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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状告“流氓软件”侵权案首例胜诉 网民获赔94元

2008/6/19 字体: 来源: 作者:


2006年9月4日开始,一群由全国各地“流氓软件受害者”所组成的网友联盟几乎以“每周一诉”的速度先后在北京、重庆、济南等地起诉了中搜、雅虎、易趣等软件厂商,但之前均因证据不足而以败诉告终。作为“联盟”成员,网友何先生于2006年9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提起了侵权诉讼。何先生说其在下载QQ密码防盗专家特别版共享软件时,却不知不觉地被强制下载安装了“很棒小秘书”广告软件,然后电脑就不断弹出广告窗口,删也删不掉。且“小秘书”会占用电脑CPU的使用率和内存空间,导致电脑运行速度缓慢。何先生认为,“很棒小秘书”侵犯了他的知情权、选择权,也造成了他的财产损失,而且很棒公司通过“小秘书”软件整合的富媒体记录他的网卡物理地址,分析他的搜索行为和上网习惯,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为此,他对“很棒小秘书”软件的厂商上海很棒信息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很棒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和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传播“很棒小秘书”软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他的修复损失150元中的94元(以纪念联盟成立于9月4日)。很棒公司却辩称,他们提供的“很棒小秘书”软件都是免费软件,属于赠与行为,只要该软件的使用不会导致用户的损害,就应认为赠与人尽到了基本义务,而且很棒公司在网站首页对有关产品作了介绍,并为用户提供了客户服务联络渠道,以合理方式进行了全面告知。法院一审认为,很棒公司的不当行为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了侵犯。原告何先生求助于专业的信息技术公司并为此支付清除软件的费用符合常理,被告对此应承担责任。但何先生输入的关键字系向商业运作的搜索引擎或地址搜索栏提交,并非私人之间信息的秘密往来,故未侵犯何先生的隐私权。一审判决后,很棒公司很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认为,对所接受的商品和服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是否需支付相应的对价无关。任何新兴行业的发展都存在着发现不足、改进问题、继而成熟完善的过程,互联网企业亦不例外。从很棒公司在接到何先生的起诉后,已及时采取了措施,在很棒小秘书软件许可协议中明确表述了关联网名产品功能及卸载方法,由此可见,该补正行为不但是应当的,而且是可行的,丝毫未产生如很棒公司所言的对互联网行业长远发展的不利后果。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摘编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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