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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与力帆商标诉讼:局部胜利的孤岛

2008/12/2 字体: 来源: 作者:

    日本本田和重庆力帆之间的商标诉讼,是汽车行业所有中外知识产权纠纷中惟一的外方胜利案例。

  本田和力帆的争端由来已久。重庆力帆的前身是重庆轰达实业有限公司,1997年开始生产摩托车整车。当1995年轰达向无锡某企业花4万元买来“轰达HONGDA”商标,并向国家商标局注册“轰达SINO-HONGDA”商标时,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对此提出异议。本田认为,“轰达”的汉语拼音和本田的英文就相差一个字母G,本田的是HONDA,轰达汉语拼音字母是HONGDA。1997年7月1日,国家商标局裁定本田提出的“轰达SINO-HONGDA”商标侵权异议成立,因此这一商标不予注册。

  1997年,中国国家商标局裁定后,本田在中国打假过程中仍然发现标有“HONGDA”标志的力帆摩托车在卖。2000年,本田在浙江温岭市、江西南昌市工商局的帮助下,对市场正在销售的标有“HONGDA”标志的摩托车发动机进行了取缔,南昌工商局和温岭工商局分别给经销企业处以61万元和4.2万元的罚款,并将发动机上的“HONGDA”标志除掉。

  2001年11月,重庆轰达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力帆实业有限公司,完成了由“轰达”向“力帆”的变身。2003年,力帆集团销售收入达60多亿元人民币,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排名中国摩托车行业第一。

  但是,本田发现力帆的侵权行为一直存在。2001年4月,本田向力帆集团发出警告信,希望其全部停止侵权行为。交涉未果后,2002年7月24日,本田携大陆旗下的五羊本田、新大洲本田、嘉陵本田坐上原告席,以商标侵权为由指控位于北京通州区的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以下简称自立商店)店主曹亚文、重庆力帆摩托车厂以及力帆集团侵犯了本田“HONDA”的商标专用权,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2502万元,并要求法庭认定“本田”为驰名商标。本田拿出的证据是其购买的三辆力帆摩托车——“力帆LF100-4”与“力帆LF110-B”使用的“Hongda”标志与日本本田的“Honda”相类似。

  日本本田北京办事处对外发言人朱林杰说:“力帆在摩托车同类产品中使用与本田公司相似的商标,极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原来消费者可能想购买本田公司的产品,可是看到商标相似的产品转而购买了力帆的产品,损害了本田和消费者的利益。”

  对此,力帆称涉案摩托工艺粗糙,不是自己所生产,自己也是中国假冒摩托车的受害者。此外,力帆还称本田起诉力帆是因为在越南市场上处于劣势,并以中国摩托车行业整体利益为由,呼吁各界支持。

  而本田在中国摩托车行业的“挑事者”形象也已经深入人心(2004年以前,本田已经在中国发起了7起知识产权诉讼,其中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加上其是日本企业的关系,非常容易遭致媒体和公众的反感,因此,对于本田,媒体并没有好脸色。

  有观点称:“在市场和利润被不断瓜分的环境下,日本摩托车企业普遍感到了惶恐和压力。自2000年以来,本来在东南亚市场一统江山的日本摩托受到中国尤其是重庆摩托的猛烈进攻。凭借物美价廉的优势,中国摩托企业已占据了东南亚近80%的市场份额。”据统计,中国每年生产的大约1100万辆摩托车中的近900万辆是“盗版”日方产品,其中200万辆出口到亚洲各国。在中国市场,日本本田、雅马哈、铃木、川崎重工先后针对知识产权开展了多次大规模行动。

  只有少数媒体对中国摩托车行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危机忧心忡忡,对行业普遍拥戴的仿冒发展道路的前景深刻忧虑:“有日本企业认为中国摩托业90%的技术侵犯了日本的专利。”“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要自己设计制造有自己知识产权的产品。”

  但是,在如此有利的舆论条件下,力帆却自毁长城,出了一记昏招——注销了重庆力帆摩托车厂,不免给人以做贼心虚的印象。2004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HONGDA”标志与本田注册商标“HONDA”二者相近似,涉案的“力帆”摩托车上使用的“HONGDA”“LIFANHONGDA”、“LIFAN-HONGDA”标志,已构成了对“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一审判决,力帆实业公司赔偿本田公司147万余元,并停止制造、销售标有“HONGDA”等标志的侵权产品。此外,北京一家销售力帆摩托车的店主也被判决赔偿对方6000元。

  法院还指出,力帆实业在对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及申请注销之前,明知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已为未决诉讼中的被控侵权行为人,因此其行为具有使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逃避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观恶意,其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田的胜利只不过是有限胜利,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告公司被注销而没有得到支持,巨额索赔也被认为没有根据。然而,与本田在其他诉讼中的全局失败相比,对力帆的有限胜利给了本田一个喘息的孤岛。

    来源: 《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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