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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日本企业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回顾

2010/10/31 字体: 来源: 作者:

2006日本企业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回顾
发布时间:2007年5月8日 | 点击次数:250次
佳能喷墨打印机墨盒回收品侵权案专利权人二审反败为胜
2006 1月,东京高等法院知识财产高等法庭大合议庭就佳能公司不服东京地方法院关于Recycle Assist公司进口、销售佳能喷墨打印机墨盒回收品侵权案一审判决作出判决:推翻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支持佳能公司的诉讼请求,Recycle Assist公司不得进口、销售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展示该回收墨盒,且废弃库存。
20044月,佳能公司将Recycle Assist公司诉至东京地方法院,诉其进口佳能喷墨打印机墨盒回收品(进口前已被装入新墨),以低于正品20%~30%的价格在日本上市侵犯了佳能的专利权,要求其停止进口和销售回收墨盒并废弃库存。2004年12月,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Recycle Assist将回收墨盒上市时,佳能的专利权已失效,故未侵犯佳能专利。Recycle Assist对该回收墨盒的再加工仅属修理范围,非新的生产,驳回佳能的诉讼请求。佳能对此判决不服,于2004年12月上诉至东京高等法院。
知识财产高等法庭在二审判决书中指出:据《日本专利法》,公开发明的发明人可获得专利授权和实施发明专利的专有权。第三方未获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制造、销售用于专利发明产品的二次使用和回收利用的构件。Recycle Assist进口、销售的回收墨盒对佳能专利发明的权利要求1和10的本质部分的部分构件进行了加工、灌装。关于佳能的专利权是否失效,知识财产高等法庭认为,对效用耗尽的专利墨盒的加工、灌装和出售剥夺了佳能满足墨盒用户新的需求的机会,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利益。故佳能的专利未失效,专利权人可行使其专利权。佳能公司总经理对二审胜诉表示欣慰,指出:“若不能保护投入巨额研发费用获得的墨盒专利权,将影响佳能今后对研发的投资热情。”
此案值得关注的是,较打印机本身,佳能和精工爱普生等厂商在墨盒等耗材的销售方面可获得更丰厚的利润。若回收墨盒获准上市,其正当利益则难以保障。此外,此案的影响将波及复印机硒鼓等其他耗材,故此次诉讼佳能将不遗余力。
链接: 由于打印机耗材的巨额利润,打印机厂商愿意不惜一切代价维权。美国的类似案件有利盟公司诉Static Control Corporation(SCC),以阻止其销售与之兼容的墨盒。
日亚化学工业公司放弃蓝色发光二极管使用权
2006年2月10,在著名的蓝色发光二极管发明专利权归属及其发明补偿金诉讼案中与原员工中村修二进行了长达41个月诉讼的日亚化学工业公司表示,日亚已决定放弃蓝色发光二极管的使用权。
至于为何放弃被誉为“世纪发明”的蓝色发光二极管专利权,日亚公司规划部表示,因为近年来即使不使用该专利,日亚也可生产相关优质产品。从1997年上半年开始,日亚即已停止使用该专利。2002年后,与日亚签署交叉许可合同的企业也已不再使用。放弃该专利权后,日亚年均可节省520万日圆(约合36.4万元人民币)专利年费。
 
东芝以支付8 700万日圆和解闪存专利发明补偿金诉讼案
2006年7月27,东芝公司以支付 8 700万日元 (约合592万元人民币),与其原员工桀冈富士雄就闪存专利发明补偿金诉讼案达成和解。这是得以结案的日本国内又一大额发明补偿金案,将对今后同类诉讼再次产生重要影响。
20043月至2005年9月,闪存发明者桀冈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3宗诉讼,以东芝向其他公司收取的闪存专利(桀冈发明)使用费及产品销售额至少获得200亿日圆 (约合13.6亿元人民币)收益为由,要求东芝向其支付11.01亿日圆 (约合7 490万元人民币)发明补偿金。
桀冈的诉状称,他在东芝就职期间,分别于1980年和1987年成功发明了用于个人电脑等电器内的“NOR型”和作为Compact Flash外部存储装置用于数码相机等电器的“NAND型”两种闪存半导体。东芝从桀冈的发明中大获收益。然而,桀冈研究闪存技术时并不是东芝公司的科研人员,仅为生产线中层管理人员,且1980年申请的发明是在其业余和休息时间完成的。但是,他从东芝获得的发明奖励却仅为一台国产汽车。东芝则在应诉中辩称,桀冈的发明仅为“改良发明”。
在东京地方法院劝告诉讼双方以8 700万日圆发明补偿金和解后,双方终于就和解金额达成一致。在双方和解后与记者见面的桀冈颇为感慨地表示,此案已历时2年多,虽然和解金远未达到请求额,但是,东京地方法院认可了原创技术的重要性。如果恰当的技术成果评价系统不能建立,日本半导体产业就没有未来。桀冈说,他正是抱着上述想法才开始此案的诉讼。
就此案的和解,东芝公司代表表示,目前的结果与东芝的主张基本一致。半导体是技术革新迅速、风险系数甚高的技术领域,半导体带来的利益并不能被完全视为发明专利的贡献,企业承担的巨额设备投资风险不可不被认可。东芝已于2003年1月废除年度1 000万日圆(约合68万元人民币)的发明补偿金上限。20054月,新《日本专利法》实施后,东芝又完善了“发明补偿劳资协商制”和“员工不服申诉制”。这样做,就是为了与员工在公司内达成诉前和解。
链接 1 近年《日本专利法》的修订,促进了日本企业对其内部政策的改革。三菱电机、松下电器等、本田汽车、武田药品企业均已废除发明补偿金上限,并相继在公司内部设立“发明磋商委员会”、“工业产权审查委员会”或“奖金异议与磋商受理窗口”。
链接2关于职务发明补偿,日本和德国的专利法规定,企业须向职务发明人支付补偿费用。德国就补偿额及补偿程序制定了具体的指南。美国等许多工业化国家则在雇佣合同中列明对发明补偿的条款。
链接3 桀冈富士雄:闪存发明者。在任东芝公司生产线中层管理人员时,即一心要发明能像软磁盘那样可插取、具有“磁带”存储功能的存储器。鉴于桀冈的业绩,东芝拟提拔他担任公司最高技术职务,但桀冈拒绝接受,并于1994年出任东北大学电气通信研究所教授,进一步研究闪存技术。2002年,桀冈作为“闪存之父”入选世界知名商业杂志《福布斯》国际版封面人物。
 
日本又一宗巨额发明补偿金诉讼案结案
2006年10月17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日立制作所有关“其原员工米泽成二不得要求外国专利权发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判令日立向米泽支付发明补偿金1.65亿日圆(约为日立已付238万日圆的70倍,合1 093万元人民币)。
   200211月,东京地方法院就此案一审判决,依据《日本专利法》(2004年修订前,因此案始于1998年)享有的专利权,不适合也不能类推到国外,米泽享有的专利权仅限于日本国内。判决虽然确认发明贡献率为专利收益的20%,却认定日立仅须支付该发明的日本国内专利权的补偿金3 490万日圆(约合231万元人民币)。2004年1月,东京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米泽等人的发明在除日本外的美、英、法、荷兰、加拿大等五国也获专利授权,日立据此从菲利浦等15家公司获得专利实施费和交叉许可费共计11.8亿日圆(约合7 800万元人民币),日立须向米泽支付11.8亿日圆的14%即1.65亿日圆补偿金。
《日本专利法》规定,从完成职务发明的员工承继专利权的企业,须向其支付适当的补偿。但是,获得国外专利的发明人是否也可要求补偿,此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不一。对此,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向与《日本专利法》第35条所述职务发明有关的外国专利使用者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可类推适用该条的第3和第4款的规定——“可要求发明补偿金”。最高法院还支持了东京高等法院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