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聚焦 综合事务

东星集团起诉民航局 “停飞令”恐陷法律真空

2011/5/12 字体: 来源: 作者:

东星航空的“紫罗兰航班”已成过去时
  民营航空第一案”东星集团诉民航中南局,9日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这是内地民航业第一起“民告官”案件。
  两年前,民航中南局依据武汉市政府的函件,令东星集团子公司“东星航空”停飞,被指利用行政手段干扰企业经营,“停飞令”缺乏法律依据。
  围绕此案,各种猜测、争论从未停止。东星集团努力向公众讲述一个“公权剥夺民企”的故事;中南局官员则在庭上列举东星运营不规范管理、“危害公共安全”之罪,证明“停飞令”的正当性。
  9日上午9时,原告席上坐着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及代理律师严义明;被告方由民航中南管理局法务负责人和邓姓辩护律师出席。羊城晚报记者直击庭审现场,试图从控辩双方的激烈拉锯中寻找答案。
  焦点1
  东星航空是否活着
  东星:股东有权代东星航空起诉
  中南局:东星集团没有诉讼资格
  昨日庭审伊始,民航中南局试图釜底抽薪,称东星集团没有诉讼资格。
  中南局代理律师认为,“东星航空的破产清算程序虽然已经完成,但是后续工作还在做,破产管理人还在运作,法人主体资格也没有正式终止。只有破产管理人有权代表东星航空参加诉讼”。这意味着,东星航空还“活着”,母公司东星集团不能代为提起诉讼。
  2009年3月,东星航空海外债权人以东星“不偿债”为由,向武汉市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破产清算。随后,法院指定由武汉市法制办、交委等单位成员牵头,成立破产管理人小组,入驻东星航空。东星代理律师严义明则认为,破产管理人并未站在公司利益角度来行使职权,东星集团作为股东,有权代替东星航空提起诉讼。
  据了解,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受理此案,随后中南局申请延期举证,原因是“事件发生已近两年,材料已经归档;加上民航系统庞大,查找资料较费时间”。
  昨日在法庭上,原告律师严义明认为,中南局上呈法庭的200多页证据应当全部作废、不予采信,理由是“被告提供材料的时间,远远超出了法定时限”。
  “按照最高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天内就要提供所有证据。”严义明说,行政部门理应先搜集证据、后实施处罚,证据应该是早已存在的,只有在“不可抗力”和“客观不能控制的其他事由”情况下,才能延期举证。
  焦点2
  东星弊病能否判死
  东星:安全隐患没有严重到要停飞
  中南局:94.6%符合率不代表优秀
  庭审后半段进入“阵地战”,辩论的核心是,东星航空当年的“乱象”能否作为停飞的依据?
  民航中南局提交了长达230多页的证据,包括历次检查东星航空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行政处罚决定,重在说明“东星(航空)长期以来违规违章不断,飞行队伍不稳定,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举例说,东星曾签约一个动过手术的飞行员,并不顾时限规定让他上岗;此外东星多次被查出飞行员休息不够、飞机使用过于频繁等问题。
  对此,原告律师严义明出示了《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安全审计报告》。民航局于2008年12月12日出具此报告,对639项安全审计中,发现32项不符合要求,符合率94.6%。“这充分证明,东星航空不存在被告所称的"飞行安全"问题。另外,对于此后新发现的安全隐患,民航局都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意见,并没有严重到要停飞”。
  中南局负责人则认为,“符合率94.6%”并不代表成绩优秀。“我们检查四川航空,符合率超过97%,但三天后就发生飞机滑出跑道的事故”。
  东星的资金链也受诟病。其掌门人兰世立白手起家,靠富有感染力的谈判手腕筹借资金,走上超常规的扩张道路;另一方面,兰世立也将商业信用“挥霍”到极致,拖欠税款、油料费、机场管理费、飞行员工资……
  东星代理律师严义明反驳称,对负债问题,没有理由采用停飞这种非常手段停飞多是针对严重事故的处理,且多为停飞某机型、某机组的航班,鲜见全公司停飞的案例去年伊春空难后,河南航空也只是停飞涉事机型。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