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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来泰投资法律风险简析

2013/9/30 字体: 来源: 作者:

  目前,在政策鼓励与市场利润吸引的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投身外国资本市场中。然而,投资总是伴随着风险;就如出海的船舶总要考虑考虑恶劣的天气,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也要考虑投资的风险。境外投资的风险可能来自各方各面,经济、法律、文化等等不一而足,而本文主要着重于评析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望能为有意“走出去”的投资者作为规划参详。

   一、投资项目规划的风险

   对于境外投资,我国投资者应在宏观层面上对“能否走出去”及“走出去获得的利益如何走回来”的整体流程应有具体认识,从法规制度上宏观地了解自身对外投资的可能性及获利的可能性。

   (一)政策环境

   一个国家的企业对外投资有何种规制,外国政府在一段时期内如何审查外来投资者,首先需要考虑其政策态度。而最能表达该态度的,则是审查其加入的世界条约、或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

    我国自90年代以来即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国,中国也与东盟签订了不少合作协议以促进双边往来。另外,中国与东盟多个国家包括泰国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议,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这些协议内容上不仅规定了对投资的保护,从另一角度看,这些协议也体现一国对投资者保护力度是否足够、一国中可能不受保护的领域、一国对投资者是逐步谨慎还是逐步放开……而这些都是投资应该防范的风险点。

   中国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时应就自身的情形对照最新的双边协议或区域合作协议,细究其对投资者的态度及政策趋势方向,以做好相应准备。

   (二)投资准入

   出于对国家资源和市场的保护及引导投资的需要,东道国对于投资准入会有各种限制和标准,例如我国就有针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指导目录。而这种准入很可能会根据每年国家经济形势的不同而进行调整,对不同行业也有不同要求与规定,投资者在进入东道国投资时应尤其注意当时最新的投资准入条件。

   (三)投资待遇

   投资待遇中常见的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证与公平待遇和国际法待遇等。在境外投资后将遇到的待遇层级也是中国投资者应当考虑的问题,不同待遇将直接影响子公司的税务问题、成本问题、业务开展的规制问题、与当地企业竞争优/势差距及管理注意义务。

   例如,根据中泰1985 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缔约各方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及其收益受到的待遇应是公平的,并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及其收益所受到的待遇。缔约各方在其领土内给予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在管理、使用、享有或处置他们的投资方面的待遇应是公平的,并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待遇。”可见,根据该协定,我国投资者在泰国投资并未能实现国民待遇,这种情况下,需特别注意东道国对外商投资的规定与限制条件,而不能盲目代入他国国民标准衡量自身。

   (四)投资退出机制

   中国投资者不仅应考虑进入他国市场的规制,相应地,也应考虑自己能否将投资收益自由转移出东道国、能否免征收和国有化。

       1. 资金转移

   大多数国家都会规定投资款可以汇回转移回投资国,一般来说,东道国都规定投资部分退出前应履行完毕纳税义务,投资全部撤出前需要完成清算程序。

因此投资者在关注资金转移的限制时需要注意东道国对资金可转移的时间及外汇汇出的条件规定,了解东道国禁止资金撤离的例外情形等等。

       2. 征收和国有化

   国际法并不否认东道国有权对外国投资进行征收和国有化,因此我国投资者在投资前也需要注意了解东道国在该领域的一些规定,包括:

   (1)征收的条件要求;

   (2)法律程序;

   (3)不歧视外国国民;

   (4)补偿价值标准等,做到心中有数。

   二、投资项目运营中的风险

   除了整体投资框架的了解,中国企业走出去时更应了解的是“走出去时的风险”。由于各国法制各有不同,投资者并不是在投资款走出国门后并就可以一了百了、坐享其成,“走出去”过程中的法制风险不多加注意,是会直接影响企业获利的可能性,甚至是投资者自身安全。

   (一)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主要着重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控制、监督与制衡问题,中国企业对境外的投资目标企业,应合理调整治理结构以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利益背离、并保护所有者。

       1. 公司的有限责任

   在对外投资中应注意在东道国公司法语境下,母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如何规定与设置的。

   理论上而言,有限责任包括股东有限责任与法人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现代公司法中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的情形进行了修正,即同时规定了“公司独立人格否认”的制度。在某种极端情况下,股东将不仅需要在出资额内承担责任,还可能需要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东道国究竟如何规定、衡量母公司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则显得非常关键。

       2. 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机制

   在境外投资中,不同国家对外资形式的偏好也不同,不同形式的公司制度下董事、股东、监事的权利、机构设置都会有不同。例如一些国家对股东赋予的权利较多,但一些国家则会将更多权利赋予董事会,如果随意设置公司机构会容易产生经营者与投资者利益相悖的情形。所以母公司要想自己的控制权在境外得到保证,应注意比较各种组织形式中股东的权利范围是怎样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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