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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重大误解”为由起诉撤销合同

2011/6/10 字体: 来源: 作者:

     2009年12月,杨女士向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一份终身寿险和医疗附加保险。可事隔一年多后,杨女士却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与杨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现金价值表与保监会备案不同,存在重大误解。此案近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保险公司称,杨女士曾向该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和医疗附加险,并按合同约定连续缴纳了两期保险费。可事后保险公司却发现,在与杨女士签订的合同中,由于打印合同时指令出错,导致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比保险公司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现金价值表高出50-70倍,这就意味着,杨女士可因此取得200多万元不正常的价值收益。据此,保险公司认为,与杨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合同法及民法通则规定的重大误解,因此主张撤销合同。同时,保险公司表示愿意与杨女士变更保险合同后继续履行,或者是全额退保。

  对此,杨女士则认为,自己与保险公司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本不存在重大误解。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都是由原告预先草拟好并反复使用的,而且原告作为国际知名的保险公司,由专业人士起草了其认可的格式条款,就意味着其公司非常清楚格式条款的含义和义务。现在原告要求撤销合同,不仅理由不成立,更是不诚意的违约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据了解,类似杨女士这样的“打印错误”合同,恒安标准人寿北京分公司已经发现10余份,发现后公司即暂停销售该产品并修订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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