元/吨;履行期限自2004年1月29日,没有约定终止合同期限,并在原有30名职工的基础上增加负担石门铁矿50名职工的工资及养老保险。与上两次的合同一样,签约人没有变,还是何有恩、张志友两人。据查,在2004年2月,与石门铁矿供应的类似铁矿石价格已经飙升到 200 元/吨左右,所以每吨20~40元的铁矿石的价格真是优惠极了。
  石门铁矿的总公司——济钢集团在铁矿石疯长、自身铁矿供应不足的前提下,似乎意识到了什么,于2005年8月16日,总公司以济钢体字(2005)29号文件,禁止石门铁矿对外销售矿石、矿粉,9月2日石门铁矿遵照总公司的要求,停止供应苍山华盛矿石,苍山华盛当然不同意——合同中写得清清楚楚,石门铁矿供应铁矿石要到2008年,凭什么单方终止合同?难道你方是后悔当初卖得便宜了?但也不能单方终止合同。于是,同年11月15日对方起诉到苍山县法院,请求石门铁矿履行矿石供应合同。
  此案经苍山法院审理,经历了一审二审判决,最终判定石门铁矿败诉。而且这个最终判决让案件的另一方——苍山华盛有了一个意外的收获:原本购销合同的有效期到2008年,可是官司一路打下来,苍山华盛在最终的二审判决后,合同供应期竟然延至2011年,具体详情如下:2005年12月13日,苍山法院一审判决(2005苍民初字第2710号):被告石门铁矿继续履行2004年2月1日《铁矿石供应补充协议》,期限虽没有约定,可以根据2003年2月10日《机修厂租赁合同》,推理履行期限到2011年2月10日。石门铁矿提起上诉,2006年3月21日,临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4月5日石门铁矿申请再审,后山东省高院指令临沂中院复核,2008年3月27日,临沂中院驳回石门铁矿再审申请。这个判决意味着苍山华盛有限公司占了个大便宜:参考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鲁城矿区品位32~35原铁矿石2006年到2008年的均价为350元/吨,苍山华盛蔬菜食品公司同类产品的采购价格在20~40元/吨(平均采购价在30元/吨),这样,苍山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就能获得平均320元/吨的采购差价,按照购销合同济钢约定每年15万吨的供应量,理论上,苍山华盛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每年将得到4800万元的差价收入,3年是1.44亿元,如果上溯到2008年之前的5年,累积差价合计大约为2.5亿元,这么大的一个便宜着实让人欣喜!况且铁矿石在未来有明显走高的趋势。人们不得不折服苍山华盛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真是一个非常幸运的民企。而这种“幸运”是得益于苍山华盛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决策者的智慧还是石门铁矿部分领导的糊涂?
  一个巴掌拍不响,当你伸出一只手时,必须有另一只手及时配合才能完成一拍即合的动作。
  总之在与济钢集团石门铁矿的这场合同纠纷中,让济钢这个财大气粗的堂堂国企最终败下阵来,这也许证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铁律,大企业不一定会赢,小人物也不一定会输,此案也该就此画个句号。
  可是眼前这位古稀老人——董立才,为什么千里迢迢三番五次地为此事上访奔走呢?

再审申诉戛然而止
独角戏舞者董立才

  董立才何许人也?
  董立才退休前系济南钢铁集团石门铁矿矿长,鲁南矿山公司经理。
  他与这个案件有何干系?
  2008年7月,济南钢铁集团石门铁矿曾下发了一份委托书,大致内容是委托董立才在上述《机修厂租赁合同》及之后铁矿石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代为办理诉前联系,推荐律师,代收转交书面材料。委托人为现任石门铁矿矿长夏焕德。
  也就是说董立才受托时间是在石门铁矿败诉后的4个月,这或许说明了济南钢铁集团石门铁矿对此判决心有不服,积极找人委托,想再次申述。
  董立才在石门铁矿工作了30多年,最辉煌的时候曾管辖11个矿区,作为冶金系统的全国劳动模范光荣地出席了人民大会堂的表彰会,对矿区的一草一木都有深厚的感情,临危授命,自然责无旁贷。接到委任,董立才迅速行动,向石门铁矿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提交了一份书面的情况说明材料,直截了当地指出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购销合同的履行期限按照2003年6月的租赁合同的期限,是缺乏客观依据的,租赁合同与后续的矿石供应协议性质不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第二,苍山华盛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志友对石门铁矿原矿长何有恩有行贿行为,这一行为使其能顺利拿到2004年2月《铁矿石供应补充协议》(原矿长何有恩已于2004年6月18日被苍山检察院审查,何有恩承认在2003年8月和2004年1月签订矿石补充供应协议前接受苍山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张志友贿赂款合计13万元,何有恩已因为有受贿行为在2005年4月30日被判有罪)。第三,铁矿石价格是矿石供应协议的基础,由于铁矿石在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铁矿石的价格急剧攀升,远远超过当时双方的预见,并且该客观事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而发生,符合情势变更情形,在该条件下继续履行合同明显有失公平。
  而济钢的相关领导也积极支持董立才的再申诉行为,董立才给当时济钢集团董事长王军发去一个短信,表达了自己对此案再申诉的决心:“……石门的供矿合同只要公司坚持法律程序,挽回损失和影响大有希望……”此短信很快得到济钢集团的响应,他接到济钢纪委的电话,通知其去济钢并委托其到相关部门递交申诉材料,董立才更是乘胜追击,在北京找到了法大律师事务所,委托其做本案代理,几经周折说服法大律师事务所接受风险代理的请求。风险代理是先办案后付费的一种法律委托形式,代理方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果不是对案件有胜算的把握,一般代理人是不会接受这个形式的。几乎所有的准备工作就绪了,只等着把整理好的再申述材料递交法院,提出再申诉。
  一切都向着更合理的目标前进,可是出乎预料,再申诉被叫停!
  这里有一份法大律师事务所《关于石门铁矿与我所签订法律服务风险代理协议的经过汇报》材料,此材料是直接写给济钢集团董事长王军的:“首先感谢您及贵公司的管理团队对法大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在百忙之中委派纪委书记王景洲主任和贵公司法律顾问室罗科长、石门铁矿的夏焕德矿长和王书记到北京签订协议……夏矿长对本案发表如下意见:1.要打官司是董立才的个人行为,退休了没事找事做。2.矿上以前请的律师还没辞退怎么又可以请律师?3.风险是双方的……如果输了,法大所或者董立才要赔偿石门铁矿损失……”
  夏矿长的这些意见似乎是对法大律师事务所法律代理的条款不满,当然,律师事务所有很多,夏焕德矿长有权选择新的律师做代理。可是据调查,自从2008年11月的北京之行之后,石门铁矿对此事就保持了沉默,继续履行这差额巨大的铁矿石供应合同,这种行为是否是默认了供应合同是合理的?董立才真是无事生非没事找事?难道法大律师事务所在材料结尾中提到的情况是真的?法大在材料中提到:“事实上,2008年8月,贵公司直属石门铁矿的董立才持石门铁矿《委托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就临沂市中级法院驳回石门铁矿的再审诉申请,到我所联系聘请律师……我们也为老矿长虽已退休,仍然关心国家、企业的损失,关心职工利益的热心所打动,接收了有关该案的材料……我所认为石门铁矿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其法定代表人夏焕德的上述表述说明不想打这场官司。不是我所不愿意努力为贵公司挽回损失和颜面,而是夏焕德矿长认为把矿石卖给蔬菜公司没有损失。”
  董立才成了孤独的舞者,这么多年来一直花着自己的养老钱在北京和临沂之间奔波着,此案的败诉方石门铁矿停止追究行为,胜诉方自然也安然无恙,没人想将此事进行下去。为什么?!
  唱独角戏的董立才相信:人在做,天在看。
  就此,我们特地通过当地宣传部联系到石门铁矿的所在地核实情况,不巧,当事人夏矿长不在,其办公室一名王姓员工拒绝就此事回答任何提问,我们委托这位王先生向夏矿长转达我们的来意并于2010年9月16日发短信给夏矿长:“夏矿长您好,我报收到读者董仕超来信,反映贵矿与张志友合同纠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特向您核实如下情况:1.目前矿上是否还按照原有合同供货给华盛?2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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