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研究 人力资源

用法律为劳动者撑起一片晴天

2009/12/4 字体: 来源: 作者:

    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一批特殊的客人,他们是来自北京首钢集团的60名普通工人。作为参加市一中院“12.4”劳动者维权专题法制宣传日暨法院开放日的特邀嘉宾,他们中的许多人虽然已经工作了十多年甚至二十多年,但却从未走进过法院的大门。这次市一中院不仅为他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参观法院和旁听庭审的机会,还精心为他们制作了“劳动者维权,法官教你怎么做”的普法宣传展板,并准备了一堂以“劳动者如何保障自身权益”为主题的法制讲座。

    工人们旁听的是一起物业公司员工索要加班费、年假补偿工资以及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王某在一家物业公司担任楼长职务,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是2008年9月30日,并约定了工资数额和加班工资基数。合同期满后,王某仍在岗工作。至2008年10月20日,物业公司才向王某送达书面通知,通知其下岗并交接工作。此后王某停止工作。经一审法院审理,确认物业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10月20日解除。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工资;由于王某工作期间确有证据证明存休18.5天,因此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按照休息日标准向王某支付18.5天的加班费;由于物业公司未安排王某2008年休年假,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向王某支付年休假工资。据此,一审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向王某支付工资一千六百五十五元二角,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七千三百五十元,存休加班费三千五百七十二元四角一分以及年休假工资一千二百零六元九角。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在今天的法庭上,王某和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就各自的主张向法庭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市一中院这次以劳动争议作为“12.4”法制宣传日的主题其实是别有深意的。据调研数据显示,近两年来,一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2007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53件,200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384件,较2007年同比增加931件,增长率为64.1%;2009年(截止11月30日),已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515件,较2008年增加2131件,同比增长率为89.4%,增长近一倍。

    一中院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黄彩相法官介绍说,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新法颁布实施后产生的影响以及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在数量大幅上升的同时,案件性质也呈现出五方面新动向: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因企业业务缩减、破产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开始显现,仅今年该院已受理47起因企业破产引发的破产企业与职工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二是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实施,使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在职职工起诉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迅速,据抽样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的比重从以往的不足1%已增长到目前的6%左右,且呈持续上升趋势;三是2009年之后,劳动仲裁委与法院明确了对社会保险相关争议的处理方式,使大量社会保险相关纠纷受案量大幅下降,相关纠纷转而寻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救济;四是加班工资问题成为争议的重点,在诉讼争议中占六成以上比例;五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上升迅速,截止目前受理的群体性纠纷已占到同期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31.8%。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激增和新特点,黄法官结合具体案例,着重从劳动双方在防范劳动争议方面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容易出现的疏漏等角度为大家进行了讲解。课后,大家纷纷表示,法官结合实践案例的讲课深入浅出,有些情况甚至就曾经发生在自己或朋友的身边,由于当时不太了解法律的规定,合法权益也没能得到有效地维护。大家同时也表示,通过法官的讲解,也纠正了自己过去的一些认识误区,更加明白维权也应合理合法。首钢工会干部于师傅在向法院表示感谢的同时,也希望法院今后能多组织一些这样有针对性、有实效的普法活动。

    会后,记者就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对策和建议问题专门采访黄彩相法官。黄法官表示,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原因具有综合性和社会性,因此,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合力。

    一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使他们都能更加明白自身的合法权利、应尽义务,这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产生的最根本路径。即使出现纠纷,也能在知法、懂法、守法的基础上,依法诉讼、合理诉讼、正当诉讼。

    三是呼吁健全对劳动者的法律援助机制,为其提供更规范的法律服务。必须要承认的是,在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仍有许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一方面经济状况窘迫,另一方面他们又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清楚法律的程序,迫切地需要法律服务。因此,法官建议,尽快建立和落实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由司法机构筛选具备娴熟业务能力的正规律师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劳动者提供无偿援助或建立在低于正常收费基础上的有偿服务。

    四是建立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拓宽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新途径。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整合调解力量,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心前移,尽可能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降低诉讼成本,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同时,法官也提醒劳动关系的双方,在劳动维权过程中应当“走对路”,要注意到“提起仲裁、进入诉讼”并非权利救济的唯一合法途径;要防止“因小失大”,不能因追求不正当利益或存有“斗气”心理而提供甚至伪造虚假证据,否则将受裁判机构的法律制裁。

    相关链接:

    法官提示:劳动双方在防范劳动争议方面应当注意的事项

    1、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作为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内容均已明确且用人单位签章后再签字确认、注明日期并持有其中的文本,避免陷入“空白合同”或“无合同文本”陷阱。

    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前或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的30日前,应与劳动者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协商不成,及时按规定终止劳动关系,避免承担二倍工资责任等法律风险;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健全单位印章管理制度,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而承受相关的合同风险。

    2、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作为劳动者,在取得劳动报酬时应当及时核算用人单位是否已足额给付;在领取相关款项的签字前应看清款项的具体性质并注意防止出现“事后添加”的漏洞;在特殊时期(如工伤医疗期、病假等)要享受相关待遇时,应当及时按规定或约定向用人单位告知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提高保存相关证据的意识。

    作为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并采取可供事后确认的方式向劳动者告知或公示;宜定期与劳动者确认考勤、工资现金发放数额等情况;向劳动者出具证明(如收入证明)时,应当真实、客观,避免出现“假证成真”的后果。

    3、在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作为用人单位,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应确定存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避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责任的风险;及时按规定给付相关的经济补偿金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与劳动者签订有关金钱给付义务的结算协议时,应明确其中款项的具体构成,遇有劳动者放弃的部分,应明确劳动者所放弃的具体权利及数额。

    作为劳动者,不要签订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协议;在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及时办理工作交接。



责任编辑: 张晶晶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