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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侵权”案出现不同声音

2011/3/28 字体: 来源: 作者:

     尽管部分出版界代表昨天在京与百度公司进行反盗版谈判还没实质性结果,但本报记者昨天分别采访了出版界、互联网企业以及法律专家,对百度文库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条款——互联网“避风港原则”,出版界和法律界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谈判破裂

  “文明艺术家与野蛮工程师的立法战争”

  昨天下午,由长江文艺出版社副社长黎波、新经典图书文化公司外国文学总编辑黎遥、万榕书业创始人路金波、磨铁图书老总沈浩波以及作家慕容雪村、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相关负责人张洪波等组成的出版界代表和百度进行了正式谈判。谈判前,路金波表示:“我们准备得非常充分”,更称“这是文明艺术家与野蛮工程师的立法战争”,但最后的谈判结果似乎不容乐观。

  昨晚7点,路金波通过微博公布:“与百度谈判完全破裂。未取得任何结果。”此前一直积极发布维权消息的沈浩波和张洪波微博,也从昨天下午开始双双陷入沉寂。但在沈浩波“哑火”后,路金波似乎“火力全开”,他在微博中写道:“越研究百度文库,越研究法律,感慨如此猖狂的大规模盗版真是丧心病狂。我说,要是中国首富因为侵犯著作权被关进监狱,才是普法的大事件啊。”他甚至表示:“百度文库有278万‘份’文学作品供用户‘分享’,包括全部有网络传播价值的文学图书和原创作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李彦宏可被判七年徒刑。这是颠覆文明秩序的重大事件。我个人将拒绝与百度代表握手。”

  ■出版界不同声音

  把百度当“贼”其实不妥

  谈判破裂,似乎也在一些出版人的意料中,因为他们有不同的意见。全国工商联书业商会副会长、北京新华先锋图书文化公司总经理王笑东昨天接受记者采访就直言,自己的想法和昨天参与谈判的出版界维权代表不同,“作家和百度本来就是人民内部矛盾,但他们把百度说成是‘贼’就过激了;而且百度对反盗版的问题愿意谈判,说明百度有诚意,出版界应该心平气和地和百度来谈而不是指责。”

  在强调自己不想“被代表”后,他直言,出版界和百度应该是朋友而不是敌人,“为什么这么多人喜欢用百度文库?因为它提供了这样一个文件共享的平台,满足了网友和读者的需求;所以百度文库其实是符合读者的需求的,我们的出版人应该看到这种需求”。为此,他认为,“现在顶多是朋友的一些行为损害到了出版人的利益;但在如今国内互联网版权意识薄弱的大环境下,指责百度是贼,这显然是不妥的”。

  认为利益分成模式可行

  路金波在昨天的谈判前曾透露,这次维权,他们提出的是赔偿加“先审核后发布”新模式。而从谈判结果看,这个方案似乎没有得到百度的认可。对此,王笑东也认为,其实百度文库真正让作家不满的,说穿了就是自己的利益被侵犯,但这其实不难解决,“可以提出一个利益分成的模式,所以不要先把话说得很难听”。

  他随后列举自己思索的分成模式,“百度文库不是每个月有很高的广告收入吗?那其实可以根据网上作品的点击率进行利润分成。比如每个月统计版权作品的点击数,然后根据相应点击数提供广告收入的分成”,他认为,这个技术问题对百度来说并不是很难。至于点击率造假,他认为:“这对百度这样的技术大公司来说,应该也不是问题。比如一部作品打开后多久算一次点击,或者翻了多少页算是有效点击,这些都可以有技术操作的模式。”

  ■聚焦避风港原则

  现有条款界定侵权太难

  在百度和出版界的维权纠纷中,互联网的“避风港原则”被反复提到。所谓“避风港原则”,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百度文库的行为是否符合避风港原则?昨天出版界和法律界人士则有不同的解读。

  王笑东认为,百度的搜索引擎服务是提供搜索和链接,但百度文库是百度直接提供了空间,因此不属于搜索和提供链接,所以已经超越了“避风港原则”,从这一点上来说,百度文库的确是侵权了。

  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吕军认为,尽管百度文库不适用于“避风港原则”,但对百度文库是否构成侵权,在法律上其实还是很难界定。他提出了两个难点:一是判断是否侵权行为难以界定,二是涉嫌侵权的主体都很难界定。

  对于第一点,他指出,对于著作权来说,判定侵权的重要标准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但比如网友在上传时标明作者,不收任何费用,且声明是用于学术目的,那就很难说网友的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他比喻,这就好比网友将一篇文章转发在自己的博客中,但声明是学术交流,这点在著作权法中有明确免责条款。

  至于第二点,他认为,在网友是否侵权难以界定的前提下,那百度文库是否侵权主体就更难认定。对于出版界强调的百度通过网友的共享文件而获利,就是明确以营利为目的,他认为,这并不能证明百度就是侵权的主体。他打了个比喻,一个大型超市提供免费的寄包箱,但顾客在其中存放了一些违法物品,并让其他人知道密码可以取阅,你可以说超市提供这个空间就是违法吗?尽管超市寄包不收费,但寄包服务,其实也是经营的一种条件,所以这种行为也有营利目的,但你可以说这种营利行为就侵犯他人的权益吗?从法律上来说,这种构成侵权的因果关系并不直接,所以百度文库是否是侵权的主体,这一点也很难确定。

  【相关链接】

  网上提供可借鉴模式

  在反盗版方面,记者发现,一些文学网站“反三俗”的方法其实值得借鉴。记者了解到,盛大文学在互联网内容管控上设置了三重关卡,一是技术屏障,即通过技术手段过滤有害内容;二是设立审读室,以人工审查方式进行审阅;三是设立有奖举报,发动网友参与内容监督。在此基础上,盛大文学又相继成立了大学生及专家评审团。评审团的成立是盛大网络内容监控体系的一个有力补充。有专家认为,这一举措非常必要,对互联网行业反对低俗内容起到了示范作用,事实验证这也是切实可行的监控方法之一。

  也有网络界专家认为,这种模式其实为百度提供了一个借鉴模式,比如可以建立一个版权作品数据库,上传作品进行关键词解析;另外也可聘请业内人士对上传内容进行监督。但吕军认为,百度文库的内容太大,要对所有作品都进行审核可能在技术上很难,他认为,百度应该尽告知义务,就是在网友上传文件前,告知其不得上传版权作品用于商业用途,“这个工作是百度应该做的”。

  新报记者|茅中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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