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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部长把自己“送”进监狱

2011/7/25 字体: 来源: 作者:

     2011年5月底,王某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等4项罪名被江苏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赃款12万余元。

  法庭上,手戴镣铐,身穿囚衣的他满腹悔意,等待他的将是冰冷的铁窗生涯。

  结缘法律工作十年

  谁能料到,一个有着10年法律工作经验的人会走上犯罪道路?王某是极个别的一个。

  上世纪60年代出生的王某有着相对丰富的人生阅历。在小镇上读完中学,王某进入一家机电厂上班。80年代末,不甘平凡的他前往上海大学文学院就读,3年后获得大专文凭。毕业后,王某受聘成为当地法院一名借用书记员,这一干就是7年。后来,王某担任镇法律服务所主任。但其随后被发现担任书记员职务时有贪污行为,进入监狱服刑1年。2009年,王某参加招聘进入海门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任法务部长一职,主要负责为公司代理案件诉讼。

  十年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加上一年有期徒刑的教训,原本可以让王某忘记过往,昂头前行。但2009年3月中旬进入公司的王某,仅仅过了几个月,就难抵诱惑,再度走上犯罪道路。

  伪造法院印章公文

  海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创业园楼盘一度热销,上海的陈女士就购买了两套。但陈女士并没有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的规定支付房款,2009年4月,公司让王某负责办理对陈女士的起诉事宜,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两者的房屋买卖合同。

  陈女士购买的两套房子分别位于42号和43号楼,王某接手处理后,却只对42号楼的房屋向法院提请诉讼。每当公司经理催问案件的办理情况,王某都谎称两套房屋的纠纷都已向法院起诉了。转眼到了2010年1月,法院通过审理判决,解除了房地产公司与陈女士就创业园42号楼房屋之间的买卖合同,判决书文号是:(2009)门民一初字第808号。手拿判决书的王某因为之前的谎言,不好意思只拿一份判决书向公司交代,心想:43号房屋的纠纷情况和42号相同,如果法院进行判决,结果也应当一致,何不做一份假的判决书先交给公司领导看,自己再慢慢处理43号房屋的事情。

  荒唐的念头一生成,王某便前往上海市河南路、七浦路附近的批发市场,通过路边的一个小广告找人私刻了一枚“海门市人民法院”印章。回到家后,王某比对着42号楼的判决书,制作了海门市人民法院(2009)门民一初字第809号判决书,“解除”了公司与陈女士就43号楼房屋的买卖合同。随后,王某将虚假的判决书交给了总经理。

  但由于判决书是假的,房地产公司一直办理不了执行,对此,王某编造审判员没时间等理由继续拖延,直到实在编不下去了,他方才就43号房屋的事情提起诉讼,然而起诉需要向法院提交盖有单位印章的起诉状。为了不让自己的谎言被戳破,2010年7月份,他再度前往上海私刻了一枚自己公司的印章,后制作了诉讼材料交给海门法院立案庭。

  王某一方面要面子,一方面又惰性十足,将简单的诉讼演变成犯罪,令人匪夷所思。据调查,2009年10月,浙江的赵先生也与公司有过买卖合同纠纷,后法院的判处房地产公司败诉。王某自觉没有打好官场,怕公司责怪,竟将判决书私藏起来,却又不去上诉。在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催促之下,王某找出在上海私刻的海门法院印章,参照真判决书,伪造了一份假冒的(2009)门民一初字第0807号判决书,将审判结果改为公司胜诉,随后交给公司。

  王某还伪造过海门市人民法院“通知”,2009年,南通某家纺公司负责人倪某委托王某代理与一家包装公司的诉讼,由于种种原因诉讼请求被驳回。2010年6月,王某告诉倪某自己可以通过诉讼外途径解决这起纠纷。好话说出了口,但王某却不去调解。在倪某的催促下,争强好胜的他伪造了一份法院诉讼代管款通知,内容是通知倪某前往法院领取15万元诉讼代管款。随后,王某告诉倪某问题已经解决。没过几天,王某再度告诉倪某,包装公司反悔了,还是得诉讼。经过这一番不必要的折腾,2010年,王某就倪某的案件再次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再度被驳回诉讼请求。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如果说伪造印章和判决书是为了在领导、朋友面前表现能力,利用法务部长的职务之便,采取私刻法院印章、伪造法院收据或文书至公司报销入账的行为则是赤裸裸的利欲熏心,侵吞公司资金。据查,2009年7月至12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6.5万余元。

  上海某公司与海门某房地产公司自2008年开始就存有钢材买卖纠纷,后上海方面的公司提请诉讼并胜诉。2009年7月,王某以到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交付案件执行费的名义,从公司领走现金2.9万元。卡上多出了一笔钱,王某并没有意识到这是公款,反而有种飘飘然的感觉。动了贪念的他于2009年8月来到上海,请人伪造了一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印章,准备用该印章伪造法院的收据一份。

  回到家中,他先打印了一张落款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收据单,收据的内容全部由他一手编造,有缴款人、金额、项目、案号等。随后,他又按照案件的情况在收据上编好文号,签下“陈”姓经办人的名字,又在备注栏内写上“待执行终结换取正式发票”。伪造好收据,他又用伪造的印章在收据上盖上两枚印章,其中一枚是骑缝章,意在制造收据有存根的假象。后这份收据被他交到公司的财务部门,其谎称实际执行费共计3万余元,成功将3万余元揽入囊中。

  同样的非法行为在2009年底再度上演。当时,房地产公司需要支付一起案件的执行费。王某如法炮制,从公司领走3万元现金后,伪造了海门法院执行局的款物交接单一份,交由公司财务部门入账报销,谎称已缴纳案件的执行费、诉讼费、邮资费。凭借这一方法,王某的骗术再度得逞。

  调查中还发现,王某多次以缴纳执行费等名义从公司领取钱款后,将其中的14万余元挪作私用,超过3个月未还,涉嫌挪用资金罪。为了不让自己擅自挪用资金的真相败露,王某做足了“功课”。2009年8月14日,王某从公司领取一案件的诉讼费5.6万元后,陆续将这笔款项中的5万元借给他人。因公司催要缴费单据,他便前往上海私刻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印章,并于2010年4月至9月在家中伪造了多份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骗公司称已将该笔诉讼费交给法院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2009年10月底,王某以缴纳一案件的鉴定费为由,从公司领取2.25万元,挪为私用。同年12月底,他又从一案件中领取两万元执行费,缴纳一万元后,剩下的一万元挪为私用。2010年1月,王某从一案件中挪用资金2400多元;同年2月份,他从另一案件中又挪出5万元作为私用。这些钱被他用来买车和日常花销,在一次又一次的伪造下,事实的真相被捂得严严实实。王某编织了一个虚幻的幌子,为自己能够舒坦富足地生活做足铺垫,不知不觉,他成了一个十足的法律骗子。

  法槌定音击破痴梦

  因为王某的伪造、伪装、伪善,许多原本可以短时间解决的诉讼案件一拖再拖,最终导致公司高层疑心重重。通过对王某的询问,及对相关收据及法律文书的查阅,公司日渐觉察了王某的犯罪行为。2010年9月17日,房地产公司向公安局报案,闻讯后的王某主动投案,退出了赃款8万元,并向被害单位表示,愿意以其持有的一辆海马轿车抵还赃款。

  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挪用本单位资金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王某一人犯多罪,实行数罪并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点评:

  人到中年的王某,本该有着安定的工作,体面的身份,不菲的收入,然贪婪的本性让他再次身陷囹圄。利用曾经在法院任书记员的工作经验,私刻法院印章,杜撰法律文书,视法律为儿戏,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身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不捍卫法律尊严、不为公司谋利益,反而利用所学钻法律空子欺骗公司,为自己谋取私利。在法律的国度,他的小聪明永远敌不过正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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