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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之争:尚未解开的法律连环套

2012/2/2 字体: 来源: 作者:

    几经曲折的“解百纳商标注册案”,近日又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200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和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响案件实体裁决结果的证据,如果不予以考虑,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尤其是有可能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判决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05115号裁定,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

  随即,有媒体报道说“‘解百纳’系行业公共资源”、“备受葡萄酒行业关注的知识产权纠纷有了阶段性结论”。事情果真如此吗?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晓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判决只是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中粮长城提出的商标争议请求”,并非直接判定商标争议双方谁输谁赢,该案的法律程序尚未走完,目前“解百纳”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不会因此发生任何改变。已经历经7年多的“解百纳”商标之争,究竟谁是最后的赢家,看来还需要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

  漫长的商标之争

  事件还得从8年前说起。2001年5月,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2年4月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48888号,指定保护商品包括葡萄酒、白兰地、烧酒等,专用期限至2012年4月。

  此举引起了中粮长城等葡萄酒厂家的反对。2002年7月10日,商标局作出商标档撤(2002)187号《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与此同时,长城、威龙、王朝等几家葡萄酒生产企业也以“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为由联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注册申请,要求撤销“解百纳”商标。

  针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张裕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与此同时,长城等公司提出的争议申请也在评审委员会审理之中。2008年5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经过反复论证与多轮评审之后,分别作出了撤销商标局第187号决定的商评字(2008)第05143号决定和驳回了长城等单位的撤销请求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商标争议裁定书,维持张裕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注册。其中的第05143号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目前,“解百纳”商标仍属有效注册商标。

  由于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2008年6月,中粮酒业公司、威龙公司(该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了起诉)、王朝公司、长城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2008年10月,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经过1年多后,于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

  针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中粮酒业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宏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不便发表意见。

  张裕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信法院最终会作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葡萄酒分会秘书长王祖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协会对该事件的观点之前已经有了明确表态,目前没有任何新的意见。

  “解百纳”是否为通用名称

  虽然此案的法律程序错综复杂、历经时间漫长、涉及面广,但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核心问题就是:“解百纳”是否为通用名称?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是,张裕公司就不能用此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如果不是,张裕公司就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原告中粮公司、王朝公司和长城公司等反对张裕公司注册“解百纳”商标的主要理由基本相同,即:“cabernet”系产于法国南部的一种酿酒葡萄品种的名称,是国际上酿制红葡萄酒的主要原料,“解百纳”是对该法文名称的翻译。因此,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同时,“解百纳”也代表了该品种葡萄酒的风格、香型等特点。因此,“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张裕公司认为,第一,“解百纳”为张裕20世纪30年代独创商标名,不是“cabernet”的翻译。更何况,法文单词“cabernet”存在多种翻译,如“加本力”、“加本纳特”、“卡贝奈特”等,“解百纳”与“cabernet”二者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第二,在国内国际所有颁发的葡萄品种相关标准中,都没有“解百纳”与“cabernet”是葡萄品种、品系的说法;第三,在国际葡萄·葡萄酒组织(OIV)法规与葡萄酒国家标准中,干红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并没有任何一种葡萄酒分类为“解百纳型葡萄酒”。

  对于是否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张裕公司认为,1936年以来的近60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关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或者是cabernet一词翻译的说法和记载,而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一些书籍中出现了“解百纳”是葡萄品种或葡萄酒的说法没有任何科学根据,且有关的说法混乱不一、相互矛盾,没有形成广泛性、规范性、明确性的统一标准。显然,短时间相互矛盾的观点不能形成“解百纳”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结论,反而说明“解百纳”没有明确的统一指代,试图统一是不可能的。

  张裕公司还表示,“解百纳”于1931年由张裕公司独创并命名。1937年,经当时“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1959年,该公司又向当时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商标注册。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少数企业才开始使用这一名称,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70余年来,张裕公司一直将“解百纳”作为商标在使用,该商标具有无可争议的显著性特征。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通用名称应当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即应指代明确。从有关辞书、专业书籍的记载及行业协会的说明来看,“cabernet”并非某种特定的葡萄品种,且对“cabernet”亦存在多种翻译,“解百纳”与“cabernet”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根据目前证据,尚难以认定“cabernet”、“解百纳”为指代明确从而具有规范性的某一种葡萄或葡萄酒的通用名称。

  “判断一个产品名称是否成为通用名称,必须根据客观实际使用情况来定,并无一个绝对的标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解百纳”商标是否丧失显著性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是否丧失显著性,成为“解百纳”能否作为有效注册商标的法律基础。

  原告中粮酒业公司、王朝公司、长城公司认为,即便张裕公司将“解百纳”作为商标使用,但由于其不规范使用和长期疏于保护,多年来,“解百纳”已被葡萄酒行业广泛使用,商标显著性已被淡化,已经成为葡萄酒行业的通用名称。

  而张裕公司则认为,“解百纳”由张裕在1931年独创并独家使用了60多年,直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有少数企业开始使用解百纳名称。2002年4月14日,张裕成功注册解百纳商标后引发了争议。从那时候开始,越来越多的企业因解百纳的高品牌价值而跟进使用此商标,造成了今天市场上有30多种良莠不齐的解百纳的局面。也就是说60多年一直是张裕在独家使用,一些企业利用“解百纳”复议时间比较长的“机会”,纷纷模仿张裕公司,使用“解百纳”商标,企图将其“通用名称化”,此种使用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这种由于“解百纳”已成为知名品牌后的跟进性生产不是“通用”,而是“乱用”,不能成为“解百纳”通用化的根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解百纳”由张裕公司首先创用并长期独家使用,已经与其建立了紧密联系,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虽然张裕公司的不当使用和其他主体的使用对“解百纳”商标的显著性产生了消极影响,但并不足以导致该商标丧失显著性。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表示,经过张裕公司长达70年的使用,“解百纳”已经形成了批量生产、批量出口,在国内外消费者中取得了认知与认可度,“解百纳”商标具有非常突出的显著性。

  新证据是否足以影响原裁定结果

  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在肯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之后,认为,由于原告和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实体裁决结果的证据,因此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

  记者了解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酒业公司、王朝公司、长城公司和第三人张裕公司除了向法院提交了其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大量证据外,均向法院提交了大量新证据,其中,原告提交了77份新证据,第三人张裕公司提交了61份新证据。这些证据用以证明“解百纳”是否为葡萄品种或者葡萄酒的通用名称,以及第三人对“解百纳”的注册、使用及宣传情况。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法院审理时认为,各证据对“解百纳”的解释存在较大差别,难以认定“解百纳”已经成为相关行业中有公认的确定含义的一种葡萄或葡萄酒的名称,故并非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认为,原告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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