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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人啤酒亿元国资去向追踪

2012/5/2 字体: 来源: 作者:

  伴随着国人啤酒公司4600万元到期债务不能归还,工商银行新乐支行诉诸法院依法查封了国人啤酒上亿元资产并予以拍卖,在其拿到拍卖所得中的区区305万元之后,这两个债权人和债务人却神秘地达成和解,而数千万元国有资产也去向成谜

  文 法人杂志记者 曹天健

  “上亿元的优质资产,被他们评估为一千多万元就给卖掉了,这其中大部分还是国有资产。”

  在河北新乐一处僻静的咖啡馆里,接受《法人》记者采访的张恩瑞仍然无法抑制满腔怒火。作为新乐国人啤酒公司的小股东,张恩瑞认定如此贱卖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完全是工商银行、法院和政府里的极少数人员相互勾结、攫取利益的一场阴谋。

  据张恩瑞介绍,河北新乐国人啤酒公司因为欠工商银行新乐支行贷款本金3946万元、利息703万余元逾期不能归还,新乐支行将其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明知国人啤酒公司有上亿元财产可供执行,而新乐支行也是设有合法抵押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然而,双方却在法院执行期间“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将上亿元资产评估为1956万元,之后又经“共同协商”,以低于评估价400万元的1560万元“成交”,法院竟然慷慨裁定终结执行。

  更不可思议的是,债权人工商银行新乐支行(下称工行新乐支行)随后又将低价成交后的这1560万元,拱手让出大半,只留下区区305万元便偃旗息鼓,不再做任何财产追索。

  拍卖上亿元资产只留下区区305万元便已皆大欢喜,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秘密交易?

  1借款到期不还 银行诉至法院

  据《法人》记者了解,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起诉于2007年,起因是国人啤酒公司六笔逾期未还的2004年银行借款,而其所造成的影响绵延至今。

  国人啤酒公司的前身是建于1986年的石家庄地区啤酒厂,1994年至1996年,啤酒厂曾被名噪一时的唐山豪门啤酒集团兼并,1997年经股份制改造,成立新乐国人啤酒有限公司,但由于种种原因,国人啤酒公司多年效益下滑,债主纷纷上门讨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2007年12月20日,工行新乐支行一纸诉状将国人啤酒公司诉至河北省高院。工行新乐支行诉称,2004年国人啤酒公司在该行先后借款六笔,本金为3946万元,截至2007年9月20日,欠该行利息703万余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国人啤酒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国人啤酒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46万元及产生的利息。

  2008年2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国人啤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工行新乐支行借款本金3946万元及截止到2007年9月20日的利息703.363974万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但据《法人》记者了解,该判决生效后,国人啤酒公司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2008年4月3日,河北省高院向国人啤酒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

  2008年6月16日,河北省高院向国人啤酒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同日,河北省高院出具(2008)冀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国人啤酒公司216亩土地、27562.5平方米的房产及200吨发酵罐36个、100吨发酵罐8个、400吨发酵罐5个。

  2008年11月24日,河北省高院签署(2008)冀执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执行案件由新乐市法院执行。

  国人啤酒公司的多名股东称,正是新乐市法院接手执行该案后违法执行,才造成工行新乐支行4649万余元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并致使国人啤酒公司全体职工和股东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2上亿元国有及股东资产被谁转移了

  4月21日,国人啤酒公司股东张恩瑞对《法人》记者说,从他所掌握的有关该案执行期间的大量证据材料来看,新乐市法院“由新乐市政府授意”,在评估、拍卖整个执行过程中“完全违法”。

  首先,强制执行过程中的评估行为严重违法。

  一是评估价值与被评估财产的实际价值相差非常悬殊,严重失实。评估报告书将河北省高院查封的国人啤酒公司216亩土地中的156.06亩土地、2.6万多平方米的32栋房产及49个钢质大型发酵罐评估价为1956.189万元,与实际价值相差巨大。按当时每亩39万元的地价,仅156.06亩土地一项价值就达6086万元之多;而49个发酵罐经查共使用钢材2740吨,按评估时半废钢板市场价格出售至少价值800余万,而罐内配套设施紫铜材质冷却管、碳钢冷却带、不锈钢高压阀门、不锈钢管等,即便按废材收购也价值近百万,共计900余万,但在执行当中却被评估为86.9万元,仅此一项,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就相差830余万元,该评估价格严重脱离实际价值。

  二是该评估价值数字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系粗制滥造的速成品,没有可信度。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要经过15个程序加众多项目内容才能完成。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08年11月27日共同出具委托书,将河北省高院查封财产的评估、拍卖分别委托给河北康龙德维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河北嘉世纪拍卖有限公司,仅过了5天时间(包括期间的星期六、星期日在内),2008年12月1日该评估公司就出具了评估报告,并获得了巨额评估报酬。难以想象,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其仅凭两个评估师是如何对国人啤酒公司32栋房屋建筑、156亩土地及49个大型储藏罐等设备进行评估的。

  其次,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拍卖明显违法。

  张恩瑞告诉记者,上述财产在被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为1956万元之后,不知何故,工行新乐支行与国人啤酒公司又将“保留底价”定为1560万元。也就是说,本来是有着极大相反利益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在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后,却在同一天达成了合意,很友好地在评估结果不明的情况下共同将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共同选定,并共同协商好了拍卖的保留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根据以上规定,拍卖机构根据低于评估价400万元的保留底价拍卖财产纯属违法。并且拍卖保留底价的确认书中国人啤酒公司负责人丁京朝(时任国人啤酒公司党委书记,另一方为工行新乐支行客户部经理、该案工行新乐支行诉讼及执行代理人许树森)的签字系他人模仿、伪造而成。由此可见,整个评估、拍卖过程都是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完成的,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三,拍卖过程中的竞买人之间存在严重的恶意串通行为。

  张恩瑞说,本次拍卖的竞买人仅有两个:一个是国人啤酒公司国有股的持股人新乐市国资局的全资公司新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一个是正定县居民黄文全。而据申请执行人了解:黄文全系正定县的普通居民,家境一般,其完全没有财力来参与1560万元财产的购买。其参与竞拍,完全是新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陪衬,是有预谋和串通的。而《拍卖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显然,该拍卖行为违法明显,应予撤销。

  张恩瑞称,对于以上明显荒唐且违法的行为,新乐法院不但不予以纠正,反而“照准”并终结执行,令人十分费解。在国人啤酒公司法人主体仍然存在,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没有进行彻底清算,工行新乐支行债权大部分没有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就终结执行程序,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张恩瑞向《法人》记者透露,被违法拍卖的财产已被河南省信阳市中级法院、石家庄市高邑县法院等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新乐市法院在为非法买受人办理财产过户手续时对此一清二楚。张认为,新乐市法院在此种情况下认可违法拍卖行为、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并协助拍卖财产过户属执法犯法,完全背离了执行法院所应该遵守的基本法则。

  3执行异议被驳回 股东向中院申请复议

  《法人》记者了解到,自2007年11月21日至今,国人啤酒公司的股权比例为:新乐市国资局(后该局撤销,归政府)占股70.26%,出资额1830.17万元,个人股东张恩瑞占股15.36%,实际出资400万元,张建军占股7.47%,实际出资194.55万元,国人啤酒公司职工集股基金会占股5.37%,出资139.92万元,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股1.54%,出资40万元。

  4月21日,国人啤酒公司的另一位股东张建军告诉记者,2011年7月,他和国人啤酒公司的其他股东听说新乐市政府将国人啤酒公司的房屋、土地、设备等转让给了新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新乐资产公司”),后经其向新乐市房管部门查询得知:国人啤酒公司的所有32栋房屋,已经于2011年1月10日在没有成交价格的情况下,转让给了新乐市政府独资的新乐资产公司。之后又得知:国人啤酒公司财产的购买人又将购得的房屋、土地、设备拟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买家是一家民营公司。

  张建军说,是新乐市法院的违法执行为国人啤酒公司房屋、土地、设备等被非法转让“打开了方便之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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