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花巨资为企业做宣传的网站,却被同行“剽窃”引用。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0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其中一件就是关于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网页纠纷案件。在2010年4月,沈阳机床集团突然发现沈阳有两家销售机床的企业新建网站与SMTCL网站内容雷同。网站中共40页网页使用与沈阳机床集团相似的网页,包括网页中的图片、文字、产品外观矢量图、FLASH动画、360度产品全景展示图、产品切削加工影片等,只有个别文字、联系方式、单位名称等不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樊志军介绍,2010年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领域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37件,比2009年上升39.9%,其中著作权案件289件,专利案件75件,商标案件41件,技术合同案件14件,不正当竞争案件8件,植物新品种权案件1件,其他案件9件。
【案件一】
沈阳“欢乐海底捞”侵权四川“海底捞”
2010年,无论是“海底捞火锅”还是“海底捞欢乐火锅”在沈阳的餐饮市场生意都很红火。可是,这红火的背后却发生了一场侵权与维权的斗争。
“海底捞”是起家于四川的一家餐饮企业,在北京发展壮大,后来在上海、西安、杭州、沈阳等地陆续开了近五十家直营店。“我们去年进入沈阳,几乎与我们第一家直营店开业同时,沈阳市场上就出现了许多叫‘海底捞’的火锅店。”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地区的负责人对于沈阳众多的“海底捞”曾公开表示,“我们被侵权了。”
据了解,早在1997年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就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了“海底捞”商标。随着公司的壮大,“海底捞”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承载着巨大的商业利益。
目前,四川“海底捞”只在沈阳的太原街、中街和铁西沈辽路上开了三家直营店,但沈阳现在店名中有“海底捞”的火锅店有几十家之多,这严重侵犯了“海底捞”的商标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误导了消费者。
经过长达半年多的证据收集,四川“海底捞”正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沈阳市“欢乐海底捞”火锅店的经营者,认为其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其开办的饭店牌匾中将“海底捞”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在其店内餐具、店内装潢、点餐单、订餐卡等上亦使用了“海底捞”字样,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欢乐海底捞”火锅店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7日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在七日内停止使用带有“海底捞”标识的牌匾、室内装饰、订餐卡和点餐单等,30日内停止使用带有“海底捞”标识的餐具。同时,7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海底捞”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赔偿1万元整。如被告不能按上述协议履行,被告同意按5万元支付原告赔偿费。
【点评】
在经营过程中,应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以防造成混淆,甚至成为侵权者。在我国,企业注册商标和登记名称不断增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两者发生冲突的案件也频繁发生,这其中有偶然性,也有恶意混淆。作为企业经营者,应当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注册登记企业名称时,应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案件二】
40页“雷同”网页著作权纠纷案
成立于1995年的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集团)是一家国有大型机床制造企业,在国内外享有盛名。2006年,为进一步扩大产品宣传、提高产品和企业知名度,沈阳机床集团委托专业设计公司为其设计制作SMTCL网站。其中网站首页菜单项包括:首页、SMTCL产品、SMTCL新闻、SMTCL招标、SMTCL企业、关于SMTCL、人力招聘、上市公司信息及ENGLISH。沈阳机床支付网页设计费363,400元,并且对网站及网页享有著作权。
可是,在2010年4月,沈阳机床集团突然发现沈阳有两家销售机床的企业新建网站与SMTCL网站内容雷同。首页菜单项包括:首页、产品展示、公司新闻、营销网络、企业简介、留言簿及ENGLISH。网站中共40页网页使用与沈阳机床集团相似的网页,包括网页中的图片、文字、产品外观矢量图、FLASH动画、360度产品全景展示图、产品切削加工影片等,只有个别文字、联系方式、单位名称等不同。“这是让人不能容忍的。”沈阳机床集团认为,这两家机床销售企业共同为其销售的与沈阳机床集团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作网络宣传,严重侵犯了网站著作权,并给其企业声誉、产品信誉带来了严重影响造成原告的名誉及经济损失。因此,沈阳机床集团要求两家机床销售企业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事实面前,后两家机床销售企业承认其网站中的产品宣传图片来源于沈阳机床集团网站。
在审理该案件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沈阳梵天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的沈阳机床集团官方网页,是由文字、图片、动画组成,并按照一定的位置关系,有选择地进行编排,将文字、图片、色彩及其组合,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上,具有独创性。社会公众可以借助计算机接触、复制,因此网页属于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且,沈阳机床集团与沈阳梵天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约定,由其享有网页的著作权,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取得网页的著作权,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两家机床销售企业未经沈阳机床集团许可,将其网页内容用于自己的网页中,剽窃享有著作权的网页,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损害了的企业声誉,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沈阳机床集团制作网页的成本较高、两家机床销售企业侵权时间较长、40页侵权网页及主观存在恶意等情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万元。
【点评】
新兴的电子商务业务,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关于著作权、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公众对网页作品特点的知晓程度有限,电子商务又是新兴的商品交易领域,多数公众不知晓网页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是产生网页作品侵权的重要原因。网站的网页设计不是对图片、文字等事实的简单排列,而是著作权人独特构思的体现和智慧的结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作品的范畴,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件三】
“前列康”侵权纠纷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前列康”注册商标的专用人,其拥有的“前列康”商标为知名商标。其生产销售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投放市场多年,每年宣传费用高达数亿元,其产品深受广大患者认同。而在2009年12月27日,康恩贝制药在辽宁百盛新药特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药特药)发现并购买了由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时珍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麦安丽”牌“前列康软胶囊”,单价为97.20元。该商品的彩色瓶贴上印有较小的“麦安丽”文字、图形及拼音,有明显的“前列康软胶囊”字样。而且“前列康”三字较大,“软胶囊”三字较小,且在瓶贴的正面中间显著位置标有红底白色拼音字母的"QIANLIEKANG"。
康恩贝制药认为李时珍生物科技公司作为侵权产品“麦安丽前列康”软胶囊的生产者主观恶意恶劣,此前曾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被法院判决赔偿,仍继续侵权。而大连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连百年生物科技公司)作为经销商和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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