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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探亲假法律规则的不足与重构研究

2020/3/10 字体: 来源: 作者:王启明

我国探亲假法律规则的不足与重构研究

 

对于探亲假,也许不少职工比较陌生,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相关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可以具体分为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以及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和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一、探亲假法律现状

(一)探亲假

对于探亲假,也许不少职工比较陌生,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相关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可以具体分为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以及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和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探亲假适用范围扩大与改进

就探亲假制度对人的适用范围而言,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个方面。根据《探亲规定》第二条规定, 被纳入探亲假制度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该文件第八条又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总体上看,上述单位均属于公有制性质的单位。由此产生的疑惑便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单位是否也该执行探亲假制度呢?对此问题,笔者的看法是,我国应当扩大探亲假制度对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

应当历史地看待《探亲规定》的内容。《探亲规定》出台之时,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均为公有制单位,非公单位(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尚处于萌芽阶段,种类和数量极其稀少。适用范围规定为公有制单位, 是与这一阶段的特定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并无刻意区分单位性质、实施“制度歧视”之初衷。由此,我们对于探亲假适用范围的理解,也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背景而过分拘泥于条文字面的规定。

应当充分认识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展的趋势。1994 年我国颁布《劳动法》时,该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而 2007 年、2008 年我国先后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则增列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新的用人单位类型,反映出《劳动法》适用范围日益扩大的总体趋向。同理,在认识探亲假对劳动者的适用问题上,我们亦应冲破《探亲规定》词句的束缚和历史局限性,对之进行重新解读。现代劳动法律之“平等” 理念则要求我们平等对待和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只要是《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劳动者,无论其身份差异,亦无论其在何种所有制性质或组织形态的用人单位里工作,均应拥有同等的享受探亲假的权利。

二、探亲假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休假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假期设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假期待遇

根据《规定》第5、第6条的规定,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包括两部分:(1)支付标准工资。(2)报销全额或部分探亲路费。这样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不包括奖金。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其中职工探亲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

(3)职工探亲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三、探亲假制度的重构

社会在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提高,大家正在分享越来越多的改革成果。作为一项体现现代化文明程度的探亲假制度,不但不能削弱,反而应该加强和完善。为此可以做出以下改革

(一)休假条件

扩大休假的主体范围,应该增加未成年子女为探亲对象,探亲对象除了父母与配偶以外,还应包括未成年子女。我国的继承法将这三位主体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研究报告表明,全国14周岁以下的留守儿童约4000多万,其中,超过半数的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在一起。这些留守儿童由于长期和父母分离,缺少父母的关怀,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应该着重注意这一问题。

研讨探亲假制度改革,必然会牵扯到与之联系颇为紧密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制度众所周知, 年休假的主要功能就是“强制休息”,亦即在每个年度内向劳动者提供一段用于休闲、旅游、娱乐、走亲访友等放松身心的集中休息时间,使劳动者能够恢复体力和精力。由此可见,探亲假与年休假在功能上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重叠之处。很多国家没有单独的探亲假制度,只有年休假的立法,原因亦在于此。而从我国的情况看,在职工年休假制度曾经缺位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岁月里,探亲假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类似于年休假的部分替代作用。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探亲假能否被年休假制度所吸纳和取代?若不废止探亲假,则这两种假期能否互相冲抵?事实上,这些问题在我国起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过程中就已经引发过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应当承认“,探亲假取消论”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不过笔者仍然主张探亲假制度应予继续保留。

探亲假的特殊功能不能完全被年休假所取代。年休假的功能具有多样性,劳动者在假期里可以从事除了有偿劳动以外的各种休闲活动。探亲假的功能则非常纯粹,只是为了满足职工特定家庭成员之间婚姻与亲情的需要。探亲假所蕴涵的这种人文关怀是别的休假难以替代的。特别是“常回家看看”已被《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认为子女对父母应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而给予分居夫妻互相探望的权利则更是一种人性与人道的应然需求,自应有法定的休假制度对这些基本人权给予确认和保障。探亲假与年休假的适用范围不同。探亲假的享受主体只限于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故仅有部分劳动者才能享受该假期。而年休假的享受主体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全体职工,具有普适性。我国休假制度的各项改革还应考虑制度本身的延续性和改革的增益性。探亲假制度在我国实施了半个多世纪,为解决劳动者的特殊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为广大劳动者普遍认同与接受,宜留不宜废。另外,对劳动者休假制度进行改革也应考虑更多地释放改革的红利,即多做“加法”,少做“减法”,尽可能避免“逆向”效应。

(二)假期设置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亲假应该是职工最期望的假期之一,因为探亲假可弥补职工长期与家人分隔两地,不能常回家看看的歉疚,还能缓解相思之苦。那么,军队人员、军属探亲假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志愿兵(不含夫妻在一地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为30天。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

未婚的志愿兵探亲假为多少天?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志愿兵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未婚的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夫妻两地分居的志愿兵,其配偶来队探亲有何规定?  根据《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志愿兵与妻子分居两地的,其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配偶当年未来队的,志愿 兵本人第二年可增加探亲假15天。配偶来队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须延长时,应经营以上首长批准(最多延长一个月)。对违反规者,可根据其超住时间,适当抵销志愿兵本人当年或翌年的探亲假时间。

志愿兵每年一次探亲假可否分两次安排?

《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家在农村或有特殊情况的志愿兵,经团以上首长批准,可酌情一次们期分两次安排,差旅费按一次报销。

新的军队干部休假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干部休假有新的规定,从198311日起,军队干部(含编内职员)平时每年均可以休假。休假时间为:服役(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不满20年的干部,每年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年满45岁以上的干部,每年30天。干部一般应就地休假。符合探亲条件的干部。休假和探 亲一年内只享受一项,探亲假期少于休假时间的,按休假时间执行。干部休假时间,以年度为准,不得跨年度累计。

未婚干部两年探亲一次,在家能住多久?

总政、总后的有关文件规定:未婚干部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战备或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干部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探亲假期是指在家停留的时间,往返路途时间除外。

军队已婚干部探亲假是如何规定的?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198168日曾作如下规定:对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每年应主动的安排他们探亲,如因战备或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爱人又未来队探望,在第二年安排干部探亲时,可一次给假60天。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如每年只是干部回家探亲;其爱人不 来队探望的,干部探亲假期可适当延长(不超过15天)。

父母分居两地的军队未婚干部如何探望父母?

根据总政、总后1981414日关于军队未婚干部探亲规定的精神, 可以任选一方探望,假期因为20天。但干部的父母有一方与干部居住一地的,干部就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干部休假期间遇上节、假日,能否延长假期?

19813144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规定:“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军队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干部探亲休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未婚干部探亲假期遇上春节,假期仍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在家停留的时间,往返路途时间除外),不能延长。

(三)假期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下面是关于探亲假法律的2018年最新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1)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2)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张素凤,《我国探亲假制度的不足与重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7年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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