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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最大知识产权赔偿案未了局

2011/2/9 字体: 来源: 作者:

     长达八年的武汉晶源维权案已尘埃落定,但其真正后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不能做出评定。武汉晶源作为这宗国内最大知识产权赔偿案的主角,其感慨显然发人深省:“赢了官司、输了时间、丢了市场”

     文  本刊记者 薛子进

     2010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分工涉及法院、检察院和国务院下属23个部委。 通知的第二十八条为:“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确权和侵权诉讼程序,简化救济程序,加大民事赔偿和裁判执行力度,提高审判效率(高法院负责)。”

  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武汉晶源”)董事长彭斯干对此举由衷地感叹道:“这个通知早一点出台就好了”。因为他的企业经历了一场长达8年保护自主发明专利权的诉讼,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却又深陷在执行的泥潭里,至今仍无法前进。
 

  被最高法院列为2009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我国200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列举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大乃至于在国际上都有重大影响”的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其中唯一的发明专利案,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下简称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公司两家企业共同侵犯武汉晶源发明专利权,这是一个涉及到我国企业自主研发的清洁能源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专利权保护的案件。

  经过8年的漫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终审认定,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两企业共同侵权成立,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武汉晶源经济损失5061万元。

  最高法院在详解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时评价:“本案是目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最高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组成5人大合议庭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本案判决对于保护和推动所涉环保领域的技术革新具有重要意义”。

  在“2010中外企业知识产权大会”上,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长蒋志培对“2009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逐一进行了介绍。他希望通过上述案例的介绍,说明法院审理的一些重大案件会影响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走向。

     

  整个案情如同新版“农夫与蛇”的故事

  我国知识产权部门的资料显示,武汉晶源是我国首家专攻减排二氧化硫技术的,并由国家发改委火电脱硫政府特许经营资质认证19家企业中唯一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的企业。

  武汉晶源经过多年自主研发的以天然海水实现脱硫减排的技术,是我国实用火电脱硫核心技术领域唯一的中国发明专利。该技术彻底改变了依靠消耗大量淡水和能源的传统脱硫方法,使脱硫成本降低了三分之二。如在我国沿海电厂推广应用,每年可节省淡水数亿立方米,少排废水废渣数千万吨。

  这项发明早在1995年开始申请专利,1996年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确认并颁发了该技术的“发明专利证书”。

  1996年4月,华阳电业在福建省漳州市建设后石电厂。一年后,华阳电业发现因错购日本富士化水的镁法脱硫设备,环保不达标,电厂项目不能开工建设。顿陷困境的华阳电业寻求武汉晶源帮助,并决定采用武汉晶源发明的纯海水烟气脱硫方法。

  让武汉晶源绝没有想到的是,2000年初,华阳电业在项目建成后竟然宣布,其脱硫采用的是日本富士化水和欧美国家的现有工艺,否认采用了武汉晶源的技术。

  帮助他人走出困境后,自己反被截断生路。有人气愤地评价道:这不是现代版“农夫与蛇”的故事吗?

  在与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协商毫无结果的情况下,武汉晶源不得不寻求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2001年9月,武汉晶源向福建省高级法院(下简称“福建高院”)提起诉讼,状告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侵犯发明专利权。其间,富士化水提出该项专利无效的异议,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和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审理,确认武汉晶源的发明专利有效。

2008年5月,福建高院一审判决两被告侵权成立。2009月12月21日,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共同赔偿武汉晶源经济损失5061万元;华阳电业按使用年限向武汉晶源支付专利使用费,直至专利期满(共两台机组每台每年24万元)。

  

  国内外媒体和专家学者高度评价这一案件

  国内社会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武汉晶源专利案判决。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和法制日报等国内媒体纷纷报道评论,认为该案判决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创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英、美等国外媒体也对该案进行了积极的报道和评论,英国著名《经济学人》杂志今年10月载文:“一家武汉公司在针对福建及其日本供应商擅自使用其脱硫专利工艺的诉讼赢得700万美元,这表明:如果创意(创造)得到保护,中国人将产生更多的创意”。

  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今年9月刊,开头强调美国总统奥巴马和中国总理温家宝都将可持续发展寄望于清洁能源知识产权战略,文中将武汉晶源(CEPT)专利案列为中国清洁能源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标志。

  世界知识产权专家也对此案予以高度关注。

  美国斯坦福大学美国亚洲技术管理中心主任、担任日本政府科技顾问的理查德·丹榭教授赞扬:“中国晶源公司开发成功的海水法减排技术,是中国对世界绿色能源技术的杰出贡献”。

      尼克松皮博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约瑟夫·巴赫博士:“晶源维权案一审胜诉,反映了中国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这起案件可能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如果你们赢得终审,那将标志出中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能力”。

  

  执行艰难凸显胜诉者的窘境

  面对来之不易的胜诉,武汉晶源董事长彭斯干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他的企业“赢了官司、输了时间、丢了市场”。

  他忧虑的告诉记者,本案涉及我国首例使用自主专利的大型火电脱硫工程。由于华阳电业和富士化水的侵权,导致在当时国际竞争激烈的我国火电脱硫市场上,产生了“中国没有火电脱硫核心技术而必须依赖外国”的社会影响,直接促成了随后出现的全行业外国技术垄断局面,形成“脱硫整套工艺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从国外引进”的行业现象。

  2004年12月,珠海发电厂一期工程部分采购招标书注明:“脱硫关键设备整套工艺技术应从国外引进,其它设备国内配套”。

  2008年1月,国家有关部门在斯里兰卡普特拉姆燃煤电站项目“海水脱硫工程招标书”中明确规定:国内“投标方应与拥有海脱硫技术知识产权或使用权的外国公司合作参加本工程的投标与可能的承包工作。该外国公司应为本工程的合作提供支持函”,同时建议选择合作的外国公司中也包括富士化水。

  这项规定要求中国公司必须与外国公司合作并取得他们的授权。

  彭斯干对此称之为外国公司享有“超国民待遇”。特别是对富士化水而言,它因为在漳州后石电厂的脱硫技术不达标才盗用武汉晶源的专利,反而因“外国身份”可以参与该工程,可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公司却被无情地排除在外。

  个中的苦味,真让人叹息。

  武汉晶源“海水脱硫法”发明专利证书上写明:“本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这项专利从1995年12月申请开始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5年,仅仅剩下短短的5年保护期,又有谁能不着急。

  更让彭斯干着急的是,本案已于去年底最高法院终审判决,但至今为止还没有开始执行。

  记者了解到,本案的执行“下放三级”到福建省顺昌县法院,其间最高法院先后以“华阳公司申诉并申请暂缓执行”等理由,两次下发暂缓执行决定。2010年11月6日,暂缓执行的法定期限已满。

  不久前,记者在顺昌县法院执行局采访时得知,法院已通过电话答复武汉晶源,本案准备从12月中旬开始恢复执行。

  

  从武汉晶源专利案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我国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曾专门针对武汉晶源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个案子从法律层面来看,好像是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一个技术权益之争。但是从产业来看,是一个先进的、资源节约型的海水法,与落后的、资源耗费型的石灰石法之间的技术选择之争。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知识产权问题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早就超出了法律领域的本身,从国际层面来看,它是WTO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游戏规则。从国内层面来看,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形成国际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战略工具。”

  2010年12月5日,吴汉东教授、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陶鑫良、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李顺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新明、北京大学教授张平等国内一些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讨武汉晶源一案。专家们认为:该案是一起难得的中国企业在清洁能源领域运用知识产权,走向国际产业链高端的范例,体现了我国发展方式转变的方向和希望。我国司法界视为经典大案的知识产权、国际社会视为中国创新标志的专利技术,理应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专家们还特别强调:从美国《时代周刊》2009年12月突出以工人形象为代表的中国制造,到英国《经济学人》今年10月突显了以武汉晶源专利案为代表的中国创造,这一变化发人深省、意义重大。

  在最高法院终审判决之后,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对胜诉者的窘境也提出了思考:武汉晶源虽然最终胜利,但是其旷日持久、举步维艰的维权经历,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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