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7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记者今天从市工商局获悉,新修订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本月起施行。按照规定,代表机构应在每年3月1日至8月31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否则最高可罚3万元。
《条例》对外企代表机构12种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其中,擅自设立代表机构将被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此外,代表机构若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登记证。
2011年1月1日后设立的代表机构,不需提交年度报告,可直接到市局登记部门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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