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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败诉背后的潜规则

2010/11/11 字体: 来源: 作者:

“有的供货商一年的流水有1000多万,但是净利润还不到20万,这简直是不敢想象的。”8月27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单正国律师对《法人》记者如此表示。
此前不久,由单正国律师代理的山东青岛一家供货商诉家乐福拖欠货款一案,刚刚终审胜诉并得以执行。家乐福将其扣除的各项货款共计750余万元返还给了这家供货商。且这笔金额也成为同类诉讼中罕见的高金额。
据公开资料显示,这家供货商数年来共向家乐福提供了3000万元左右的商品,但被强占的货款就有七、八百万元,占总货款的四分之一。家乐福多次向其收取包括促销费、折扣费、堆头费、海报费、卡夹费、特殊位置占用费、过节费等在内的各种费用,可谓名目繁多。许多供货商认为自己被家乐福这样的零售商盘剥的几无利润。
这家供货商的“倒戈”,虽然挽回了损失,但与家乐福这样的零售巨头撕破脸,货款虽然讨了回来,今后的日子同样不会好过。据单正国律师介绍,胜诉后,该供货商已经选择永远离开供货商行业。
关于供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行业内已经讨论了很多年,压迫注定不可能长久,何处有压迫何处就会有反抗,但过于强势的终端零售商“压榨”供货商的“潜规则”却始终无法打破。
在此种现实下,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寻找一种适当的、共赢的合作模式,就成为供货商、零售商以及监管者共同的责任。

供货商的“反抗”
截至2009年初,这家青岛供货商数年间共向家乐福超市供货3000余万元,但被拖欠的货款即有680万元,经过多次讨要无果之后,这家供货商将家乐福告上了法庭。本是合作伙伴的双方,因高达供货总额四分之一的被扣款,翻脸成仇。
尽管家乐福方面认为,其扣款行为有双方所签的合同作为依据,但最终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没有认定。
家乐福的此次败诉,创了国内经销商和零售商货款纠纷的最高金额纪录,也从一个侧面凸显了双方关系之不和谐。
“之所以能产生这样的诉讼,就是因为双方市场地位的不平等,特别是涉及外资超市时。”单正国律师对《法人》记者表示,一些外资超市对于经销商的盘剥“非常狠”。
单正国律师表示,自从进入中国之后,家乐福就针对供应商制订了一系列的政策,尤其是针对中国的供应商。
“而供货商95%都是中小企业,就我所知,中国这批企业生活的非常艰难。”单正国律师说,他们往往面临上游生产商和下游销售商的双重夹击。
不仅是外资超市克扣货款,上游生产商也有各种名目的借款、欠款等长期无法回收,供货商同样敢怒不敢言,因为翻脸就意味着从此失去合作机会。一些供应商在与雀巢、卡夫等国外生产商合作时,平均利润额还不到4%。
“从经济角度讲,超市是消费终端,是直接与消费者对接的,而中国的零售商很少有做出规模的,形不成外资超市的那种影响力。”单正国律师表示,作为中国国内的生产商或者经销商,总要借助一个平台把产品销售出去,而有规模的超市就那么几家,实际上这个平台已经被外资占领了。“我再压榨你,你也得来。”
上述起诉家乐福的供货商就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不得已才撕破脸皮。而翻脸也就意味着今后不大可能再使用家乐福的渠道,甚至在整个行业内都将难觅合作伙伴,所以“退出”也就成为几乎唯一的选择。
据单正国律师介绍,这家企业在青岛当地属于代理业务做得不错的一家,而现在,这家公司已经是名存实亡,其经营者在收回部分资金后无奈转投了其他行业。

“压榨”背后
“我希望此案的胜诉能引起有关部门特别是立法部门的注意,从而能直接征求供货商的意见,倾听他们的声音,并在立法上有所倾向。”单正国律师认为,“压榨”现象频现,多少源于监管缺失。
2006年,商务部曾主导制定了一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明令禁止超市等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无条件返利等费用。
“《办法》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而是流于形式了。”单正国律师告诉《法人》记者,在目前,经销商和零售商的市场地位是严重不平等的,一些经销商进入外资超市一般要签署合作协议,有些超市要求在签协议的同时就缴纳2000元钱,这笔钱既不是货款也不是促销费,而仅仅是为了保留供应商号。
此外,零售商针对供货商创造出来的各种扣费理由可谓琳琅满目,进店费、促销费、管理费、折扣费、堆头费、海报费、卡夹费、新店开业费、旧店翻新费等等,简直令人眼花缭乱。
“别的不说,单去看看超市让经销商签的那些合同,都是严重不公平的,明显是加重对方责任。光这些协议就决定了打官司很难胜诉。”单正国律师说,但这些行为却很少有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和干预。
单正国律师认为,监管部门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而零售商则是“店大欺客”。被扣掉的货款甚至不给供应商发汇款单,直接就发扣款发票了。有时零售商的一个小职员都能令经销商头疼不已,一些大型超市的部门负责人因此灰色收入特别多。
“中国的商业环境应呼吁一种和谐的供应链关系。”著名的“家乐福指数”提出者、品牌专家李光斗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真正良性的商业关系不在于谁求谁,而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零售商的客户应该分为两种:一个是消费者,另一个就是供应商。只有建立这样一个和谐的商业环境,双方的关系才能健康发展。
“我们要检讨这种商业的环境中是不是出现了垄断,不管是洋垄断还是土垄断。”李光斗表示,当商业环境形成“寡头”局面之后,消费者没有多余的选择,购物越来越集中,而中国的生产商和经销商尽管品牌众多,却没有形成一个品牌强势,缺乏谈判权力。

如何共赢?
李光斗曾经考察过国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美国,虽然也是几大商业巨头垄断,但他们供应链关系却非常和谐,不存在谁欺负谁的问题。为什么这些商家在国外和供应商处的很好,在国内就令供应商苦不堪言?
“家乐福的这场官司正体现了中国的这种厂商关系的不和谐。”李光斗说,国外的厂商关系往往对接的比较好,是一种谁也离不开谁的局面。而中国现在则是一种不对等的竞争,存在商业资源稀缺的情况。
与此同时,中国的商品品牌非常多,这就造成了一种供过于求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大家都想着进家乐福,进沃尔玛,零售商一下子就变成了“店大欺客”。
“我觉得应该改变这种‘海盗文化’的基因。”李光斗告诉《法人》记者,许多生产商和经销商也在为此努力,比如许多厂家开始自建渠道,开自己的专卖店,从而减少在零售商渠道的销售,但是自建渠道也会受到非常多的限制,比如首当其冲的成本问题。
“首先是要立法。”对于如何解决“共赢”问题,单正国律师给出了自己从法律角度的理解。他认为,尽管我国现在也有此方面的文件、规定,但内容方面还远远不够。
“应该更具体一些,比如说应该直接规定不能收取某某费用,或者你收费不能超过什么样的限额,等等。”单正国律师说。
其次,单正国律师呼吁监管部门加强监督,尤其是在合同的公平性审核等方面。
“你看看那些合同,有些条款写的简直是开玩笑,但供货商又不得不同意,否则你就不要签了。”单正国律师说。
为了解该案另一方当事人家乐福方面对此案的看法,《法人》记者联系了家乐福中国有限公司,但多次拨打其联系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作者:本刊记者 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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