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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需防范法律风险

2008/6/27 字体: 来源: 作者: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专节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所涉三方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的权利义务。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案件当事人也作了规定。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需防范法律风险。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风险提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义务人提出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要求。落实到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也就是说,劳动者虽然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则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责任。而用工单位不能以自己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为由不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应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性质有深刻的认识,劳务派遣并不是避风港。在选择使用这种用工方式时,必须意识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用工单位在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应当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以及派遣单位行为的合法性。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中一定要充分、明确地约定违反协议的责任。一旦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在被派遣岗位上受损,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按原先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风险提示:不管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应对劳动者承担责任,劳动者均可以依据该条规定将用工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因此,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和派遣协议的规定,以避免陷于劳动纠纷的泥沼。

文章作者:孙生宏律师 来源: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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