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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积极探索破产重整审判机制

2012/5/31 字体: 来源: 作者:

  【裁判要旨】

  一、鉴于破产重整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立案条件。在重整程序进程中,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职责,与管理人一起以合理的机制确定重整投资人,并在债权人利益协调中发挥其作用。

  二、为平衡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平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穷尽破产法设立的法律保护制度。

  三、在重整案件审理中应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正确适用破产法,充分实现破产重整制度使危机企业重生、维护经济秩序、稳定社会的立法本意。

  【案例索引】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商破字第2号(2010年5月28日)。

  【案情】

  申请人:富春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

  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华伦集团)是浙江省富阳市的大型龙头民营企业,创办于1983年。集团公司控股或管理20余家公司,以通信制造业为主,跨造纸、房地产和水泥制造等行业,曾荣获浙江省民营百强企业、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和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百强企业等称号。2003年华伦集团收购上市公司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顶或四川金顶)国有股,占四川金顶29.91%的股权,为四川金顶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成为当时无上市公司的富阳市第一家拥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公司。华伦集团在重组四川金顶后的短时间内继续在四川多个地区收购水泥企业,又以占领西部水泥行业为目标,于2006年举债收购陕西省耀县水泥厂拥有的上市公司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秦岭)的股权,前期投入2亿元资金。因资本运作的投入与产出的严重不协调,特别是ST秦岭的股权收购后,陕西方未按约定及时将股权过户至华伦集团名下,致使华伦集团在2009年累计还款付息近10亿元,导致资金链断裂,债务危机全面爆发。2009年3月,四川和浙江两省相关地区的债权人群起诉讼,对华伦集团在浙江的资产和其持有的四川金顶的股权及股票、陕西的耀县水泥厂在ST秦岭所拥有的债权和股票采取保全措施,同时因担保等原因对四川金顶所有的资产予以诉讼保全,债务危机波及到四川金顶,四川金顶财务危机由此爆发,也促使ST秦岭迅速进入抉择的关健时期。

  【审判】

  2009年5月20日,债权人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向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华伦集团破产重整。富阳法院在对破产重整申请依法审查之际,通知华伦集团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同时向富阳市政府致函,要求对重整过程中所需的人、财予以保证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对拟指定华伦集团重组工作组为管理人事项报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6月1日富阳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伦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依法组成由林萍担任审判长,陆利英、白国海、潘蔚、傅红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负责审理本案,作出(2009)杭富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伦集团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指定华伦集团重组工作组为华伦集团管理人。至2009年7月5日债权申报期满,华伦集团共有147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额总额为26亿余元。

  2009年7月8日富阳法院主持召开华伦集团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裁定确认了无异议债权;选举产生债权人委员会,指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管理人报酬及中介机构费用方案》、《重整计划意向的说明》进行讨论表决,得到债权人的支持。2009年7月27日,富阳法院裁定宣告华伦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审理中,华伦集团资产经审计,结果显示资产虚增大于债务近6亿,为此形成《华伦集团破产重整主体构成方案》,提出华伦集团及与其债务资产相关的五家关联公司浙江华伦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伦集团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杭州王子光纤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莱特通信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的意见,即1+5合并意见。

  2009年9月30日华伦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审核并确认部分原待定债权及补报债权和确认情况;补选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提交《华伦集团重整主体方案》的1+5合并方案;提交《华伦集团零星资产处置方案》、《华伦集团拥有的四川金顶股票作价的原则方案》、《战略投资者引进及竞争机制》,在债权人会议中讨论表决,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及支持。

  2009年10月26日,富阳法院裁定同意申请人华伦集团管理人提出的华伦集团吸收合并浙江华伦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伦集团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杭州王子光纤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莱特通信材料有限公司的方案。

  因合并公司债权申报确认及重组投资人尚在选择确认过程,管理人在裁定重整六个月到期时向法院申请延长重整期限。2010年1月26日,富阳法院裁定华伦集团重整期限延长至2010年4月27日。

  根据华伦集团资债测算,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3.7%。在投资人提供资金的基础上,争取到政府给予土地收购最大优惠政策的支持。2010年4月24日,管理人提交华伦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将普通债权清偿率调整到12%;分期在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清偿。

  2010年5月20日华伦集团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提交《华伦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表决结果各组均高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华伦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0年5月28日法院裁定批准华伦集团破产重整计划、终止华伦集团破产重整程序。

  2010年11月22日,富阳法院裁定华伦集团持有的ST金顶股票过户给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11月27日,股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华伦集团吸收合并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至2011年4月完成。2011年6月17日管理人与华伦集团新股东办理移交手续,对于少量未清偿的债权尚在诉讼确认中,在法院的监督下由管理人监管执行。

  2009年6月16日ST秦岭发布公告,称其债权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ST秦岭进行重整,2010年10月23日公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ST金顶于2010年2月21日公告,债权人峨眉山市天翼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四川金顶进行破产重整。该重整申请现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批过程中。

 【评析】

  华伦集团破产重整案是新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杭州地区基层法院受理的首起破产重整案件,受理时尚无战略投资者作为重组方;华伦集团本身非上市公司,但它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华伦集团的债务危机的连锁反映,使二家上市公司、六家有限公司相继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案涉三省五地区,地域跨度广,纠纷众多,矛盾复杂,社会关注程度高。审理华伦集团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法院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推进重整程序,在妥善处理方面作了尝试,这些做法为完善破产制度提供了可供探讨的实例。

  一、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一)关于指定管理人的组成模式。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是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中的一项全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指定管理人原则上要求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中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与原破产清算组的选定及组成有一定的差异。该规定是对管理人的指定的监督制约机制,目的是保证指定管理人的公平性。《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具有四项条件的清算组,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华伦集团破产重整,在法律、审计、评估等方面需要专业的中介机构外,更重要的工作内容是进行沟通、协调和争取政府政策的支持。在华伦集团出现危机时,政府成立了危机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各具体工作组进入华伦集团清产核资等管理工作已达数月,担任管理人具有连续性。因此,富阳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依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尝试利用行政机关的政府协调能力和政策资源,将行政管理的力量与法律专业结合的管理人模式运用于本案中。对案件审理中需要评估、审计的,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按照上级法院规定的摇号方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在该模式的运行中,首先主要是法院指定管理人,同时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的选任制度,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通报并告知提出异议的权利。充分融合了审判资源和政府资源,创新了审判机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管理人的做法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有利于重整案件的顺利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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