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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书信涉及的法律问题

2013/5/29 字体: 来源: 作者:

【学科分类】著作权法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书信;隐私;著作权;钱钟书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近日,有消息称钱钟书书信即将被拍卖。此事件引起广泛争议。此事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现予以说明。

  书信的合法持有者属于物权所有人,文字的着作权属于原作者。这没有争议。第一点,我们法律没有明确书信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百度百科“隐私”条称:“如果已经向公众公开或向无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公开,即不属于隐私。”书信持有者李国强没有保密的义务。杨绛在公开声明中称违反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这是非常可笑的。这一权利是针对第三方说的,即第三方不能非法干涉他人的通信自由、获取通信秘密。

  第二点,公开某人的隐私并不意味着给某人带来实质性伤害。例如,假如我的三围非常好,但我不想公开。此时,有一知情人公开了,虽然侵犯了我的隐私权,但没有给我带来实质性伤害。所以,钱钟书书信的问题,不能单纯看隐私的问题,还要看伤害后果。

  第三点,书信是否属于个人隐私不是关键问题,关键问题在于书信的合法持有者是否有权利公开。按照《物权法》,所有人有处分“物”的权利。这种处分权当然包括拍卖。《着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着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当然意味着公开。作为一个基本法律原则,除非有法律的明文限制,物权所有人可以行使一切权利。

  有人援引《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首先,此条例的效力低于《物权法》和《着作权法》,例如前面提到的展览权;其次,收信人可以被认定为此条例所称的“受遗赠人”。

  关于私人之间通讯是否能公开,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去年,石述思公布了韩寒写给他的私信,方舟子借机对韩寒冷嘲热讽一番,说:“除非事先约定,你有公布私信的权利。”然而,当章文公开了他打给方舟子的电话的时候,方舟子却不高兴。(详见拙文《方舟子间接支持秘密拘捕》)

  综上分析,除非当事人事先有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公开私人之间的通讯信息。就我个人而言,我会判断公开后是否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三思而后行。这主要是一种道德上的考量,而非法律上的义务。


【作者简介】
甄鹏(Zhen Peng),山东大学学者。字西月,山东高密人。理学硕士、历史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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