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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与深圳唯冠的未了之战

2012/3/7 字体: 来源: 作者:

  苹果和深圳唯冠显然不是一个重量级的选手,但是当全球最骄傲的企业遇上一个“输即死”的“末路狂徒”,这场商标抢夺战就变得精彩纷呈而结局难料

  2012年2月24日,上海浦东法院对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唯冠”)诉苹果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定:中止诉讼。在几个回合较量失利后,苹果总算是稍微稳住阵脚。2010年4月19日苹果起诉深圳唯冠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唯冠名下IPAD商标专用权归己方所有时,不会想到今天的局面:在这场IPAD商标争夺战中,自己先发制人,却陷入无比被动。

  2011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诉讼请求,苹果不服提出上诉。但是深圳唯冠却受此鼓舞在全国各地展开反击:一方面向惠州、上海等地法院起诉苹果或其经销商,请求禁止销售IPAD产品;另一方面向全国40多家工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苹果IPAD电脑,苹果同时还面临“天价罚单”的威胁。

  在苹果眼里,深圳唯冠是收了转让费而拒绝办理转让手续的背信弃义之徒;而在深圳唯冠眼里,苹果是无视中国法律公然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无耻之徒。尽管真相仍然扑朔迷离,但是一个关键事实却很清晰:IPAD中国内地商标权仍在深圳唯冠名下,而IPAD的价值却来自于苹果的使用。此案带给中国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最大考验呼之欲出:如何平衡商标注册者以及缔造商标价值的使用者的利益?

  真相扑朔迷离,谁在撒谎?

  双方争议的源头要追溯到2000年。

  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北唯冠”)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同是唯冠旗下的深圳唯冠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2006年,苹果公司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为唯冠公司所有,于是策划购买IPAD商标权。对于购买一事苹果公司并未亲自出马,而是通过其在英国成立的一家名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的公司(下称“IP公司”),与台北唯冠就商标权转让一事进行谈判。2009年,IP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台北唯冠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

  对于上述基本事实,苹果与深圳唯冠都没有争议,争议在于台北唯冠向苹果间接转让的IPAD全球商标是否包含属于深圳唯冠的IPAD中国内地商标权?换句话说,深圳唯冠是否知情并参与转让谈判,且同意转让旗下两项IPAD商标,这是双方争议的核心。苹果和深圳唯冠对此各执一词,而且都举出了大量证据支持己方观点,这让本来不是一个重量级的对手呈现势均力敌之态。

  杨荣山是唯冠国际的创始人,同时身兼台北唯冠、深圳唯冠的董事长之职。按照杨荣山的说法,“深圳唯冠董事会对出售IPAD不知情”。鉴于深圳唯冠目前身处重组境地,与苹果的商标争议主要由代表债权人利益的和君创业代理。

  和君创业公关总监黄先生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唯冠与台北唯冠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台北唯冠要代为出售深圳唯冠的商标必须有深圳唯冠的明确授权,但深圳唯冠从未给予台北唯冠这样的授权。黄先生还强调,唯冠方工作人员在谈判中明确告知IP公司,台北唯冠能处置的只有海外8个商标权,不包括深圳唯冠的两个商标权。

  苹果不认可深圳唯冠的说辞,而且对杨荣山称不知情的说法充满愤怒。

  2月20日,苹果公司向唯冠创始人杨荣山发送了一份律师函,函中列举五点证据证明深圳唯冠全程参与了IPAD中国商标转让,其中包括当时苹果关联公司英国IP公司与台北唯冠和深圳唯冠公司的多封往来邮件、双方第一份转让协议附件等。律师函表示,“杨荣山作为唯冠各公司特别是深圳唯冠董事长、法人,知晓并授权深圳唯冠法务部处长麦世宏出售在大陆的两个IPAD商标及全部权利”。

  在2月23日上海之诉的庭审中,上海苹果方又提供了一份“唯冠深圳IPAD出售事宜呈批表”,该证据记录了唯冠深圳与英国IP公司洽谈全球商标转让事宜的情况,其上唯冠深圳董事长杨荣山对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转让协议批示“准”字。

  和君创业公关总监黄先生对此解释,“在谈判中的确有一份授权书,但不是深圳唯冠给台北唯冠的授权,而是台北唯冠授权麦世宏个人代表台北唯冠与苹果进行谈判。退一步说,即使按照苹果的说法初始交易已经完成,商标权的转移也要等工商部门的手续办完才能完成,现在商标还属于深圳唯冠,苹果却在2010年9月17日公然在中国内地出售IPAD,这不是侵权是什么?”

  《法人》记者给苹果中国发去采访提纲,欲进一步了解苹果方对此事的看法,截至发稿前,并未得到回复。

  苹果出师不利,唯冠绝地反击

  深圳唯冠不向自己移交IPAD中国内地商标权是违约行为。按照这种思路,苹果联合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IPAD中国内地商标专用权归自己所有。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受理此案。

  2011年11月17日,深圳中院判决驳回苹果及IP公司诉讼请求。理由是:苹果要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IP公司与台北唯冠签订,且与深圳唯冠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尽管苹果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但是苹果先发制人却先输一局并不是个好兆头。深圳中院的判决难说有不妥之处,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顾问于国富指出,苹果是一家知识产权运营经验非常丰富的公司,但其在本次商标争夺战中却表现不佳。

  首先,在精心设计并通过IP公司收购唯冠全球商标时,理应对商标权属状况进行明确了解,并要求出售方提供所有商标权人同意,甚至直接收集齐全办理商标转移手续的各项法律文书。而从本案情况来看,苹果的代理公司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其次,在纠纷尚未解决之前,苹果明知存在侵权可能而贸然进入中国,不得不说是一个不尊重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表现,为其失分不少。

  另一方,被迫应战却首战告捷的深圳唯冠通过行政、司法两条线展开大张旗鼓的反击。

  在行政方面,深圳唯冠向全国各地工商机关申请查处苹果IPAD,根据和君创业公关总监黄先生向《法人》记者透露的数字,全国各地共有40多家工商部门开始执法行动,其中行动最为迅速的是石家庄工商局,石家庄工商局对涉嫌商标侵权的IPAD商品一律没收,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受此影响,全国多家苹果经销商将苹果IPAD下架。

  苹果与深圳唯冠的商标诉讼还没有最终定论,因此有声音对工商机关的查处行为提出质疑。对此,于国富表示,“工商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并不需要等到法院的判决诉讼结果出来,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与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力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关联,商标法中已经明确授权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执法和处罚权力。”

  在司法方面,深圳唯冠先后向广东惠州中院、深圳福田法院、上海浦东法院起诉苹果或其经销商侵权,请求法院向苹果及其经销商颁发“禁售令”。2012年2月17日,惠州中院一审判决深圳唯冠胜诉,苹果方不服提出上诉;后两案中止审理,等待广东省高院判决出炉。

  此外,台北唯冠也加入战局,2月17日,台北唯冠向美国加州高等法院提交诉讼请求,指控苹果公司在向其购买IPAD商标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不该继续拥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但是,于国富认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苹果并不构成欺诈购买。

  “实践中,知名公司进行知识产权采购时通常会借助于第三方公司进行,这一方面会降低出售方的要价,另一方面,一旦交易失败也不会给自己公司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这种通过中间人购买的方式虽然并未告知出售方最终收购方是谁,但是很难说是对出售方进行了欺诈。只要交易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就应该共同遵守。”于国富说。

  两败俱伤还是握手言和?

  在这场较量中,苹果和深圳唯冠显然不是一个重量级的选手。通常情况下,实力绝对悬殊的二者胜负很容易分晓,但是当全球最骄傲的企业遇上一个“输即死”的“末路狂徒”,这场商标抢夺战就变得精彩纷呈而结局难料。

  目前来看,事情进展似乎朝着有利于深圳唯冠的方向进行,实则不然。即使法院认定苹果构成侵权,深圳唯冠也不能高兴得太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指出,“对注册商标的侵害与损害赔偿这两个问题有关联,但不必然是一个问题。商标的价值是在真实使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而单纯注册的商标未必有价值,本案中IPAD中国内地商标虽为深圳唯冠所注册,但是商标价值却来自于苹果的使用,这种情况下对权利人的赔偿不会太高。”

  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顾问于国富表示认同:“商标权人起诉实际使用人时,法院会根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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